内容为王:批评与调查如何应对?

2020-06-11 06:38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3期
关键词:名誉权新闻媒体

本社记者 李天琪

对于民法典草案释放的信号,不同人的关注点、看法、理解肯定不同。

就像2020年1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那场研讨会,除了业界早已关注讨论多年的分歧点,每个嘉宾对民法典草案的看法都会有些许不同。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务周冲认为,法条通读下来,能感受到立法者注意到了新闻活动与人格权的特殊关系,有保护新闻媒体言论自由、信息传播的诚意。

法制网总裁、《法制日报》高级记者万学忠认为,草案第九百九十九条如同九百九十九朵玫瑰一般,是民法典送给媒体的一份大礼,明确新闻媒体可以合理使用肖像、个人信息等。同时,他也建议该条前面应该加上主语——新闻媒体,也即“新闻媒体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从立法者角度出发,民法典自然不是诽谤法,无法事无巨细,将新闻侵权所有的特点细节囊括进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尹志强听了当天在场嘉宾的看法后,宽慰大家不要担心将来司法会过度解读法条。

不过这正是以富敏荣为代表的律师、新闻实务界人士最担忧的事。“这绝对不是杞人忧天。实践中,早已有法官这么判了,更别说民法典草案某些条文白纸黑字这么写了。”

有学者曾遗憾指出:“界定媒体正确行使权利进行舆论监督与违法传播行为的法律尺度阙如。”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举证责任分配靠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分配给原被告,这也导致大量的同案异判。但若日后将媒体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给新闻媒体,新闻实务界人士明显觉得负担过重,压力更胜从前。

>>部分媒体为抢时效、片面求快,只重视点击量,不注重调查核实,是被追究媒体侵权责任的原因之一。 李天琪制图

一切有待民法典出台规范。身为新闻传播行业从业人员,能做的首先应是反思自己能否都把应尽的义务做好。当然,这也是行之最有效的办法。

如何判断细节?

经分析,近年来以侵害名誉权为主的新闻侵权案件,针对“新闻报道失实”提出诉讼的高达80%以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三者本质关系及证明标准,本身就是一件困难之事。更别提一些急功近利之人的别有用心。

让我们回忆一下这些年经历的新闻“反转”。

还记得潍坊“纱布门”事件吗?

2016年10月30日,山东电视台报道:潍坊一女子剖腹产后,肚子一直疼了两个月。记者介入调查后得知,原来她腹中是有一个“异物”,而这“异物”竟然是医生在她生孩子时“忘”在她肚子里的纱布。

后经媒体调查发现,这并不是什么“医疗事故”。纱布遗留是抢救时的措施,并非疏忽遗忘。通过病程记录单上的签名已证明,家属对纱布遗留是知情的,在节目上只是假装不知道。

还记得重庆“大妈碰瓷玩具车”事件吗?

2016年3月,于重庆巫山县中心市场附近拍摄的一条名为“碰瓷新高度”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这段17秒视频中,出镜的是一个坐地不起的老人以及一个开着一辆玩具车的“10后”小女孩儿。

不知什么时候起,“老人碰瓷”这类的新闻一出,报道点击量、话题关注度往往火热异常。视频发出后,一些媒体不经调查求证,蹭着热度,配以“讹人也出新高度”“车比大妈受伤重”等标题转发视频、发表评论,赚足了眼球。

就在网友作出“奥斯卡欠她一个影后”“无证女司机,豪车撞上大妈,求小盆友的心理阴影面积。”“不要脸,为了钱什么无耻的事都能干!”等嘲讽甚至谩骂评价时,事件发生了大反转。经调查,受伤老人当时79岁,医生诊断,老人桡骨的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此后,央视也对此事进行了追踪报道。

随着新闻事件的细节逐渐被披露,“反转新闻”的真相通常会迎来180度大反转。这种新闻的出现戳中了公众的情感,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反弹。不排除个别情况下有人在炮制“假新闻”,但也只是个例。真相的浮现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而在互联网时代,一些媒体为抢时效、片面求快,不注重调查核实;为赚取点击量,无视事件真假,导致新闻报道出现一次甚至多次反转,前后反差之大让人瞠目结舌。

