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德兴奋剂滥用现象探析

2020-06-18 13:24赵彦豪
中国体育教练员 2020年2期
关键词:西德东德兴奋剂

刘 龙, 赵彦豪

(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4100; 2.上海东方绿舟体育训练基地,上海 20171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于1949年分裂为苏联控制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美、英、法控制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东德”与“西德”)。在之后的20年里,人口仅1 600万的东德在1968—1988年的4届奥运会中共赢得奖牌519块,其中金牌192块,如以人均数来算,是苏联的10倍,美国的13倍[1],成就举世震惊。无独有偶,西德也不甘示弱,1972—1988年斩获384枚奥运奖牌,并创下多项世界纪录。然而,随着柏林墙的倒塌,傲人成绩背后不可告人的秘密逐渐浮出水面。德国统一后,东德兴奋剂问题被西方媒体广泛报道,持续遭到舆论声讨。2013年,《南德意志报》网站披露了一份柏林洪堡大学专项研究小组历经3年多走访50多名西德当事运动员及证人后撰写的800多页的报告《兴奋剂在德国:从1950年至今》(以下简称报告),认定西德体育部门曾长期系统地暗中支持运动员有意识地服用各类违禁药,并描述西德体育界兴奋剂的规模化和系统化使用[2]。关于德国的兴奋剂滥用问题的讨论引起关注。

1 东德和西德集体使用兴奋剂现象解读

1.1 兴奋剂使用的国家行为

1.1.1 西德的兴奋剂使用

报告指出,20世纪50—90年代西德政府有组织地持续资助兴奋剂研究与大规模支持运动员服用违禁药品。1970年成立的联邦体育科学研究所隶属于内政部,其借助弗莱堡、科隆、萨尔布吕肯等地的运动医学研究中心,使用纳税人税收作为资金,长期暗中资助与主导多项兴奋剂的研发与使用,其与弗莱堡大学和科隆体育学院甚至形成“轴心体系”。它的成立是“系统性使用禁药”的标志性事件,此后,西德的兴奋剂使用逐渐变得系统化、规模化、量产化和严重化。“对兴奋剂进行研究和生产,并指导运动员服用,形成完整系统,因此,我们称西德兴奋剂使用为体制行为”。报告负责人施皮策在美联社电话采访中作上述回答。事实上,从20世纪50年代起兴奋剂就已经在体育界大行其道,而政府却没有采取措施遏制或进行打击。更加荒诞的是,1970年后还开始通过一些政府行为将兴奋剂量产化和使用系统化……因此,西德兴奋剂滥用被诟病为“国家行为”[3]。

1.1.2 东德的兴奋剂使用

东德体育奇迹背后,是一个“兴奋剂强国计划”。在东德国家安全局斯塔西(Stasi)档案中,记录了众多运动员不同训练期的个性化服药计划[4],大规模使用兴奋剂的“Komplex 08”和“Staatsplanthema 14.25”计划赫然在列。这2项计划的实施获得东德最高领导层首肯,其涵盖东德各大训练基地、医疗中心及药品企业。位于耶拿的VEB Jenapharm和位于德累斯顿的VEB Arzneimittel 2家国有公司负责禁药生产,位于莱比锡的体育与身体文化研究所(the Research Institute for Physical Culture and Sport)和德国身体文化学院(the German College for Physical Culture)负责药物配置和使用[5],每个夺金点挑选至少4名运动员,医生、官员及教练员会在大部分运动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服用同化性雄性类固醇(Anabolic-Androgenic Steroids,简称AAS),约有15 000名运动员曾服用过。

东德政府每年投入超过500万马克设立兴奋剂检测机构,名为打击,实为提前在国内做好检查,确保运动员出国比赛期间不被查到。后来曝光的“Komplex 08”计划的主要参与者曼弗雷德·霍普那博士(医学顾问),当时居然在国际奥委会担任反兴奋剂调查官员,“两线作战”的他清楚哪些药物在黑名单上,更对何时何地进行兴奋剂检测了如指掌。这也是东德运动员药检从未出现问题的原因。

