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苏互派大使及移交旧俄使馆问题中浅析加拉罕对华活动的作用与影响

2020-06-30 14:28杜依璘
世界家苑 2020年4期

杜依璘

摘要:1923年5月31日,《中苏协定》签署完毕,苏联全权代表加拉罕就此展开了新一轮对华活动。依据协定的第一条,加拉罕提议中苏互派大使,同时,敦促北京政府落实协定,尽快移交旧俄使馆,但由于主观原因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这两件事历经波折才得以解决。通过简明地梳理苏联在华设立大使与收回旧俄使馆的交涉过程,可以得知加拉罕在其中采取的策略,进而探究此阶段加拉罕的对华活动产生了何种影响。

关键词:加拉罕;苏联驻华大使;俄国使馆;外交团

加拉罕(Л. М. Карахан)是中苏关系史上的重要人物,也是执行苏联对华政策的核心角色之一。1923年,加拉罕以苏联全权代表分身来华,通过谈判与北京政府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即《中苏协定》),促成中苏两国恢复正常外交关系。中苏复交后,加拉罕首先需要完成两项任务是:一,就任苏联驻华的正式外交使节,向中华民国总统呈递国书;二,收回属于苏联的在华使馆及各地领事馆,维护苏联在华利益。

1 加拉罕提议在华设立大使级外交代表

《中苏协定》的第一条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两缔约国之平日使领关系应即恢复。中国政府允许设法将前俄使领馆舍移交苏联政府。”由此来看,互派外交使节是1924年中苏复交之后第一件需要商定的要事。

20世纪,驻外使节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为大使,第二级为特命全权公使,第三级为驻办公使,第四级为代办。并且,两国互相派驻的外交使节的等级是对等的。

近代外交实践表明,一国政府往往会将一等或二等公使派驻到不重要、弱小或不友好的国家。在中国就是如此,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各国派遣的驻华使节最高等级也不过特命全权公使,未曾有过在华设立大使的先例,直到加拉罕来华。

加拉罕在设使问题上另辟蹊径,主张将中苏的外交代表由公使升格至大使级别。与北京政府签订协定后,加拉罕很快将这个想法通报给苏联外交人民委员契切林(Г. В. Чичерин),以征求政府的同意,加拉罕认为,在中国设立大使具有极为重大的政治意义。“中国一直以来都在争取列入一等强国之席,但列强始终予以拒绝。”苏联与中国互设大使,意味着苏联愿意以平等、友善的姿态与中国交往,这一点将使得苏联与所有帝国主义列强区别开来,也有利于苏联提升在华影响力。

按照惯例,苏联驻华的正式外交代表可以加入由列强驻华公使们组成的外交团。所谓外交团本不行使任何法律性质的职能,但从清末开始,北京外交团的行为就已超越了职能范围,时常通过发布集体照会向中国政府抗议或施压,借此干涉中国内政。

在加拉罕看来,苏联代表出现在外交团中同样具有重大意义,苏联代表能够阻碍外交团在中国肆意横行,“因为,如果外交团现在以集体照会的形式与北京内阁交谈的话,只要有一位苏联公使提出反对,就足以让任何一份集体照会都无法发出。” 外交团侵犯中国利益的谋划往往是秘密商定的,苏联代表加入外交团后可以打破这种局面,将各国公使讨论的问题公开化。加拉罕向报界表此透露了此意:“余加入使团后,必尽余最善之努力,为公道正义张目,以求改善向来东交民巷之空气。”

加拉罕目前身份未定,他所持国书上并没有说明他的等级,针对这一问题,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经讨论后决定,向加拉罕发出两份国书备用,继续观察中国形势再决定加拉罕以大使或是公使的身份递交国书。

6月6日,加拉罕与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会晤,就两国互设大使馆问题交换意见,顾维钧对苏联的提议表示欢迎,但以“两国交涉在精神不在形式”为由拟互派公使,并建议将这个问题与中苏订立新约问题一同留到中苏会议上解决,加拉罕断然拒绝了这个建议。之后,加拉罕得到消息称,顾维钧在内阁会议中对互设大使馆一事持否定立场,显然,顾维钧更加在意外交团的反应,他担心只有苏联的外交代表成为大使可能会引起外交团的抗议,为自身招致麻烦。

