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追诉:从一个手机号码发现贩毒线索

2020-06-21 15:30
新传奇 2020年15期
关键词:田某沈某通话记录

葛琦强再次翻开案卷,一个不起眼的地址引起了他的注意,这个住址让他联想到曾办理过的一起贩毒案。通过翻看当时卷宗,他发现一个名为沈某的嫌疑人家住此地,而且其手机号码也多次出现在这次案件里……

打击贩卖毒品犯罪往往可以“拔出萝卜带出泥”。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中,作为贩毒案的上家和下家,到案后拒不认罪,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从一个手机号码发现贩毒线索

2018年3月,公安机关抓获逃犯陈某。通过前期侦查查明,在2017年5月和6月,陈某从他人处分2次购得127克冰毒,并将其中的40克冰毒卖给了竺某。同年8月,陈某贩毒案被移送至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里的一个表述,却让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检察官葛琦强有了疑惑:“陈某从他人处分2次购得127克冰毒,这个他人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如果指的是一个人,那此人有如此大量的毒品,不是制毒分子就是贩毒网络的支点,这个人公安机关调查清楚了吗?笔录里陈某也没有交代。”

带着一系列疑问,葛琦强再次翻开案卷,一个不起眼的地址引起了他的注意——鄞江镇。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是陈某的住址,这个住址让葛琦强联想到2017年他曾办理过的张某、田某等5人的贩毒案,当年张某、田某因贩卖大量冰毒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他还记得张某、田某等人的住址也在鄞江镇。

通过翻看张某、田某等5人贩毒案卷宗,葛琦强发现,该案中一个名为沈某的嫌疑人当时因证据不足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巧的是,沈某的住址也是鄞江镇。葛琦强还发现,陈某曾连续多次与他人联系,该号码的机主就是沈某。他初步确信:“陈某的上家很可能是沈某!”

葛琦强再次提审陈某,当说出沈某的名字时,他的防线瞬间崩溃。随后他坦言其上家就是沈某,两人以贩养吸。从前科记录和走访得到的情况来看,沈某是一个多次被国家机关打击的“老鸟”,具有很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

葛琦强再次梳理了这起系列贩毒案的“全链条”。此时,他又发现了陈某下家竺某的犯罪线索:“根据这些年的办案经验,像冰毒这种毒品,每次吸食的剂量不会太多,很少有吸毒者一次性购买大量冰毒供自己吸食。而竺某购买了40克冰毒,会不会也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

于是,葛琦强找出了一份关于竺某的判决书。他于2012年8月和2018年5月都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刑,目前正在服刑。判决书载明,竺某在2017年8月贩卖毒品1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显然,他从陈某处买进并卖出的40克毒品未被计入之前贩卖毒品的数量中。

“代購”还是贩毒?

2018年12月,镇海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对陈某贩毒案的上家沈某、下家竺某进行追诉。2019年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葛琦强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2019年5月,沈某到案。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随即,葛琦强提审了沈某和竺某,他们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沈某称,2017年5月,他根本没有卖给陈某冰毒,陈某给他转账的1.37万元是他当天在陈某家和陈某一起打游戏赢的游戏币,让陈某代卖游戏币后转账给自己的,根本不是什么毒资。同年6月,陈某给他转的7000元钱,是他帮陈某跑腿去田某那里拿冰毒,是一个“代购”的行为,没有赚钱,不算贩毒。竺某也称,他从陈某那买来的40克冰毒是自己吸食的,没有卖过。

根据沈某的辩解,葛琦强再次核对了案卷材料,并再次核对通话记录,还原出当晚毒品交易的过程:2017年5月23日15时36分、17时55分竺某通过手机联系陈某购毒后,陈某在18时12分至19时09分连续4次电话联系上家沈某。21时21分,竺某在与陈某联络后,将毒资转账给了陈某,随后,在22时到22时48分之间,陈某与沈某电话联系了4次,陈某将毒资1.37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沈某。按照沈某的辩解,这期间他应该是在陈某家和陈某一起打游戏。既然在一起打游戏,那么为什么还要连续通这么多次电话?显然,沈某在撒谎。

随后,葛琦强赶赴浙江省临海监狱和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审正在服刑的陈某和田某。经过2天的取证,陈某和田某均表示互相之间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联系。且陈某再次强调,自己在那段时间只从沈某处购买了冰毒。慎重起见,葛琦强又核查了陈某与田某间的通话记录,发现两人没有任何电话联系。也就是说,在2017年6月,沈某根本没有帮陈某“代购”冰毒。至此,再次证明沈某在说谎。之后,葛琦强也通过技术手段发现竺某同样在说谎。

让证据说话

2019年10月,镇海区检察院就沈某、竺某贩卖毒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镇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当宣读完起诉书后,沈某、竺某均辩解自己并未贩卖毒品。

沈某说:“2017年6月4日那天,我真的是给陈某‘代购冰毒,那天陈某给了我7000元现金让我帮他跑腿。当然,我自己也出钱买了点儿,后来在陈某家里一起吸了。”

“沈某,你在之前的6次笔录里都提到,2017年6月4日你收到了陈某7000元的支付宝转账,之后帮他去拿冰毒,现在怎么又说是收的现金,还出钱购买冰毒与陈某一起吸食?”

为了彻底击碎沈某的心理防线,葛琦强当庭出示了陈某、田某等人的证言,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沈某沉默不语。

随后,葛琦强拿出一本卷宗,翻到了一份竺某的笔录问道:“竺某,笔录里‘我记得我和周某在2017年5月问陈某购买了100个(40克)冰毒,我们把钱转给了陈某……这句话是不是当时你要求检察官手写加上去的?这个指印是不是你自己摁的?”

“是……是我要求的。” 竺某说。

随即,葛琦强当庭出示了部分侦查材料,通话记录及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了竺某就是“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

今年1月,镇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全部认定。一审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3万元;判处被告人竺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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