1.2 兴奋剂使用的广泛性

兴奋剂的使用遍布东、西德体坛的各个领域,涉及众多体育项目,众多运动员被鼓励服用包括合成代谢类固醇、睾酮、雌激素、红细胞生成素等多种兴奋剂,甚至队医会组织未成年人服用兴奋剂。田径、赛艇运动员热衷服用合成代谢类固醇,而足球运动员则摄入甲基苯丙胺及安非他命类药物,西德国家足球队更是其中的“灰色旗帜”。1956年德国联邦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埃里克·埃格斯对1954年德国赢得世界杯赛冠军时封存的空瓶进行检测,发现里面含有典型中枢神经兴奋剂苯丙胺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此事后被当时的西德队主帅赫尔贝尔格的助手辛格和德国前“国门”舒马赫公开揭露与承认[6]。1960年挺进欧冠赛决赛的法兰克福足球队与1974年贝肯鲍尔领军的足球世界杯赛冠军队都涉嫌集体服用禁药[6]。“伯尔尼奇迹”可能并非绿茵场上的传奇,或许是一出彻头彻尾的医学黑幕。

科隆体育学院体育史研究所教授斯蒂芬·沃松认为,德国统一前,为运动员注射药物很普遍,只不过在东德这是由政府决定、组织并通过教练员操作;在西德则是由医生、教练员和运动员本人来决定并操作[7]。

1.3 兴奋剂使用的个体危害性

兴奋剂的滥用除对东、西德的国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国家制度与意识形态饱受抨击外,对运动员的生理与心理也造成了严重伤害。

中枢神经兴奋剂的副作用是对肝功能造成直接损伤。果不其然,“伯尔尼奇迹” 3个月后,西德球员弗里茨·瓦尔特、拉恩和库布施都得了黄疸性肝炎,其他数名球员相继患上类似疾病。当年冬天,多达8名球员前往医院疗养,而数年后球员赫尔曼和利布里希都死于肝硬化。1987年,西德年仅26岁的七项全能顶尖运动员比尔吉特·德拉塞尔(Birgit Dressel)因器官衰竭而突然去世,后官方宣称“因未知原因而死亡”,但尸检发现其体内摄入了超过100种各类药物。这或许是当时西德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最极端写照。服用过类固醇的女运动员,尤其是青少年,大都呈现男性化症状,副作用诸如粉刺、多毛症、声音低沉、男子乳房发育症、经闭、肝脏损伤、卵巢疾病、乳腺癌、骨骼变形、血管疾病、畸形等。2000年对东德体育官员与科研人员的庭审诉讼显示,很多受害运动员退役后遭遇癌症、肝病变、不孕及心理问题等[6]。

1.4 兴奋剂滥用导致的司法诉讼与间接佐证

2000年,东德“Komplex 08”计划领导者、前体育部长曼弗雷德·埃沃尔德和医学顾问曼弗雷德·霍普那因在任期内系统、大范围地强迫年轻女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对运动员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分别被判处22个月和18个月徒刑(后因年事已高获缓刑)。2000年,东德体育部、国家安全局及部分科研人员因涉嫌诱使运动员服药而面临指控,直接涉案600多人,间接涉案3 000多人,包括前东德著名铅球运动员格里克在内的超过140名受害运动员当庭作证[8]。2001年,东德167名运动员起诉德国奥委会(DOSB),要求对当年被迫服用兴奋剂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9]。2006年,德国奥委会同意向这些运动员给予每人9 250欧元的赔偿,这是第2次对东德运动员进行赔偿,之前已有194人接受每人10 400欧元的赔偿[10]。2005年,近200名现在仍受困于当年服用AAS影响的运动员集体起诉当年向东德政府提供AAS的耶拿Jenapharm药厂。2007年10月,德国体育协会和Jenapharm公司一起向157名运动员支付了410万美元,另有523 402美元被存入一个体育协会和药品生产商资助的用来解决遗漏的“特别困难兴奋剂后遗症”的特殊基金[11]。