不仅是顾维钧,就连莫斯科当局也对加拉罕的提议有所顾虑:如果苏联大使突然出现在全是驻华公使的外交团中是否会在北京引发巨大争执?对此,加拉罕的看法是,外交团可能会排斥突然出现的苏联大使,但不可能因外交使节的等级问题与苏联发生表面上的冲突,问题将由中苏两国政府协商解决。

为了促使顾维钧尽快表态,加拉罕决定发表一份照会。起草完照会后,加拉罕立刻将它发给了报社,授意记者们开始撰写评论。6月13日,加拉罕照会顾维钧,正式提出两国互设大使的建议,强调苏联此举是出于对华平等、公正、互让的原则。

加拉罕有较大的把握争得北京政府的同意,不过,万一北京政府拒绝提议,加拉罕则准备借助舆论批评北京政府,对外宣称“中国政府由于害怕帝国主义者,因此不接受这份荣幸,而我们将迁就公使的等级。”

照会一经发出,引起了外交团的惊诧,北京政府外交部也陷入困境。顾维钧收到照会不能不对互设大使的提议予以考虑,但受制于外交团的态度,没有立刻给出答复,而是动员外交团各国一同升为大使,企图以这种方法缓和僵局。

加拉罕从报纸上得知了这个消息,并没有过多理会,他笃定各国公使不会答允,“因为这将使他们陷入愚蠢又可笑的境地”,事实确如加拉罕所料,6月下旬,顾维钧的动员计划未能成功。与此同时,加拉罕也清楚外交团对他的敌视。外交团既不希望苏联驻华大使成为外交团的领袖,又开始在移交旧俄使馆的交涉上刁难苏联,但加拉罕的关注重心从不在于争取外交团领袖的地位,也不在于同外交团搞好关系,而是获得中国舆论对苏联的支持。

发表照会后,加拉罕曾多次催促顾维钧尽快回应苏联的请求,而顧维钧总以内阁总理患病不能出席阁议为由继续拖延,直到顾维钧任代理总理一职后,才无可推诿,7月12日,顾维钧在内阁会议上提出中苏互派大使案。14日,北京政府复照加拉罕,表示接受苏联的提议,同日,北京政府通知驻莫斯科代表李家鳌,指示李家鳌将复照转告苏联政府。15日,加拉罕照会北京政府外交部称,“奉派为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并送国书副本,请定期觐见。”

经过十余日的筹备后,31日,加拉罕在怀仁堂觐见总统曹锟,呈递国书。自此,加拉罕作为苏联驻华大使正式到任,他也是中苏关系史上第一位大使级的外交代表。

2 苏联收回旧俄使馆的交涉

2.1 旧俄使馆问题的由来与外交团的阻挠

1901年,清政府与十一国列强签订《辛丑条约》,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外国使馆区,“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使馆区俨然成为了“国中之国”。1904年,签订《辛丑条约》的列强们又一同签订了《议定书》,对北京使馆区的管理章程进行增改。

1920年,北京政府取消了旧俄使领待遇,此时中苏尚未恢复正常的外交关系,而俄国使馆位处使馆区内,故交由外交团暂管,外交团又委托荷兰驻华公使欧登科(Willem J. Oudendijk)代管。

《中苏协定》签订后,加拉罕于6月6日与顾维钧会晤时提出向苏联移交使馆的要求,北京外交部于9日照会外交团,请求外交团领衔公使欧登科将旧国使馆移交给苏联外交代表,欧登科于11日回复,借口“应由俄国正式派遣中国之外交代表,前来请求移交时,始能予以考虑”,拒绝移交。

23日,顾维钧在外交部举行午宴,加拉罕应邀在场,借机询问外交部何时答复荷使照会,顾维钧的回答是照会的内容还需要仔细斟酌。加拉罕得到的内部消息却是另一种说法:其实外交部已经拟好回复欧登科的照会,只是顾维钧一直在犹豫,要求重新修订。加拉罕猜测顾维钧可能受到了美国公使或是其他某列强公使的警告,他不愿得罪外交团,才会一直拖延。