“大妈碰瓷玩具车”事件中,网友求问“小盆友”的心理阴影面积,但那些不重视调查核实、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新闻媒体要不要对老人的心理阴影负责?!网络上负面、带有戾气的情绪传播,许多人将其定性为网络暴力。“反转剧情”“打脸新闻”的上演,有义愤填膺的围观群众,也有看热闹、释放负面情绪的看客。真相被澄清,对于很多人来说,未必有被愚弄的感觉。甚至当初对无辜者恶语相向的人丝毫不会觉得愧对他们,反而把火力对准媒体。

那些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新闻媒体有错吗?当然有!只因为这一小批人的懈怠,让整个媒体行业脸上无光。所以,被追究侵权责任时,一点也不值得为他们喊冤。

“让时间来沉淀真相”,被重申了无数次。调查取证,该走的程序绝不能偷懒。否则不断反转的新闻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个的当事人,更是整个新闻媒体行业的公信力。

如何运用素材?

“媒体审判”是近些年媒体一直被诟病的首因。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直到今天,“张金柱案”仍被认为是媒体舆论“杀人”的典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河南省某公安分局原政委张金柱酒驾撞人逃逸,媒体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谴责。最终张金柱被判死刑,超过了交通肇事最高法定刑期。

此外,还有“宝马撞人案”“药家鑫案”等,都掀起过“媒体舆论”的狂潮。

贝卡利亚在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不能断定他己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审理过程中的刑事案件,可以说一切尚待查明。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先入为主、表现出嫌疑人有罪倾向,当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抑或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后,很可能面临名誉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012年10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在网站上通报称:廖某涉嫌故意杀害一名 15岁女学生,他潜逃十八年终被抓获。随后,《新快报》发布一篇题为《潜逃广州 18年杀死小女生的湖北老师落网了》的报道。受害人的母亲表示因报道不实遭受身心伤害,遂提起新闻侵权诉讼。

《新快报》认为,报道并没有失实,因为“绝大部分”字眼是有权威来源的,也就是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新闻通稿的内容。

>>“老人碰瓷”这类的新闻一出,报道点击量、话题关注度往往火热异常。 资料图

但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新闻稿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认定和审查,也就是说这篇稿件里的内容并非确定的事实。《新快报》还有一些内容与新闻稿不同,缺乏合法来源,并且强调“退一步讲,即便相关内容来源合法,但《新快报》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内容与事实相符的情况下,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核实就予以肯定性描述,亦不符合舆论监督的性质和目的”。

一审法院判决《新快报》承担侵犯受害人母亲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新快报》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亦得法院支持。

细节增强可读性,刑事案件报道如果仅仅照抄法院的一纸判决往往很难赢得更多的受众。但反过来说,若是漫无边际地发挥想象、猜测,添油加醋地情景再现,侵权官司可真就难以避免。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不论选择做正面报道,还是做批评报道,心里都要紧绷一根弦儿——不能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更不能干预司法。

如何规避风险?

前面说了那么多,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新闻侵权确实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可能有人会问,新闻媒体机构作为专业信息生产机构,再加上从业人员的准入筛选,怎么会出现在报道中捏造歪曲事实、用侮辱言辞贬损他人的情况呢?实际上,还真有。

如“陈建军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16)浙0782民初2989号]中,在基本事实失实的前提下,媒体对原告使用“村霸”侮辱性评价词语,导致原告在当地名誉受损。“刘谦与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中,媒体对刘谦在日本节目中入乡随俗的“跪坐”截图,将其评论为“向日本人谄媚”等。

可见,并非所有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都能尽到“理性人”的注意义务。这其中有媒体心怀恶意的,也有记者未尽审慎义务的。不过实践中,新闻媒体怀有恶意去侮辱、诋毁他人的情形毕竟还属少数。侵权案件中的很多情形是需要司法去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了他人权益但依法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情况”。即在什么情况下新闻媒体可以抗辩新闻侵权责任的诉求,对抗侵权责任构成,以确保新闻媒体依法行使的新闻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不当诉讼行为甚至是恶意诉讼行为的干预和打击。

换句话说,尽管主张权利保护的人能够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了侵害,具备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新闻媒体能够提出正当抗辩,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如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该条也列举了三种除外情形,即捏造歪曲事实、报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