2 东德和西德集体使用兴奋剂的社会学原因

2.1 体育政治化

现代体育竞赛作为一种广受瞩目的公共事件,是一个可以测量和比赛人类所能达到的能力的舞台,有助于凝聚民心、树立国家形象与国际影响力,常常被作为炫耀国力,宣扬自身制度优越性的绝佳舞台。冷战时期,苏、美两大阵营在国际上不断争权夺利,从政治、经济到军事全方位展开激烈对抗。政治裹挟一切,东、西德体育处于两大对峙的国际阵营中,被赋予极重的政治意义。如奥运会、世界杯赛等大型国际赛事开始被认为是非纯粹体育团体或个人间的竞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民众、政府广泛而深入的关注,集体荣誉感与国家声誉在比赛中被极力拔高,其意义早已延伸到政治领域并被不断放大。竞技体育活动在紧张、窒息的冷战对峙氛围中显现得独特而重要,日益呈现出明显的政治化趋势和特征。国际比赛的胜负甚至被视为两大阵营的短兵相接,被作为一种较量,赛场的胜利不亚于一场战斗的胜利;体育赛场成为意识形态战争的一个阵地,体育比赛成为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竞技体育的胜利被视为展示国家优越性的重要机会。思想的冲突,意识形态的斗争,政治制度的角逐都试图通过一场场比赛一较高下。在此背景下,东、西德对于金牌的争夺及对优秀运动员培养的较量呈现白热化。东德制定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国家计划,西德从1950年开始在国家的授意甚至命令下要求其运动员疯狂服用禁药,目的是要与东德在运动场上一较高下。此时的东、西德正沉溺于体育的政治化,均把使用兴奋剂视为“战略武器”,应用在和平时期的战场——奥运会等国际赛场上,以彰显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该主导思想下,运动员成为提线木偶。冷战下的禁药竞赛,悲哀地使运动员从国家英雄变为提线木偶,幕后是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所导致的体育政治化。体育所含的超越功利、人性的文明光辉,逐渐被过度的政治功利性所取代。

2.2 体育工具化

在国际政治层面,体育被俘虏为政治工具用于国际政治斗争,乃至成为意识形态的宣传工具,被政治所主导、占据与充斥。在东德,体育是国家投入,在政治优先的冷战时期,其目的在于配合意识形态宣传,为国家赢得荣誉,运动员是制度需要的宣传工具,为了胜利不惜使用兴奋剂。在具体组织层面,直接参与体育竞争的官员、教练员、队医等,在功名利禄的重重诱惑下(一块金牌决定领导职位升迁、享受特权、获得重大荣誉与物质奖励),怂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形成兴奋剂使用的有组织行为。就运动员个人利益而言,比赛获胜给个人带来诸多直接的物质与精神利益,从事体育与获取金牌逐渐成为运动员个人攫取利益与特权的有效工具。即便在人均收入还不到西德1/2的东德,获得奥运冠军的运动员可再获得至少35 000马克的额外补贴,这相当于一个东德普通工人3年的收入[1]。在巨大荣耀与物质利益的双重诱惑下有人以身试险,不惜以牺牲健康为代价。

当体育只是其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时,这种目的强烈地支配和怂恿着运动员的行为。参与体育的过程被作为达到非体育目的的渠道,欺骗别人或者自我欺骗,被怂恿或主动堕落,明知兴奋剂使用的风险却宁愿挺而走险。集体可以牺牲个人,运动员可以牺牲身体,人被物化,体育堕落成庸俗的工具,兴奋剂使用成为彼此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体育不再是纯洁、纯粹的人性化活动。

2.3 竞技体育的异化

马克思的异化理论认为,异化是事物的普遍存在,竞技体育也难逃其中。竞技体育被俘虏,成为外在力量目的达成的工具,或为荣誉炫耀,或为地位金钱退变成一种集体或个人的工具。它不再为了超越人类的极限,突破自我,而是为了某些赤裸裸的低俗目的。兴奋剂的使用是反伦理和非人道的,它背离了人类发展的自然规律,是竞技体育的异化。

竞技体育的异化有其内源性原因,是由竞技体育的内在特点堕化而出。竞争与求胜是竞技体育的鲜明特征。竞技体育推崇竞争,竞争在公平正义的文明规制下推动人类向更高、更快、更强进化。另一方面,由于竞争的残酷性与激烈性,全力以赴也难免时常失败,并不是所有人都对此有清醒、客观、积极的认识,竞技体育的激烈竞争过程与单一的求胜目的极易产生偏差,总有人幻想攫取超越他人的意外能力,妄图用兴奋剂来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被政治化、工具化套牢的竞技体育,唯一的目的就是获胜,正所谓“三银不如一金”,为了求胜,利欲熏心,不择手段,误入歧途。运动员被给予成为冠军的期待,日复一日的刻苦训练,艰苦卓绝的付出,被反复强化求胜意识,求胜之心遮蔽了个人的独立思考,“绑架”了自己的本心。另一方面,为保障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国家、组织等为运动员训练与生活保障投入大量精力、时间与资金,无数教练员、医生、后勤保障人员、体育管理者在背后辛勤付出,提供竭尽所能的团队支持。从集体维度来看,运动员的胜利不再局限于个人,而肩负起代表国家、民族的重任,体育不再是体育本身,以国家之名,成为一种意义不同的崇高活动。