在等待顾维钧发出照会的期间,加拉罕将自己下一步的打算告诉契切林:最多再等一周,北京外交部若再无反应,则由自己致信荷兰公使,请求他移交使馆的钥匙,但是,“如果他们固执不肯又拖延的话,那么,只剩下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了”。不过,加拉罕觉得,外交团面对直接的请求多半不会制造障碍,不久就会同意交出使馆的钥匙。

然而,加拉罕很快就意识到收回使馆的问题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中苏协定》的第三条规定,两国将在中苏会议上废止一切旧约,另订新约,不仅如此,加拉罕还在与北京政府签订的《秘密议定书》中同意在新约未订之前,一切中苏旧约“概不施行”。《辛丑条约》属于旧约范畴之内,但该条约是包括俄国在内多国共同与中国缔结的,旧俄使馆在东交民巷使馆区享有的部分职能与集体治外法权正是源自该条约,苏联如果单方面宣布废止中俄《辛丑条约》,等于破坏了缔约国的一致性原则,加拉罕不得不因此感到担忧,苏联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会丧失对俄国使馆的权利,最终导致使馆无法被收回。

6月27日,顾维钧照会荷兰公使,再次请求将使馆移交苏联代表。7月1日,英、美、法、日、意、比、西、荷八国驻华公使就答复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举行会议,商定出了移交使馆的两个前提条件:“由苏联派出正式代表迳向使团接洽,并由苏联代表切实表示‘尊重使馆界一切规则,方可将使团保管之前俄使馆交与苏联代表。”7月12日,外交团复照外交部,再次驳回请求,并转达1日会议的精神,直接指出中苏之间的协定“不能损害中国与八国中各个成员已成之条约”。

2.2 加拉罕与外交团之间的交涉

因外交团在移交旧俄使馆问题上展示出无礼态度,中国民间已掀起了反帝国主义运动的热潮。见中国舆情激愤,欧登科在7月20日离开北京,外交团领衔公使之位暂由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Jacob G. Schurman)代理,随之,使馆交涉的事务也转至舒尔曼身上。

北京政府出面请求外交团移交旧俄使馆无果,只好请加拉罕亲自与外交团交涉,加拉罕对此表示同意,强调自己不会因收回使馆而接受任何条件,“至遵守使馆界内协定章程一节,本代表亦未便予以担保,致成为一种含有条件之交还,损失国体。不过此项章程既为有关系各国所协定,则本代表迁入后,当可提议变更。”

24日,顾维钧介绍加拉罕与舒尔曼二人举行会谈。因苏联在《中苏协定》中宣称放弃在华旧约及特权,舒尔曼要求加拉罕为接收使馆做出保证,加拉罕解释称,苏联并未放弃《辛丑条约》的权益,只是会在将来考虑放弃,苏联虽然不赞成《辛丑条约》的规定,但会遵守其义务,一旦确定废弃旧约必定会通知各国。会谈的最后,加拉罕同意将会谈记录交给舒尔曼以供外交团讨论。26日,加拉罕致舒尔曼两封信函,在一封中声明自己不会承认任何条件,在另一封中要求外交团移交使馆与钥匙。

7月31日,加拉罕就任苏联驻华大使,外交团提出的两个移交使馆的前提条件已满足其一,再加上,如今外交团中的英、意、日三位公使都表示愿意为加拉罕居中调和,移交旧俄使馆的交涉似乎渐入佳境。

8月13日,因舒尔曼回国,改由日本駐华公使芳泽谦吉担任领衔公使,与加拉罕继续磋商。目前,外交团的各国公使都获得了本国政府对移交旧俄使馆的批准,18日,芳泽谦吉代表外交团照会加拉罕称,鉴于加拉罕已做出保证,外交团同意交还旧俄使馆及钥匙,但苏联需继续承担《辛丑条约》的义务。各国公使不希望因苏联放弃《辛丑条约》的利益而损及自身利益,在照会中表示“自有为本国政府保留‘放弃此种权利、利益、及因条约而生之义务之自由行动”。

