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2020-06-19 08:09柳鹏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负面清单

柳鹏

摘要: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如果要想牢牢地把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经济发展的机会,加强对外资的吸引就显得非常地重要。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并促進经济贸易往来,加之许多发达国家的运用与推广,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于是变成为了国际投资的新型投资制度。因此,对负面清单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负面清单制度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运用经验,为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提供方向,为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的发展与完善开拓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新型道路。

关键词:负面清单;外资准入;外商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06-0037-02

一、负面清单制度的含义以及法理基础

1.负面清单制度的含义

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它是指用否定列表的方法把采用的有关限制措施一项一项详细地在列表中列明,并且不能对其列表中没有列明的措施进行限制。负面清单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方面的黑名单,也就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外国投资者不能在一个国家规定的特定领域进行投资的清单。

2.负面清单制度的法理基础

负面清单制度在法理上的基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体现了司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已经规定的行业,外商投资者都能够自由的进入东道国进行投资,也就是在负面清单列表以外的行业,外商投资者能够自由进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外资准入初期阶段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使相关市场主体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活动,也可以更加自如地应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不断发生变化的市场经济。在这种方式的调整之下,相关市场主体可以在法规的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地创设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后果。因为负面清单这种制度不是非强制性的调整与管理方式,依靠对外资不能够进入的领域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把市场参与者的自由的特点表现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对经济发展的干涉,体现出了司法自治的规则。

二、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1.负面清单制度的透明度较低

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促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地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则,提高投资者对投资和贸易的可预见性以及促进投资与贸易稳定。我国现行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采用的是序号以及领域、特别管理的措施,这促使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中很难得到全面准确的信息和法律法规依据。然而从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来看,国际条约以及其它国家的外资准入法中对特定的管理措施的一般性规定是政府的层级,产业分类编码,所保留的类别以及义务的说明要点。

2.负面清单制度的相关条款规定不明确

许多的限制性条款已经在 2018年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被删除,但依然保留着一些限制性条款,我国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并没有把限制性的措施全部删除。虽然最新版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减少了对部分产业的限制,但是仍然存在许多规定不具体不详细的地方。例如一些条款只要求了限于合资的方式,但是对于合资的具体形式没有进行细致具体的说明,这在具体的实践中会给外国投资者带来许多的不便之处。

3.负面清单制度的特别管理措施数量过多

尽管我国的负面清单的版本在不断地更新变化,但是我国现行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依然比较复杂。外商投资不符合我国产业要求的数量多,同时所涉及的行业也比较的广泛。现在,我国现行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多,清单所列项目过多,服务类行业的开放度不太大。金融行业的限制更加的明显,虽然对银行业的外商投资股权的比例的限制措施已经取消,但是对于证券行业以及保险行业的外商投资持股比例依然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不符合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不利于我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的改善与发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限制行业庞杂,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特别管理措施较多,致使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力度不足,在一些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4.对外国投资的监管主体单一

政府是外商投资主要的监督管理主体。从数量上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数目与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相比较来说相差过大,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人员的数量比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少许多。然而政府作为单一的监督管理主体,会造成政府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及时对外资企业进行合理的监管,同时也会造成政府的管理成本过高的现象。

5.对外国投资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从历年不同版本的负面清单的发展变化过程来说,我国负面清单对外开放的程度也不断地提高,然而却对外资准入后的法律监管依然不够完善。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配套的制度是备案制也即不用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只需到行政机关备案即可,这虽然在外在的形式上取消了行政机关的事前批准,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政府就因此放弃对外来投资的监督与管理。然而,政府更要增强对外商投资的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管理。目前我国对责任监管的力度依然不足,责任追查与追究以及控制风险的能力依然较低。

6.与负面清单配套的信息分享机制缺失

负面清单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仅需要增强监督和管理,同时还需要在全国建立与负面清单制度有关的信息分享机制。外资企业信息数据的缺失是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所面临的比较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的及时变化更新方面更加明显,不利于及时对外资企业进行监管。我国信息分享法律机制的不健全,会大大降低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监管的效率,政府不能依据实时的变化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不利于政府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所以,我国必须及时在全国建立起与负面清单制度配套的信息分享制度。

三、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完善

1.提高负面清单制度的透明度

在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透明度方面,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我国负面清单的制定要素包含:行业部门,产业分类的编码以及我国保留的行业类别,并且认为已经审议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对行政层级以及法律根据做出了规定。认为我国的在负面清单的透明度方面获得了比较大的提升。然而,我国在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方面依然存在诸多不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其限制性的条件中把外商投资的形式界定为中外合资以及中外合作,然而这仅仅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对于中外合资以及中外合作的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与合资比例以及合作的比例都没有进行详细的阐明。至于通过什么方式合资,合作的方式要求都没有细致的阐明。因此,应该提高负面清单制度的透明度。因此需要明确规定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详细的限制条件。比如对于外商投资的投资比例的具体限制与要求。负面清单制度的规定越公开具体,越能激发我国经济的发展活力以及外商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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