当运动员不再属于自己,体育比赛也并非局限于赛场的较量,比赛的胜负被畸形地拔高到国家荣誉和关联个人金钱地位时,就产生了令运动员难以抗拒的道义压力和物质诱惑力,被操控、被强迫与被引诱,为了求胜,无所不用,兴奋剂只是其中手段之一。金牌给运动员、教练员带来的巨大名利,给体育官员带来官运亨通的政绩,甚至形成明星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官员“三位一体”的庞大利益集团,由此催生的体育腐败与异化触目惊心。竞技体育的异化导致了兴奋剂的滥用,兴奋剂的滥用也加重了竞技体育的异化。

3 统一后德国对“两德时期”兴奋剂滥用行为拨乱反正

3.1 建立反兴奋剂共识

德国统一后,迅速在体育行政部门、训练单位、赞助公司与运动员中达成坚定的反兴奋剂共识。德国联邦议院于2007年1月全票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制定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表明德国官方支持国际反兴奋剂、反对体育欺诈行为的决心和立场[12]。抵制兴奋剂的共识,经历过复杂艰难的讨论与认知,也付出了巨大代价,仍需媒体宣传与普及。也只有全社会形成反兴奋剂共识,反兴奋剂举措才能不折不扣地贯彻。统一后的德国坚定地站在反兴奋剂的国际道义一侧,建立了反兴奋剂共识并不断推进反兴奋剂工作。

3.2 稳步推进反兴奋剂法制工作

2016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实施由内政部(德国联邦政府中主管体育的部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反兴奋剂法》。该法案填补了德国反兴奋剂法律的空白,对允许和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运用法律武器与兴奋剂做斗争。同时制定该法也体现了德国政府和议会的态度。正如德国内政部长所言:“相信《反兴奋剂法》的出台,能有效地打击兴奋剂及其背后的犯罪链条,这是德国体育清白与公平的一个承诺。[13]”

3.3 纠正过往兴奋剂滥用行为

统一后的德国首先对东德的兴奋剂问题进行了纠正。东德体育系统中的10 500名员工(包括各种项目的教练员和队医)全部被解雇。全国592名教练员仅有2名被再聘用,350名游泳教练员全部被解雇[14]。重聘东德教练员要签署《名誉宣言》,声明自己未曾使用兴奋剂方能继续执教。

2001年12月,德国体联主席里希特霍芬正式向兴奋剂受害者道歉。2002年通过“给予东德兴奋剂受害者赔偿”的法案,规定:兴奋剂受害者可向联邦内政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兴奋剂使其健康受损的医学鉴定。德国政府拨款200万欧元作为补偿东德兴奋剂受害者的基金[11]。当德国官方披露西德禁药丑闻后,同为德国人的国际奥委会掌舵人巴赫表示:这份报告的公布有助于德国体育正视过去[15]。2014年11月,德国司法部长海科·马斯在公布《反兴奋剂法案草案》时说:“体育受到公共资金的支持,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因此,防止体育出现负面影响符合公共利益。”

统一后的德国针对“两德时期”的兴奋剂滥用行为,没有阻拦媒体揭露与相关法庭诉讼,而是直接继承了两德政府的体育主体责任,积极正视并公开承认错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惩处,对法庭判决(包括附带经济补偿)予以认可与执行,对受害者采取救济举措。

3.4 严厉惩戒兴奋剂使用者

德国《反兴奋剂法》规定,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判处最长3年的监禁;不仅要追究运动员的问题,还要追责兴奋剂的拥有者及相关责任人;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负有责任的医生将受到更重的惩罚。如果服用兴奋剂的是未成年运动员,涉事医生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将被判处更严重的刑罚。对服用兴奋剂人员责任的追究与惩戒,不会局限于体育部门职权范围;在刑事处罚外,依然可对运动员判处停赛;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惩处的刑法程序,比体育组织对其处以停赛的程序更长且更困难[16]。德国《反兴奋剂法》法案中的刑事处罚同样适用于在德国使用兴奋剂的外国运动员和在国外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的德国运动员[13]。这些综合、全面的严厉法律惩戒,不仅包括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还涵盖队医、体育管理者等利益相关方,对使用兴奋剂的利益链条进行全方位的打击,有效遏制了德国竞技体育中兴奋剂的使用。

4 结束语

从东、西德的兴奋剂滥用到统一后的德国揭露、纠正过往兴奋剂丑闻,赔偿兴奋剂受害者,再到今天的反兴奋剂立法,德国为处理兴奋剂的历史遗留问题与防控提供了典型范本,其中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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