照会还有一份附件,芳泽谦吉代舒尔曼转告加拉罕:美国承认交还使馆不代表美国有承认苏联之意。加拉罕对美国公使这番的声明深感不悦,将附件退回,此事使得交涉一度陷入停顿。随后的一段时间里,照会的附件在芳泽与加拉罕之间发出又退回,往返数次,8月30日,加拉罕在退回附件时还附上了一段文字,借此表达他对日本公使左右为难的体谅之情,以及拒绝接受美国这种带有仇视苏联之意、不符国际公法与习惯的声明。

加拉罕无法接受18日照会的附件内容,也不想承认任何条件,困惑于是否回复照会以及如何回复照会,于是,询问契切林的意见。

契切林电告他:“外交人民委员部认为,沉默意味着同意,因此,不能不对芳泽照会中外交团的意见予以回复,不过,如果我们现在就将我们所有的理由都和盘托出,外交团就不会交出使馆的钥匙了。”所以,加拉罕只需要在复照中指出苏联方面负责接收使馆工作的人选,并简要说明自己不能接受18日照会中公使们所说的内容即可。

为了阐明苏联立场,分别向中国政府和外交团给出合理的交代,契切林还对加拉罕做出了一系列指示:迁入使馆后,应声明废止旧约一事将在日后的中苏会议上以签订新约的形式解决,还需声明1904年议定书与《辛丑条约》无关,宣布1904年议定书对苏联不再具有效力,最后,待中俄《辛丑条约》废止后,应向外交团表明,苏联愿意与他们商定使馆区的暂行管理章程,并准备遵守1904年议定书中不违背苏联对东方国家政策的那一部分内容。

加拉罕按照契切林的指示回复外交团,于8月25日照会英国公使,同时抄送至日本公使,催促外交团移交使馆,告知已派出参赞克雷什科(Н. К. Клышко)负责接收工作,又说自己对18日照会中公使们提出的附加意见“不能全予容纳”,但“不至阻碍订立俄大使馆与各国使馆间在使馆界之临时办法。”

此时,外交团内部的态度已基本松动,准备近日内着手交还使馆,但法国公使不满于加拉罕在照会中有所保留的态度,要求加拉罕做出进一步的保证,外交团派出意大利公使斡旋此事,劝说加拉罕提交一份有关苏联履行《辛丑条约》义务的书面保证,9月12日,加拉罕照做,外交团遂于当日决定,同意将旧俄使馆交还给苏联驻华大使。

在中苏复交后数月移交旧俄使馆一案终于尘埃落定,9月24日,加拉罕迁入苏联使馆,10月,加拉罕照会北京政府外交部,请中国士兵担任苏联使馆的守卫,以示苏联放弃了辛丑条约。加拉罕还对外宣称:“收回旧俄使馆为苏联应享之权利,虽使团曾加阻挠,但仍无条件收回,迁入使馆,并不影响反帝政策。”

3 结语

通过中苏复交后设立大使与移交旧俄使馆问题,可见加拉罕的对华外交活动对于中苏关系的发展以及苏联对华政策的落实意义重大。

从中苏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加拉罕的提议下,苏联要求与中国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在外交上以平等原则对待中国,尊重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有助于中苏关系进一步发展,并且,苏联大使进入北京外交团后将继续施行公开外交,这势必会减弱外交团对中国内政的干预。

对于苏联对华政策来说,加拉罕出色地完成了对华外交任务,从外交团的掌控中收回旧俄使馆,成功地维护了苏联在华利益,又引导中国舆论,借外交团干涉中苏互设大使与移交旧俄使馆的事实激起中国各界对苏联的同情与支持,从而达到在华宣传反帝思想的效果。

此外,也不应忽略加拉罕在处理使馆移交问题时表现出的两面性与实用主义色彩,加拉罕对华宣称苏联将放弃旧俄在华特权、废止中俄旧约,但为了收回使馆,加拉罕违反了《秘密议定书》的规定,向外交团声明苏联仍是《辛丑条约》的签字国之一,还做出了苏联仍会承担《辛丑条约》义务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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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加拉罕对苏联对华政策影响问题研究(1923—1926)”阶段性成果(编号:YJSCX2019-052HL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