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基层央行内部审计整改效果的思考

2020-06-19 07:55刘惠玲
理论与创新 2020年7期
关键词:内部审计思考

【摘  要】审计整改系统是整个审计 “免疫系统” 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有效的审计整改能促进从源头完善制度、改進管理,是内部审计价值的最大体现。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基层央行审计整改情况及效果分析,提出如何提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效果的建议,以此推动基层央行内审成果运用最大化。

【关键词】内部审计;整改效果;思考

1.基层央行内审整改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审计整改被提上了一定的高度,《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专设一章明确了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人民银行对审计整改的重视程度也逐年加大。在此压力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也将整改作为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尝试采取专项监督、跟踪回访、审计跟进、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落实推动审计整改,压实整改责任,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审计问题整改质量也明显提高。然而,从2019年人民银行统计的全国分支机构审计整改情况来看,全国各地基层行整改情况参差不齐,有的基层行整改率不足90%。从问题整改状态来看,大部分问题处于“已整改+长期改进”状态,其中“长期改进”状态指已既成事实无法整改,只能在以后工作中不再出现的问题,占“已整改”的55%,严格来说不能算已整改。那么,导致基层央行整改工作效果参差不齐或整改效率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足够的重视。一是管理层不够重视。部分管理层对于问题采取“选择性”整改,对于未涉及本行自身利益的问题,往往关注程度不高,部署整改不到位,业务条线整改压力传导不够,导致问题整改责任不清晰、整改措施不彻底、整改浮于表面。二是内审人员认识不够。基层央行内审人员普遍缺乏,日常重点工作主要放在内审项目的查错纠弊之上,对于内审成果运用的意识不强,也无过多精力关注审计整改情况,认为完成内审项目就大功告成,对建立内审成果运用机制缺乏推动力。

(2)缺乏刚性约束。首先,制度层面缺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中“对拒不纠正违规问题或屡查屡犯的,应予以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的规定,适用范围有限,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其次,体制层面缺乏手段,基层行内审部门审计权与处理权不匹配,对被审计部门纠改不力的,内审部门只有检查权和建议权,没有处罚权,仅能告知被审计对象限期整改,但对于拒不整改或敷衍了事的,缺乏责任追究手段。

(3)缺乏动态跟踪机制。一般情况下,内审部门无法对上年审计项目全部进行跟踪或后续审计,仅在当年审计中对该审计对象上年接受的审计、巡视及业务条线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核实,若未开展后续审计或相关领域的其他审计,对审计整改结果的认定只能通过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判断,相当于被动接受整改结果,缺少必要的审核和退回机制,而被审计人员与审计人员关于问题整改状态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存在“假整改”现象。

(4)缺乏审计整改标准。目前,央行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来全面、客观地考量问题整改的适当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虽然对整改界定了“已整改”“正在整改”“长期改进”“未整改”四种状态,但是对于大部分已既成事实无法整改的问题,或部分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历史遗留问题,内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统一的指标标准来衡量整改工作的效果,从而产生“整改差异”,审计整改的实效性则更无从体现。

2.加强审计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2.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从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责任明确、流程清晰的整改制度,明确审计主体责任划分、整改期限、整改目标等,使之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一是建立审计监督专项考核制度,将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落实纳入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细化整改有效性与考核得分的挂钩关系,有效弥补审计监督游离考核体系之外的问题。二是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内审、人事、纪检联合监督机制。进一步探索细化审计发现问题的移交标准,完善问题移交流程。即,由内审部门筛选重大风险和重大违规问题向大监督平台移交,根据问题性质明确由纪检、人事及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提请党委研究问责事项。三是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切实把内部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把内部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业绩评定、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被审计单位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落实不到位及同类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既要追究整改主体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形成强有力的审计问责长效机制。

2.2充分运用问责手段,有责必究

只有问责落到实处,落到真正的“责任人”身上,才能保证整改力度和效率。通过大监督平台进行问责,对存在隐患和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审计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对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对形成重大隐患、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单独或合并进行党纪、行政处分,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必要时责令其领导班子做出书面检查;对造成重大损失、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行政处分和职务调整。

2.3探索信息化非现场后续跟踪

积极探索开发“后续跟踪监督系统”,通过线上辅助系统、影像等对审计问题进行跟踪监督,随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管理”原则,形成内外部监督检查问题数据库,依托系统进行数据分析、问题通报、风险提示、动态追踪等,推动信息公开。

2.4建立整改质量评价标准体系

建立系统化的整改工作评价标准,对“已整改”、“正在整改”、“长期改进”、“未整改”制定详细的评判标准, 尤其对既成事实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有效性进行界定,从而形成统一判断审计整改效果的标准和依据,实现审计整改工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体系,提升整改效果。

2.5提高审计结论的可操作性

内审部门在定性问题时,应深入研究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充分考虑是否能够进行整改,若涉及体制机制问题等无法操作的问题,应提请审计关注或作为专题情况向相关部门提示风险。同时,加大与被审计部门的沟通,提出具体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提高审计意见的建设性, 避免整改要求无法落实。

参考文献

[1]翁正平,吴天宝.基层央行成果运用[J].中国金融,2016(13)。

[2]万鹏飞.构建央行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的途径[J]. 武汉金融,2015(3)。

[3]郑曼丽,开家将.关于深化基层央行内审成果运用的实践与思考[J].金融会计,2009(6)。

[4]颜雄兵.价值链视角下内审成果运用创新与实践[J]. 审计月刊,2018(6)。

作者:刘惠玲(1971.9--),女,宁夏人,汉族,本科,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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