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法建构

2020-06-23 09:38李琛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5期
关键词:国际法关系一带一路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法 关系

作者简介:李琛,西南大学含弘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39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争取国际法创制主导权的重要契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交叉理论揭示了路径的成就要件,目前“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存在一些障碍,中国尚不具备主导立法路径的条件,考虑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国际法缺口,中国应尽快推动司法建设,维护我國投资者利益,中国应尽力推进立法路径。“一带一路”是我国新时期对外关系的重大构想,各界专家在谋划研究如何实现”一带一路”倡议愿景,本文旨在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相关研究提供原则性的建议。

一、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

“一带一路”是通过互联互通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关系,丝绸之路表达了战略构想的性质,古代丝绸之路代表通商和平,容易为国际社会理解接受,体现了中国话语权的重要性。“一带一路”是助推中国崛起的构想,但旨在通商友好关系非武力征服实现,应是中国和平崛起的构想。除少数国家心存芥蒂,大多数国家普遍欢迎“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是世界历史进程的主旋律,“一带一路”构想符合国际社会的利益。

近代国际法始于欧洲基督教文明,欧洲各国随着生产力发展,要求利用海洋开展国际贸易,海洋自由论盛行导致确立公海自由原则,美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友好通航条约,规定相互权利义务。说明国际经贸交往需要国际法。公海自由原则提出对促进欧美各国的国际经贸起到了重要作用。资本主义殖民扩张时期,国际法成为西方列强弱肉强食的工具。二战后,在自由贸易理论驱使下,国际社会建立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发达国家输出资本需要,国际投资法逐渐发展,国际贸易需要资本的支持,国际经贸关系发展导致国际经济法出现,说明国际法的重要性[1]。

国际经济法非自成一体的法律,国际公法原理构成经济法基础,国际法许多领域与经济法发生联系,因此出现贸易与知识产权等问题,国际法与经贸关系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问题,要求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国际经贸关系。

《联合国宪章》中维持国际和平安全的宗旨,及禁止使用武力等原则,与开展国际经贸交往合作密不可分。没有和平的国际环境,一国内战频繁,国际通道海盗成群,政府没有契约精神,无法发展国际经贸关系。国际经贸合作是国际秩序问题,需要从国际原则角度考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伟大成就与坚持五项原则善用国际法不无关系。“一带一路”实施必然关系到如何更好运用发展五项原则问题。“一带一路”必须放在国际秩序下考虑,国际法与“一带一路”关系内涵丰富。

二、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目的

研究国际法角度的“一带一路”应努力达到促进国际法的深入研究,助推“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发展,助推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首先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一带一路”为国际法学界提供学以致用的机会。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与各国建立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邓小平同志要求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北大等高校设立国际法专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融入国际社会需要导致学者探讨与国际接轨,WTO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课程。日本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时期,国际法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作用受到高度重视,“一带一路”为国际法学界提供了广阔的土壤。国际法要服务于对外政策,“一带一路”倡议立足于中国的立场,研究必须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研究者的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更好的利用国际法实施“一带一路”构想。

“一带一路”涉及许多国际法问题,阐明问题有助于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有赖于沿线国家与中国友好关系。过去严守不干涉原则认为政府更迭是内政,美国扶植代理人,只要符合其利益无所不用其极。美国不断变换承认政府原则。我们在不干涉等原则运用上要保持足够弹性。维护亲华政府是确保“一带一路”实施的重要条件。弹性空间需要国际法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结论。要着手解决“一带一路”具体问题,不局限于对国际法原则概念的一般性表述[2]。

结合“一带一路”进行国际法研究,需要总结以往国际法实践,检验丰富现有国际法原则制度,是构建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应有之义,应争取几年时间提出我国关于国际秩序的全面认识,构建国际法理论体系。

我国国际法学科建设通过改革开放后得到很大发展,“一带一路”带来的机遇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的发展,国际法非自我封闭的体系,与对外政策,国际经济等有密切关系。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必须跨界,只有学科交叉才能解决面临的难题。是国际法学人的自我反省,“一带一路”是综合性的构想,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应探索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联系的路径。

三、从国际法研究“一带一路”的路径

从国际法角度研究必须考虑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国际法领域许多学者承认工具论,工具论强调政策是法律是实质。工具论是现实主义学说。现实主义学说者认为大国有能力将自己的立场放到国际法中,将国际法朝着有利自己的方面适用。

