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公章惹的祸?

2020-06-19 08:53陈尧
董事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李平公章公司法

陈尧

抢夺印章事件怎么看?

據腾讯新闻,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挟临时股东会决议,率四名壮汉在当当总部“抢夺”公章,上演了当代版的“夺门之变”。引发这一狗血剧情的公章走进了公众视线。

首先,梳理这一起公司控制权纠纷,需要了解公司企业的公章有何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人财产权不仅包括公司享有的货币、固定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的股权、知识产权,还应当包括公司经营中依法形成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达、对内管理运营并保持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一份合同加盖了公章,便意味着公司要受到该份合同权利义务、违约条款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伪造、私刻抑或是私自偷盖的公章,可能被理解为并非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易言之,公司用假公章和另一方主体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我们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形成的法官会议意见: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因此,公章并不能与实现公司控制权完全画等号,李国庆虽然控制了公章,但并没有实际控制“当当网”。

其次,抢夺公司印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构成犯罪,伪造公司印章构成犯罪,而抢夺、盗窃公司印章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单纯只有抢夺公司印章这一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虽然公司印章对公司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但主要体现为加盖公司印章之后所体现的价值,而非公司印章本身的物理价值。因此抢夺公司印章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抢夺罪。

我国商事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印章具体由谁保管或使用。公司印章的保管,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由公司机构依据公司规章行使职权,行政、司法机关应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从物权法角度分析,有权占有公司印章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夫妻店”法律纠纷怎么断?

据《新京报》报道,在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诉讼中,有关当当网的股权判决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李国庆曾在其微博上表示,当当是其创立和管理的,俞渝要求李国庆接受25%股权后和平离婚,李国庆表示拒绝,要求平分,股权平分后公司谁管理尊重全体股东决议。当当方面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实际上股权在三年前已进行合法分割。资料称,2016年8月至9月期间,俞渝、李国庆及其儿子签署了文件,三者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6%、24%和20%,其间商讨和文件签署历时数月,律师、李国庆、俞渝、公司管理层等多人参加。

“夫妻店”或者“夫妻公司”是指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发起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很多小微型企业常采用的模式。涉及第三人的债务纠纷,或者是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配,都是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需要对“夫妻店”股东权行使(包括表决、转让等权利)以及涉及的财产份额有准确的认识。

其一,夫妻作为股东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否独立?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按照我们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婚内无论是哪一方所取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名股东的出资都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作为特殊权利,其对应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作为股东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也是司法实务中处理“夫妻店”纠纷经常面对的问题。“夫妻店”不能偿还公司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仍有可能被法院判决由夫妻股东对“夫妻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夫妻店”股权的典型司法判例有哪些?

判例一:金小雪上诉张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6)京01民终339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预。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亦确认股权转让的主体为股东个人,而非其家庭。故张弛作为际华新兴公司股东,有权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股份。本院对于金小雪主张张弛转让涉案股权系无权处分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判例二:陈万程、屈玉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鲁08民终3745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等内容,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如果被上诉人屈玉丽认为该转让协议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

判例三:佛山市金美迪家电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好生活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冯浩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591号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一人公司之外,“夫妻制”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其他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存在公司出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客观利益高度集中,主观意思表示高度一致等特别形态;其次,从某种意义上讲,“夫妻制”公司任何一个股东的意思表示都足以让相对方相信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行为和股东个人行为界线非常不清晰;再次,此类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为夫妻一方,其行为可迳行代表公司,由此导致公司财产被挪作私用相对较为便利;最后,设立监事会并非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要求,“夫妻制”公司一般不设立监事会,又无其他股东或董事,加之有限责任公司的闭合性,致使此类公司不能形成有效监督,交易相对方很难充分了解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综上,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必要对“夫妻制”公司予以特别规制,在人格否定上作特别考量,而不能任由其以公司人格独立作责任有限抗辩。

判例四:揭东县和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苗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4)揭东法民二初字第21号判决书】。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股东是同一家庭成员,参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的规定,两股东申请公司登记时应提供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但两股东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并没有提供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无法分清公司注册资本哪一部分是哪一位出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可认定两股东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属于法定财产共同体,在财产上视为单一主体,被告公司实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两股东对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否定“夫妻店”为一人公司的观点,一般都是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界定。因此,“夫妻店”有两个自然人股东,明显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概念,因此“夫妻店”不是一人公司。

判例五: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84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李平应否对天虹公司的上述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天虹公司认为,力腾公司系李平和其妻子成立的夫妻公司,且工商注册没有分割协议,李平作为力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质是力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合理怀疑李平与公司存在资产混同。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在李平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力腾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五份验资报告可以证明李平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李平认为,验资报告可证明李平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资产混同;李平在融资文件上签字是履行公司义务,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实际控制公司的问题,故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力腾公司虽系李平和其妻子常向青出资设立,构成所谓“夫妻公司”。但是,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并不能完全等同。夫妻共同财产制亦不能等同于夫妻公司财产即为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分离,公司财产仅归公司所有,这并不会因为股东为夫妻关系即发生改变。公司在取得投资者财产所有权之同时,用股权作为交换,投资者也凭该股权获得股东身份,在投资之前,股东之间之财产关系如何,是否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无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对公司资本构成及资产状况实质并无影响,更不应据此而认定为一人公司。因此,夫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人格以及责任独立等方面之差异,天虹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主张李平对力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须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行为。本案中,天虹公司所提供的《债务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力腾公司与李平存在财产混同、李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综上,天虹公司主张力腾公司股东李平对力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店”治理特殊怎么办?

其一,“夫妻店”的公司治理既涉及公司法的规制,也与婚姻家事法律紧密关联。

从公司法的角度,“夫妻店”的设立、章程设计、公司治理规则需要遵循公司法为主的商事法律的规制。从婚姻家事法角度看,我国关于婚后夫妻收入,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一般原则,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财产制度。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需要对夫妻股份做出安排,工商登记中的股权份额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实际占有的“夫妻店”的股权份额。

并未登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名册的夫妻一方,在夫妻没有其他约定的前提下,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共有人,此处的“共有”仅限于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的共有。依据我国公司法,未登记股权的一方不能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体现股东们人合性的产物,在签署公司章程时仅以登记为股东的夫妻一方签字,无需其配偶参与。

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诉讼对于股权的处置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于俞渝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但仅限于该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李国庆不能依据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去主张行使俞渝在当当网的股东权利,不能行使表决权,也不能限制股权的转让。

其二,如何实现“夫妻店”的有效治理?

“夫妻店”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实现有效治理,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即便夫妻都是公司股东,也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分别出资,明确分工。夫妻二人均在公司中出资,应订立书面财产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夫妻二人用共同财产出资,虽然公司法明确要求一人公司需符合股东只有一人的要求,在司法实务中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人公司。

笔者在和企业家交流时多次提出过,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个人财产要做区分,需要委托专业人士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规范账册、拟定财产协议。

现代企业制度中,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公司股东只有承担有限责任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但家业、企业含糊不清,将有可能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最重要的是,“夫妻店”的经营者应当有规范化、合法化经营的意识。如果简单认为公司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对外交易动辄用个人名义担保,干涉配偶正常行使股东权利,都将会损害公司、个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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