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入河排污口现状及规范整治措施研究

2020-06-27 09:22鲁志文
广东水利水电 2020年6期
关键词:排水口入河惠州市

鲁志文

(广东省水文局惠州水文分局,广东 惠州 516003)

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是落实河湖“清四乱”、“五清”工作要求的重点工作,也是决胜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幸福河湖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治国理念,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关于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惠州市于2018年组织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摸查,建立清单,要求以入河排污口整治为突破,依法整治主要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保障惠州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 基本情况

1.1 惠州市概况

惠州市地处广东省东南部、珠江三角洲东北端,属珠三角经济区。全市陆地面积为1.13万km2。现辖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5个县(区),设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流共有923条。惠州市内集雨面积超过1 000 km2的河流有东江、西枝江、淡水河、公庄河、增江和秋香江等6条,超过100 km2的河流有35条,东江及其支流西枝江为惠州市的主要河流。

1.2 入河排污口现状

根据惠州市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成果,截止至2018年9月,惠州市2 246个入河排污口中规模以上排污口共199个,规模以下排污口共2 047个,废污水年排放总量为41 302万t,其中规上年排放总量为37 957.5万t,约占全市入河排污口年排放总量的92%。

各县区排污口数量及年排放量见表1~2,各类入河排污口年排放量见表3。

表1 惠州市各县区入河排污口数量统计 个

表2 惠州市各县(区)入河排污口排放量统计 万t/a

县区规模以上规模以下总计博罗县7448.5897.18345.6惠城区14823.9304.815128.7惠东县3398.31306.04704.3惠阳区6254.8473.76728.5龙门县289.9225.0514.9仲恺高新区3859.0130.73989.7大亚湾1883.27.21890.3总计37957.53344.541302.0

表3 惠州市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放量统计 万t/a

入河排污口类型规模以上规模以下总计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32414.51133.833548.3矿山排水口0.040.04企业(工厂)入河排污口2243.5665.52909.0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2357.81202.93560.7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941.6342.31283.9总计37957.53344.541302.0

图1 规上排污口数量分布示意

图2 规下排污口数量分布示意

按入河排污口所在的水资源分区统计,东江秋香江口以下水资源3级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数量最多,约占全市总数的63%。按惠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中主要水系分类统计,排入惠东沿海诸小河、西枝江、淡水河3各水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数量较多,超过全市总数的一半。从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分布来看,沙河、淡水河的规模以上排污口较多,占全市规模以上总数比例超过半数(如图1~2所示)。

2 主要问题

2.1 存在排入敏感水域的情况

1)排入于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惠州市有3%的入河排污口排入保护区内,其中有3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汇入惠东县西枝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级区),1个汇入显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2级区);有138个入河排污口距离下游取水口的距离小于10 km,其中规模以上的有11个。

2)排入重要跨界河流。惠州市共590个入河排污口排入重要跨界河流,主要分布在淡水河和石马河水系。淡水河及其主要支流上共有入河排污口为376个,其中规模以上为55个,2017年共排放废污水约6 153.3万t,规模以上约为5 755.0万t;石马河支流潼湖水系共有入河排污口为214个,规模以上13个,2017年共排放废污水约5 705.6万t,规模以上约为5 424.8万t。

3)排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录水体。惠州市共517个入河排污口排入27条城市黑臭水体名录范围内,其中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34个。排入27条惠州市城市黑臭水体范围的入河排污口2017年排放总量为7 797.9万t,其中仲恺高新区所占比重最大,约为4 840.73万t。

2.2 非法设置的占比大

设置责任主体不明。惠州市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基本上均能明确责任主体,但部分企业(工厂)入河排污口和矿山排水口分排口设置较为隐蔽,存在多个排污主体公用1个排口的现象外,责任主体无法认定。因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和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大部分因历史原因在城市不同的发展阶段设置,并未经过水利部门设置同意和环保部门排污许可审批,责任主体并不等同于排口设置单位。

设置审批手续不全。从入河排污口是否获得水利部门设置同意文件方面来看,惠州市仅8个排口有水利部门的设置同意文件,占总数比例不足0.4%。惠州市92个城乡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中,仅有4个获水利部门设置同意审批,其中仅45个获环保部门排污许可审批,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简易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尾水排放口均未开展排污许可审批。

2.3 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占比小

惠州市入河排污口中已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所占比重非常少。开展水质人工采样监测仅有61个,监测的频次从1次/2 h到4次/a不等;开展在线监测有60个,监测水质指标主要有:COD、氨氮、总磷、总氮、pH、溶解氧等;有效开展排污量监测的几乎为零。

3 整治原则及措施

3.1 整治原则

凡涉及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均应按照“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的原则,对违法违规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改。同时做到一口一策,明确整治的路线图、时间表,逐一定制整改方案,并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把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逐河、逐段分解落实到位,具体整改工作落实到河道、落实到入河排污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部门。

3.2 整治措施

1)查清责任主体。惠州市2 246个入河排污口中,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和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根据机构职能可认定其规范整改责任主体为住建部门(或公用事业局);对于设置责任主体不明的(非市政入河排污口),分级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局及有关县(区)、乡镇配合调查。

2)依法关闭、整治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全部限期关闭,其中农村的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要求经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行农业回用,实行污水零排放。对于需要采取关闭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对排入黑臭水体的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和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等类型的入河排污口整改由住建部门联合公用事业局负责整改,矿山排水口和企业(工厂)入河排污口等类型的入河排污口则由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协同实施整改。

3)规范设置审批。2012年底以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确需保留且满足设置论证要求条件的,填写入河排污口申请表向惠州市水利局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分别情况进行登记;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污口的管理要求,分别从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2012年后新建的入河排污口,将严格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

4)实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分级管理权限建立入河排污口台帐和统计制度,完善档案管理。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抓紧开展登记。需要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完成1处登记1处。对存量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在查清其设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原则上全部要求实施竖牌子、立杆子、开口子等措施,加强监督性监测。

5)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住建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一镇一厂”和“一村一设施”要求,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对于城市建成区,要科学配套截污管网的建设,全面收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逐步推进雨污分流制改造,严格监督废生活污水混接、私接雨水管网现象,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4 结语

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是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惠州市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长制考核,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河流水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积极认真做好江河湖库的保护,确保排污口整治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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