现实主义学说要求考虑力量的因素作用,包括国际法的制定等环节的作用,要求以政策的实现为目标追求。现实主义学说得到实践证明,值得借鉴。现行的国际秩序是西方主导的秩序,国际法带有浓厚的西方色彩。中国无称霸的野心与力量,中国是现行国际秩序的受益者,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如今的经济成就,国际秩序起到很大的作用。

国际法需要国际社会成员的同意,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国际法是理想与理想主义,研究应立足于现实与理想主义结合。“一带一路”目标是共赢,是中国利益融于国际社会利益的构想。理想与现实主义结合方法适用于研究“一带一路”国际法,要求研究紧扣服务于“一带一路”主题,考虑中国力量,思考满足中国的利益并顾及共同利益[3]。

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包括国际法的制定、修改等环节的过程,“一带一路”肯定包括新的原则制定问题,“一带一路”国际法角度的研究的路径理想与现实主义结合,贯穿于路径的始终,通过国际法过程路径发展出新的观点。

四、“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法重点研究领域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际法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是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但一些重要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如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此关系已有研究缺乏深入具体。1970年《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宣言》起草时,学者围绕国际合作的义务展开争论,“一带一路”倡议下如何看待此争论?必须遵守约定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有些国家缺乏契约精神,如何投资及保护投资?制裁是否可成为政策选项?相关问题有待深入研究得出结论。

二是海洋秩序,一些国家经常拿航行自由攻击中国海军军备,要敢于亮明态度,南海是中国海上国际贸易的生命线,此正当性必须向国际社会明确,从沿海国和平角度,经济区的军事利用缺乏正当性。

三是保护中国海外利益。其中更多的是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多边机制问题,2015年,由于也门内战,我国海军护航编队赴亞丁港执行撤侨任务,撤离15国公民,此次行动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有很多启示,此次撤侨迅速得益于我护航编队在亚丁湾,我军在世界各地存在,对于应对危机十分必要。要加强在世界各地军事投射能力,需要修正一些传统观点,过去反对西方国家无力保护侨民为非法,原因是中国海外利益优先,现在我国成为国际贸易大国,用以往观点看待武力保侨不合时宜。国际法人权等概念的发展支持了武力保侨。可以不赞成西方人权的一些立场,但其为武力保侨提供了正当性理由。只要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危急时用武力保护公民应不存在国际法障碍[4]。

四是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涉及维和等问题,也门撤侨的启示是通过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增加影响力,是为各国做好事,符合国际社会利益。撤离行动得到有关国家的支持。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可以成为我军伸展于世界各地,维护中国家人民利益的正当理由。有助于我国维护海洋权益,回击对南海岛屿建设质疑。提供具有人道目的的国际公共产品能提升我国软实力,“一带一路”实施需要以德服人,在人的生命处于危难时刻援助是提升软实力的有效方式,应不断提供人道目的的国际公共产品,如组织应对海啸等天灾的国际救援队,赴事发国家实施人道援助。

五是国际经济法,“一带一路”涉及的国际经济法问题更多,主要是贸易金融的国际法与人权的关系问题,及与沿线国家签订协议的问题,条约和国际组织是确保“一带一路”建设顺利进行,确保公民人身安全的有效手段。“一带一路”应在条约的框架下实施。形式的国际法必须贯穿政策的内涵才有实际意义,如何将利益与话语权通过形式最大化是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五、结语

绕开国际法创设国际秩序难以成功,“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我国争取国际规则主权提供了契机,国际规则创制主要是立法与司法途径,司法路径具有强制性等优点。国际社会对立法路径的接受度较高,“一带一路”国际法创制立法路径存在共识难以达成,国际法创制司法问题是中国发起司法路径意愿不强,考虑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国际法切口,应发起司法路径,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建立争端解决机构机制,抢占国际经贸领域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先机。中国应全力推进立法路径。我国应充分认识利用国际法创制路径。

参考文献:

[1]刘敬东,王路路.“一带一路”倡议创制国际法的路径研究[J].学术论坛,2018,41(6):13-23.

[2]何志鹏.中国国际法学的双维主流化[J].政法论坛,2018,36(5):173-191.

[3]薛小花.一带一路政策的国际法理论分析[J].法制博览,2017(5):183+182.

[4]李鸣.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研究[J].法学杂志,2016,37(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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