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的反向思索

2020-06-30 14:28孙淼
世界家苑 2020年4期
关键词:弊端

摘要:魏玛宪法作为在当时历史背景下被认为是最充分体现民主性特征的宪法,在德国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使得一个基于魏玛宪法的蓝图而构建的议会民主制、联邦制的德国魏玛共和国正式呈现在世界历史舞台。但是如此注重民主、自由的国度并没有如预期走向繁荣发展之路,反而逐步分崩离析,这就使得我们站在宪法性思维的角度,结合魏玛宪法兴衰之路的发展背景进行一些反向思索,探讨魏玛宪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具有了更深层次的意义。

关键词:魏玛宪法;兴衰之路;弊端;反向思索

1 魏玛宪法的来源与产生

关于魏玛宪法的研究,目前主要停留在对其内容的理解与评述、性质的界定与阐发、历史意义的阐述和思考,而对魏玛宪法的来源与产生反而提及甚少。对魏玛宪法进行追本溯源,可以使我们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这样一部最有民主特色的宪法,从而获得不一样的启发。

1.1 魏玛宪法的思想来源

德国开化观念与保守观念进行了充分的较量,两者在这一过程中相互渗透完成了德意志民族文化传统的改造,使得其带有强烈的矛盾特征。这种带有矛盾性特征的民族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着魏玛宪法的制定。一方面魏玛宪法建立了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确立国权出自人民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了系统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国家管理层面上的民主共和制度;但另一方面却又在国家组织结构中依然沿袭了传统的联邦制,赋予了总统超出常理的特权,如强制执行权与独裁权,将总统的地位进行了过度的抬高。

1.2 魏玛宪法的实践来源

德国1848年革命迫使当时的普鲁士国王在法兰克福召集全德国国民会议通过了帝国宪法,即法兰克福宪法。虽然这部宪法国王拒绝承认并以之后的维护帝国宪法运动的失败宣告了终结,但是不得不说其对魏玛宪法内容的部分实践来源提供了可供参考与借鉴的蓝本。法兰克福宪法中关于言论、出版、信仰和人身等自由的规定大多包含在魏玛宪法中,另外对于公民广泛民主权利的赋予也很好的在魏玛宪法中得以沿袭和发展。

1.3 魏玛宪法的产生

其实《魏玛宪法》较为正式的名称应该是1919年《德意志国宪法》,之所以人们称其为《魏玛宪法》,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纪念魏玛这一个制定宪法的地方。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后,德意志帝国的根基受到了致命的打击,1918年11月发生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正好迎合了这一契机一举推翻了德意志帝国,准备建立魏玛共和国。所以德国在1919年1月19日国民会议大选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紧接着召开了以起草宪法为主要议程的德国国民会议。介于当时首都柏林的处境可谓四面楚歌,于是國民会议选址在魏玛召开。1919年7月31日,魏玛宪法以多数票支持的优势地位正式通过,并定于同年8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从此,一部致力于实现和维护民主制度的资产阶级宪法产生并以自己独有的姿态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2 魏玛宪法的弊端

笔者认为魏玛宪法之所以成为了以希特勒为代表的纳粹党推行独裁统治的工具,很大部分的原因是由于其本身存在的固有性弊端。

2.1 总统紧急命令权的过度授予

对于总统紧急命令权进行规定的条款体现在魏玛宪法的第四十八条,其使得总统可以动用兵力针对联邦中不履行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规定义务的某一邦强制其履行义务,在社会秩序混乱和国家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甚至特除情况下可以动用武力,另外赋予了总统紧急处分权,这意味着总统通过宣布国家紧急状态的法令获得暂时性全部取消、部分取消、全部限制或部分限制人民民主权利的权力。这些无疑从另一个方面强化了总统的专制权,不受限制的解释和宣布紧急状态所带来的总统专政,严重破坏了民主制度的运行。

2.2 两院制运行的偏离

两院制是将国家议会进行分类授权,使其划分后的两类院系相对独立又相互制衡的模式。魏玛宪法也采用了这一模式,其把国会分为联邦参议院和国民会议,也分别叫作上院和下院,在这两院制的模式里,联邦参议院在职能划分上属于咨询性的机构,而国民会议享有立法权,可以任命内阁并对其成员提出质询。但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一方面党派林立,各党派争先恐后的争夺自身政治利益在议会中各抒己见,造成了议事效率的极度低下;另一方面,上院虽然类似于咨询性机构,但是依照宪法享有否决下院某些特定法案,同时有权通过总统对该法案进行全民公决。这些都使得两院制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民主实现与维护的考量方向,被日后某些独裁者在这种牵制体系中钻了漏洞。

2.3 双首长制的固有弊端

魏玛宪法的制定者出于防止议会权力过大而使得国家政权运行不稳定的考虑,赋予了总统较多的权力来实现对议会的制衡。作为议会这一方,其享有以下权力:依据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享有解除总统职务的提案权,当然这必须在总统七年的任期结束前,获得国会三分之二对数支持的情况下;依据宪法第五十四条享有要求总统任命的联邦行政院长及各部部长需要获得议会信任的权力。作为总统,以对议会权力制衡为目的,其相对应的享有如下权力:依据宪法第二十五条享有的议会解散权;依据宪法第四十八条享有的紧急命令权。但是这样的双首长制并没有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总统的权力反而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这一点在内阁制被逐步架空后表现的尤为明显,议会与总统权力的平衡机制被打破,总统成为了政治生活的主旋律,为希特勒日后的独揽大权豁开了一条合法化的缺口。

3 魏玛宪法的反向思索

客观上讲,魏玛宪法的理念、制度规定等若干内容都是极富民主色彩,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其作为近代宪法的源头也是当之无愧。但站在反向思索的角度下,其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各种体制性弊端反而更值得我们深思和吸取教训。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当时的魏玛共和国缺乏贯彻民主制度的群众思想土壤,使得民主自由与人民意志并没实现完全统一,缺乏宪政基础的社会环境下魏玛宪法自然的偏离最初规划的运行轨迹。对此,笔者也表示认同。但本文重在通过反向思索,发现魏玛宪法在制度设计上的固有弊端,借以解决在宪法制定中由于考虑欠妥或立法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宪法在运行中出现的偏差问题,所以对于社会大环境对魏玛宪法的影响选择了不作赘述,希望见谅。

4 结语

宪法作为一部全面体现一个民主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内政治、经济、文化与思想的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在产生过程中背后所承载的各种综合影响因素也是值得深究与探讨的。总而言之,从萌芽、产生,再到具体的发展,魏玛宪法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演变。也正是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为后续其他宪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邓丽兰.魏玛宪法在中国的传播[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03).

[2] 景德祥.魏玛宪法二元制与希特勒的上台[J].史学理论研究,2006(04).

[3] 孙佳敏.魏玛宪法的实证主义批判[J].理论与改革,2016(05).

[4] 陈从阳.《魏玛宪法》溯源[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5] 许汉文.论《魏玛宪法》对近代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及其影响[J].法制博览,2018(15).

作者简介:孙淼(1996—),女,山东淄博人,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托法。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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