前不久看到一篇谈记者自我保护的文章,文章作者葛熔金时任《东方早报》的记者。2011年,他因采写关于“杭州某文物检测机构将假文物鉴定为真”的系列稿件,被该检测机构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院,并遭30万元巨额索赔。

事情经过依葛熔金文中所述:2011年7月,他与另外两家媒体记者接到爆料,杭州藏友购得的18件瓷器,前往杭州某文物检测机构鉴定均为真品。但将这些瓷器向藏友和专家请教时,被告知均为赝品,于是藏友怀疑该检测机构存在问题。经过一系列调查、采访,葛熔金形成涉诉文章,并发表。

案件审理历时一年多,于2012年11月以“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承担”的二审判决尘埃落定。

研究学习葛熔金如何胜诉,对于记者同行涉诉后降低败诉风险具有很大借鉴意义。

首先做记者有些年头的葛熔金在取舍选题时心中早有杆秤,那就是稿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就此案,如果爆料属实,该机构的行为必然会给很多藏家带来经济损失。

确定选题后,葛熔金谨慎对待单一信息源。为了防止爆料人与被爆料方存在利益纠葛,提供不实信息,他特意去收藏品市场,跟老板明确购买几件低价仿制品,再前往该机构作鉴定。为了做到严谨,他拿着买到的仿制品,请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王海明等多名专家鉴定,只为证明鉴定物确为假文物。

待该文物检测机构将他购买的仿制品鉴定为断代文物,葛熔金这时才放下心来落笔成文。

如果说选题取舍是葛熔金落的第一把安全锁,实地调查取证则是第二把。不要以为双重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为了保证公正,他还通过暗访和正面采访两种形式,让该文物检测机构负责人接受采访。并将受访内容基本还原,体现在成稿中。

如他所述:“事实上,谁也不能预料哪篇稿件会遭质疑、被诉,因此只有以每篇稿件都经得起质疑的标准进行采写,才能有底气。对于记者而言,一些有争议话题的报道,该采访的部门一定要走到、该采访的人一定要设法联系,并保留好采访中录音、录像和与见报内容有关的文件。”

葛熔金的做法让记者想起了一位前辈,他就是曾发表《公选“劣迹人”引曝黑幕》《甘肃回收市场黑幕》《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等一系列揭黑性深度调查,被誉为“中国调查记者第一人”的王克勤。为保障获得材料的真实性,又能在事后主张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减少败诉的风险,他会让当事人在采访书面记录上签字、摁手印。

涉及新闻报道、新闻评论时,一个审慎的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合理注意义务:查证“资料来源可信度”“评论之事是否关系公共利益”“评论之人是否为公众人物”“名誉侵害程度”等主要因素,从而降低涉诉风险。

这其中的每一项,都需要从业人员去认真下功夫。当然,媒体自身保有“理性人”做到审慎义务的同时,大环境在新闻媒体行使新闻监督权时,也要保障其合法权利。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媒体侵权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侵犯名誉权案件。统计结果显示,媒体败诉率总体上要高于胜诉率。除了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有需要改进提高之处外,高败诉率也说明法院在平衡名誉权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上偏向于保护名誉权。

新闻媒体不是司法机关,无法凭借职权动用各种侦查手段来调查案件事实。对于新闻从业者而言,事实来源于亲身的采访、调查或经历,以及根据权威、合法的消息来源,运用理性的分析来达到内心对于事实的确信。更多的是依据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属实、再加上新闻信息生产过程中从记者到编辑,再到总编辑的“层层把关”担保事实属实。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众传播事业必将更加繁荣多彩。与此同时,相关法律的完善、判决指导思想的确立也将为我国新闻传播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王克勤曾说:世界因为光明才美好,因为光明才减少犯罪,才会减少伤害,这恰恰是调查性报道的价值和意义所在。而媒体人的责任就是打开“灯光”。

采访虽然不是权力,但一定是权利。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正当性既源于宪法对于出版自由的规定,也来自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一方面,肩负社会责任的新闻媒体应严于利己、尽到审慎义务,确保真实。另一方面,也要给新闻媒体“喘息空间”,以期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反映民意,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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