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管理工作研究

2020-06-27 14:07刘军陈鑫琪
环境与发展 2020年3期
关键词:南京

刘军 陈鑫琪

摘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在长江大保护修复攻坚工作中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要求,结合现行有关入河排污口管理各类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行业标准,对于如何形成一套适合当前长江入河排污口现状长效管理的工作模式进行探讨,为南京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管理;南京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3-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3.136

Study on the standardized setting and management of sewage outfalls in Nanjing

Liu Jun,Chen Xinqi

(Nanji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Nanjing 210013, Jiangsu Province)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state, province and city on the river outfall in the key work of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combined with the existing laws, regulations, documents,policies and industry standard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river outfall,how to form a set of long-term management mode suitable for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iver outfall is proposed for the regulation and long-term management of the river outfall in Nanjing Provide theoretic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Keywords:River outfall;Standardized setting and management;Nanjing

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是横跨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管理环节,是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利部门职权交集与管理重叠的交叉地带。关于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从不同方面做了要求。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由于涉及排污口设置论证与排污口设置后的监管,更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水环境达标考核要求等多个水污染防治制度和工作要求紧密相联。管理实践中,水利部门的排水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与环保部门的排污口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和环评审批,以及住建部门的污水处理厂网建设管理等关系密切。入河排污口管理是陆域污染源监管和水体功能区管理的联结点,实施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控制沿江岸上污染物入江的关键措施,需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1]。

1 入河排污口工作要求

近年来,沿江11省(直辖市)分别出台了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工作方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对于南京市来讲,当前涉及到的有关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文件要求主要有: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层面的《江苏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南京市层面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南京市排水条例》《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纵向上从国家到江苏省再到南京市,横向上从水利部门到生态环境部门,以水利部门《水法》和环保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统领的两类体系、各层级法规和工作要求互相交织[2]。

2 南京市入河排污口工作现状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整合了过去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编制水功能区划职责由水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实现了从污染源到排入水体的全链条管理。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职能划分,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方面,明确生态环境部“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省、市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也依据国务院方案的职能划分,自上而下分别做了相应的调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3],提出“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的工作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级城市深入开展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出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经验,建立健全一整套排污口排查整治标准规范体系。2019年4月28日,江苏省印发《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标志着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启动。2019年以来,按照《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各地全面启动相关工作。南京市5月15日印发了《南京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始长江南京段入河排污口底数摸排调查工作。方案中考虑到江北沿线居民、工业园区较多,将江北一侧陆域排查范围由2km扩大到3km,此外,还增加金川河、秦淮河2条主要入江支流,分别上溯12km和34km,两侧陆域各延伸500m。6月初,在全省率先完成了无人机航测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数据解析工作;9月份配合国家完成了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核实,待核实结果完成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3 入河排污口工作存在问题

3.1 工作要求方面

关于入河排污口有关工作,当前全国沿江各省市还在按照长江保护修复攻坚工作有关要求,在国家和各省统一布置下,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计划用两年左右时间,通过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目前工作实施还在入河排污口试点推进和排查阶段,对于后续的监管和长效运行未做具体的布置和要求[4]。

3.2 立法理念方面

国家机构改革后,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利部门职能调整后在入河排污口监管上的职责变化,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对后续工作进行明确要求细化,相关工作沿用原有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利部门分别制定的两套法规体系和工作要求执行。两套体系在立法理念上的侧重点不同:一是确保水环境功能的污染物浓度控制与确保水资源功能的总量控制的不同;二是以行政區划为单位的水污染防控与以流域为单位的水资源管理的不同;三是水质管理与水质水量统一管理的不同。

3.3 技术标准和监测体系方面

以水利部门的《水法》统领和环保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统领的两套体系在污染物排放技术标准和监测体系的不同。两套体系对于入河排污口的行业要求和监测方法的不协调,造成在入河排污口的监管方面,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衔接界定不够清晰,配套的技术规范不健全,监测监控能力薄弱,监督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 南京市入河排污口工作对策和建议

4.1 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方面

水利部门的水资源保护和环保部门的水污染防治两套法治体系的侧重点不同,形成了对于同一项工作有着两套独立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两个法律体系出发,梳理异同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整合和协调建议。

4.2 工作经验借鉴方面

建议对近年来国内外有关长江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方面的科研成果、政策法规以及工作经验等进行整理汇总,梳理出其中操作性强、具有借鉴意义的成果和措施,为完成排查工作后入河排污口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4.3 工作信息整合方面

在国家机构改革和入河排污口职责整合和移交过程中,需要对南京市入河排污口历史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梳理出南京市在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方面薄弱环节;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套适合南京市特点的有关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管理的工作建议,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后续的具体工作推进提供技术支撑。

5 结语

入河排污口调查是长江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后续的规范化管理更是体现工作成效的关键措施,因此需要结合国家对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管理要求,提出一套适合南京市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方面的工作方案,为长江入河排污口工作的推进实施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依据。同时提前谋划,为南京市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保护水平[5]。

参考文献

[1]杜群,杜寅.水保护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为切入点[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9(01):122-129.

[2]钟玉秀,张海涛,王亦宁.实施长江大保护必须提升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建议[J].水利发展研究,2017,17(08):21-24+66.

[3]《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18〕181号)[Z]

[4]牛娜.加强地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水利,2018(09):25-26.

[5]涂建峰,王孟,肖文文,虞岚.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践与探讨[J].人民长江,2016,47(15):5-8.

收稿日期:2020-01-05

基金项目:南京市环保科研课题《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管理工作研究》基金资助项目(201905)

作者简介:刘军(1983-),男,汉族,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水环境管理与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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