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及其启示

2020-06-18 06:40高展
关键词:政府干预

引用格式:高展.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及其启示[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5):88-92.

中图分类号:D63;G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186/2020.05.013

文章编号:1009-3729(2020)05-0088-05

摘要:大学自治和政府干预是大学治理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大学与政府的共生机制使得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复杂的非线性关系。这种非线性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的邻近效应、开放性和绝对不平衡性三个方面。对这种非线性关系的分析表明,若要使政府与大学之间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政府干预应以提高大学的工作效率为基础,大学自治应以实现社会公正为前提,以维护法律伦理为底线。

关键词:大学自治;政府干预;非线性关系

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不受政府、教会等的干预,依靠自身的内部力量对大学内部的事项进行治理,实现学术自由、管理自主的过程。大学自治的理念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12世纪欧洲的中世纪大学。中世纪大学按管理体制可以分为学生型大学和教师型大学。在学生型大学中,学校事务由学生主管;在教师型大学中,学校事务由教师主管。无论是学生型大学还是教师型大学,负责管理学校事务的都是大学自身内部的力量,展现出了中世纪大学高度的自治性。

政府干预是指政府作为一种外部力量涉足大学的内部事务,对大学加以约束和规范。由于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这些学问或者还处于已知与未知之间的交界处,或者虽然已知,但过于深奥神秘,常人的才智难以把握[1],所以最初的大学教育只是面对小部分人的精英教育。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大学的作用不仅在于培养少数学术精英,还体现在分配职业阶梯上的等级和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方面,因而吸引越来越多的青年开始踏入高等教育的大门。尽管如此,现代大学奉行的依然是高标准的人才选拔和小规模的人才培养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相当一部分渴望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拒之门外,其实质是使少部分人享受由纳税人的税收置办的高等教育资源,这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而需要政府对大学加以干预。

一、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间非线性关系的内涵与原因

大学自治呼唤大学内部力量自主管理大学,政府干预得越多,大学自治的空间就越小;政府干预得越少,大学自治的空间就越大。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其相互影响也并非机械的简单叠加,而是有机融合,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之间是复杂的非线性关系。

非线性是属于复杂性哲学范畴的概念。“复杂性意味着交织在一起的东西。当不同的要素不可分离地构成一个整体时,当在认识对象与它的背景之间,各部分与整体之间,整体与各部分之间,各部分彼此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反馈作用的组织时,就存在复杂性。”[2]非线性是相对于线性而言的,非线性现象是指在确定系统中出现的不规则的、非周期的、错综复杂的、具有自相似结构的现象,它导致了系统的“对称性破缺”和“不可逆”[3]。非线性关系是指系统与组成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大多数变动关系和变化关系不是一种按均匀比例变化的关系,而是一种不规则、不均匀、不成比例的关系[4]。

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是由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共生机制决定的。

其一,大学对政府提供的外部资源支持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大学作为一种高等教育机构,其目的在于传授、研究高深学问,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源,如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图书馆的大量藏书、研究经费、教师的工资等,这些物质资源的获得都有赖于外部资源对大学的支持。而在所有的外部资源中,政府提供的资源支持是最稳定的,也是占主导地位的。

其二,大学承载着政府等外部组织对其的发展期许。大学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社会对大学寄予厚望,大学中研究的高深知识和高深学问最终是要走入社會以引领社会发展和进步的。

其三,政府决策和其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大学[5]。政府决策的制定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作为其智囊,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赖于大学;大学传播先进的思想和理念,政府决策的推广和实施有赖于大学的帮助。

二、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非线性关系的表现

非线性关系存在于复杂系统之中。复杂论者根据各自的理解确定了复杂系统必须具备的一些特质,如自组织、邻近效应、巢状结构、开放性、绝对不平衡性等[6]。非线性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邻近效应、开放性和绝对不平衡性,其最突出的特征是绝对不平衡性,即系统与组成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大多数变动关系和变量关系决定了系统的结构优化和最佳配置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而是随时空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大学犹如一个生命体,具有适应外界环境、自我复制、自我生长、自我进化的功能[7]。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的邻近效应

邻近效应是指复杂系统内部的子系统都在不断地与邻近的系统进行信息交换,这就意味着一个系统的和谐依赖于与邻近系统的相互作用。作为社会组织,大学是社会众多子系统的一个分支,其每时每刻都会与其他社会子系统进行信息交换。例如,在政治方面,政府会干预大学的培养目标,但同时,大学又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在经济方面,政府控制大学的经费拨款,但同时,大学的学术成果又可以为政府赢得经济效益;在文化方面,政府会以强制性的手段要求大学弘扬主流文化,但同时,大学中又孕育着新的主流文化。

2.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的开放性

开放性是指复杂系统通常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没有绝对的界限,其要不断地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

现代大学的本质是以责任(对现实社会关怀和对终极价值追求)担当为前提的智识[8]追求组织,而以智识追求为目的的活动在认识论层面是没有界限的。知识存在于社会系统的各个角落,求知的过程需要以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存在为依托是大学和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系统的双向互动过程。大学无时无刻不在与政府进行物质能量交换。一方面,大学生产的知识、技术和人才不断地为政府创造效益;另一方面,政府需要持续不断地为大学提供经费支持以保证大学中知识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3.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的绝对不平衡性

绝对不平衡性是指复杂系统永远不会达到平衡状态,一个稳定的平衡状态意味着复杂系统的不复存在。

大学需要争取自治权利以保证教学和科研的自由,保证自身对价值理性的追求,避免囿于功利主义的围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政府的统一管制对大学的发展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为实行千篇一律的规定会大大加剧大学教育的同质性,而办学多样性对大学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大学又需要政府的干预。大学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根据政府的法令规定以调整自身。此外,当大学中的某些学术课程或项目与社会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大学需要政府来充当解决冲突的裁决人。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一方面,大学自治的实现有赖于政府干预的保障,有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法律规范和价值引导;另一方面,若政府权力使用不当、政府行为缺少有效监督与限制[9],又可能会导致大学教学水平和科研质量的下降。

因此,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之间不存在一种绝对的最佳平衡状态,其关系会随社会环境和历史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即具有社会历史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国家的表现均存在差异。

三、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非线性关系的启示

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对于处理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种非线性关系给予我们以下启示。

1.政府干预应以提高大学的工作效率为基础

政府对大学的干预不应是无限度的,应当以提高大学的工作效率为基础。大学的工作效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人才培养的规格、科研成果的质量和社会服务的效益。自中世纪大学诞生以来,人才培养就是大学的核心功能。自洪堡创办柏林大学之后,科研开始在大学功能中占据一席之地,并逐步成为大学的重要功能。此后,教学和科研就成为公认的大学的基本功能,大学追求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和高质量科研成果的产出,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大学的招生规模和科研内容。19世纪以来,随着美国赠地学院运动的兴起,“康奈尔计划”和“威斯康星理念”渐趋流行,社会服务成为大学的拓展功能。因此,政府在对大学的事务进行干预时,应主要考虑大学在招生、科研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功能的更好发挥。

在招生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出台政策的方式规范大学的招生规模、学生来源与选拔方式,但这种规范应以保障大学的人才培养质量为基础。为了使更多的青年享有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政府可以出于公益的考虑,要求大学扩大招生规模,但这种规模的扩大需要与大学的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匹配,否则就会降低大学人才培养的规格,影响大学教育的质量。政府可以颁布关于大学的招生优惠政策,要求大学在入学机会方面向弱势群体倾斜;但大学不是福利院,并非所有人都适合接受高等教育,因此大学在招生方面仍需具备制定选拔标准的自主权,以保证其生源质量。此外,政府可以宏观调控大学选拔人才的方式,但不应在细节方面加以干涉。

在科研方面,当出现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时,政府可以对大学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要求,大学也有义务通过科学研究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贡献力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无休止地对大学的科研内容加以干预,大学应当自由地选择具有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的问题进行研究,而不应总是迫于政府的压力、出于对某方面的利益追求而进行一些学术意义极低、学术价值微弱的研究。

在社会服务方面,政府可以对大学提出社会服务方面的要求,但需要考虑社会服务的内容和性质是否适合大学,以及社会服务的工作量是否在大学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和高深知识的场所,大学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内容应与其主要任务相匹配,低水平的社会服务是对大学资源的浪费。大学最基础的功能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大学其他功能的实现都要以人才和科研成果为依托,因而大学承接的社会服务应当适量,社会服务不应消耗大学的主要精力。

2.大学自治应以实现社会公正为前提

政府对大学进行干预的主要原因是大学只关注自身功能的发挥而忽略自身行为导致的教育不公正现象,因而大学自治应以实现社会公正为前提。公正意味着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即每人都有权利申请接受大学教育,但大学需对申请人进行科学的筛选,选拔出适合的人进入大学,并让其在大学中享有应得的权利。

其一,大学自治应在资源配置方面做到公正。从社会层面来看,大学作为一种社会非营利组织,其生存和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给予的财政支持,而政府对大学提供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社会成员的纳税,因此大学在教育质量有保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多地向社会成员提供受教育的机会,而不是使用全部社会成员的公有财产为少部分人提供享受大学教育的特权。从大学内部来看,大学应合理分配资源至各院系和各学科,不能因为某些专业的投资收益率高、见效周期短而忽视对其他专业进行资源分配。

其二,大学应当在监管制度方面做到公正。从教师层面来看,大学应当定期对教师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行为品质进行合理且公正的考核。从学生层面来看,大学应当对所有学生在监管方面一视同仁、统一标准,杜绝任何学生搞特殊化。

3.大学自治应以维护法律伦理为底线

大学自治的核心是学术自由,但学术自由不是绝对的、無界限的,而应以无害原则为底线。无害原则是指大学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和方法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伦理道德规范,不能以给他人造成伤害为代价进行任何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即大学必须杜绝一切欺诈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竭力避免给他人带来无端的伤害[10],这些伤害既包括直接的伤害,也包括间接的伤害;既包括身体层面的伤害,也包括心理层面的伤害。

其一,大学应当保证教学活动的无害性。在教学内容方面,大学不应向学生传授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知识;在学业评价方面,大学应当使每位学生都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结果;在教学原则方面,大学应当注意因材施教和教学的量力性,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教育,避免给学生造成巨大的学业压力和心理负担,以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

其二,大学应当保障科研活动的无害性。虽然科学的进步与发展总是要以牺牲一些事物为代价,但这些事物中绝对不应包括人本身,因为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如果科研的目的、方法、结果中的任何一方面对人本身产生了伤害,其存在就不具有合理性。在科研目的方面,大学应杜绝以加剧社会不公平、伤害人类自身为目的的行为,即使它可以为部分人带来既得利益。在科研方法方面,应当避免大学的教授和学生为了进行研究而采用对人有伤害的方法,无论这种伤害是身体层面的还是心理层面的。在科研结果方面,如若大学的科研成果会对人类个体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应当对其进行抵制和销毁,以避免不良影响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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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阎光才.西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悖论及其当下境况[J].教育研究,2016(6):142.

[9] 祝爱武.责任与限度: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83.

[10]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小洲,陈军,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7.

[收稿日期]2020-07-15

[作者简介]高展(1996—),女,河南省南阳市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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