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符号消费理论视角下艺人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途径问题研究

2020-06-30 14:28郑潇颖
世界家苑 2020年4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

摘要:本文以韩国明星崔雪莉自杀事件为例,探讨了当前艺人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途径。从艺人形象成为文化符号的建构过程和解构过程角度,分析保护艺人精神利益的必要性,并对艺人精神利益的保护难点进行分析,结合国内以抑郁症作为工伤的案例,提出保护艺人精神利益的对策。

关键词:文化符号消费理论;艺人保护;精神利益;网络暴力

1 事件回顾

2019年10月14日晚,前韩国女子fx组合成员崔雪莉被发现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25岁。经过警方确认,艺人崔雪莉是自杀,并且不排除和网络暴力有一定的关系。雪莉生前所属的经纪公司——韩国SM娱乐有限公司,也在警方确认后发表了声明死亡申告。申告中指出,雪莉因常年遭受着抑郁症的困扰而在家中自杀身亡。众多明星在微博上发声悼念,提出“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并且痛斥网络暴力伤害艺人的行为。

精神利益是指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切精神生活条件的总和,通常是指与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有关的利益,它以名望、自我实现,以及价值观念、文化、宗教信仰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艺人们在面对网络暴力与隐私侵犯时,常常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精神利益受损。崔雪莉案件中,艺人雪莉从11岁开始出道,以“南韩第一小仙女”的人设进入大众视野,其后人气暴涨。出道六年后,雪莉宣布从原有的女子组合fx中退团,自此开始面临一系列的网络恶评。在2014年雪莉宣布与年长14岁的饶舌歌手恋爱,雪莉的形象开始出现滑坡,粉丝纷纷宣布“脱粉”。之后雪莉常在社交网站上放置一些出格的照片,使其曾经因其清纯形象而喜爱她的粉丝由粉转黑,开始对偶像进行攻击与谩骂。媒体也为了吸引眼球博取关注而不断报道雪莉的出格行为。面对人设崩塌与恶评不断的质疑,艺人雪莉的精神状态不断受到摧残。面对网络暴力,SM娱乐经纪公司并未做过多的干预,反而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提升艺人的商业价值。在经纪公司眼中艺人的话题讨论度越多,商业价值就越大。因此,经纪公司对网络恶评的忽视,使艺人的保护与社会舆论的保护层破除,直面可能造成心理疾病的恶意评论。

2 保护艺人精神利益的特殊性

文化符号消费理论是由鲍德里亚提出的。在其所著的《消费社会》一书中指出,目前的消费逻辑被定义为符号操纵,将流行艺术的消费看作是文化符号的消费,认为流行艺术在消费社会中将自己变成单纯物品的同时也改变了一个客体世界。因此,由媒体构建的艺人形象是一种文化符号,艺人的言行与生活隐私都被包装成的文化消费品引来大批关注与评论。

从艺人形象建构为文化符号的过程来看,经纪公司对艺人形象具有合法所有权和统治权,艺人自身不具有对艺人形象的控制权,因而面对网络暴力时处于弱势地位。理查德·戴尔在《明星》一书中将“明星艺人”这个职业描述为“主流文化的代表”,是社会各种思想文化的表意复合体。经纪公司通过促销、宣传、影片、评论等手段建构“艺人形象”,艺人通过演绎建构人类学中完美类型人,媒体通过文本宣传将艺人和经纪公司联手打造的形象呈现给粉丝等大众。经纪公司为实现企业利润、上市成功或者谋求公司的发展可能性,需要经纪公司在几年内完成上亿的业绩,这使得经纪公司在对旗下艺人的开发过程中尽量做到“最大化”。这一方面,签约艺人的工作强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为实现对赌协议,也降低了艺人的创作门槛,一大批没有艺术水准的文艺作品也为艺人增添网络恶评导致精神利益受损的可能。

从被当作文化符号消费的艺人形象的解构过程来看,艺人对负面情绪与亚文化的接收高于一般人,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有患心理疾病的可能。戴尔在书中提到艺人作为“无权势的精英”,对社会文化进行了一维性的展示。不可否认,当惯性成了理想,中庸成了最佳,艺人的出现满足了大部分普通人对完美类型人的幻想。仔细思考,艺人的“文化前辈”也正是那些服务于肯定而非否定的“破坏性人物”。他们在次文化群体扮演了重要角色,具有决定性意义。艺人们体验着形象所带给他们的奇特体验,感受着主流文化的压力、冲突与排斥,并且在工作中又需要复原所扮演形象的个人的心理的问题,以及需要去代表出众又罕见的人。这常常让他们徘徊于主流文化以及与其非传统或对抗性的文化立场,使其心绪不稳定,这需要艺人自身具备强大的心理素质能够投入与分离到所扮演的角色形象。而经纪公司常常缺乏此方面的情绪疏导,并且由于媒体和狗仔的障碍设置,也造成艺人心理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及时地排解。纵观国内的偶像评选综艺,艺人年龄均在15岁至25岁之间,艺人的粉丝群体普遍年龄小、易冲动、还未建立全面的世界观,年轻偶像之间的“人气战争”经常能够引起粉丝群体间为偶像争夺资源的骂战。粉丝之间的激烈“battle”(战斗)一方面为艺人带来流量,另一方面也无形中引导舆论,塑造艺人形象的阴暗面,这也正是造成艺人患上心理疾病导致精神利益受损的来源之一。

因此,艺人作为分享向上信念、美学符号、社会价值的载体,制造出社会的集体归属感,调和与主流文化群体的非传统性或对抗性关系,其精神利益能够得到应有保护显得极为重要。

3 保护艺人精神利益的难点及分析

3.1 艺人精神利益的保护难点

一是建构过程中,保护艺人精神利益的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經纪公司通过促销、宣传、影片、评论等手段建构“艺人形象”,对艺人的形象具有合法所有权和统治权,能够掌控艺人的职业生涯与私生活。因此,在面对网络恶评,艺人不具有控制评论的最终决定权。

二是解构过程中,损害艺人精神利益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由于施行网络暴力的行为人通常分布广泛,主体众多,难以认定第一责任人。在雪莉自杀事件后,艺人精神健康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韩国男团神话组合成员金烔完表示“许多论文和报告都指出,精神药品是多么简便快捷,又是有很多的副作用和后遗症”。暗指很多艺人都在服用治疗心理疾病的药物,还指出大公司对艺人服用药物的事情袖手旁观,以及对艺人精神问题的不作为。因此,经纪公司的忽视与艺人自救的无助,不禁让笔者思考:面对艺人因网络暴力而导致的精神利益受损,患上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的情况,是否能将此类情况列入职业病中算作工伤。

3.2 法律途径保护艺人精神利益的可行性分析

从理论角度看,将部分心理疾病列入职业病中算作工伤,有助于经纪公司对艺人的精神利益保护,从而促进艺人形象价值的正向输出,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从实践角度看,将部分心理疾病列入职业病中算作工伤,存在一定难度。

纵观国内案例,将抑郁症认定为工伤的事件中,以蒋飞华与武汉机场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为例。原告蒋飞华在2005年11月30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同事董某殴打,造成颈部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因受外伤和精神打击,蒋飞华由此患上抑郁性神经症。2008年3月28日以后,因病情加重,蒋飞华无法正常工作,停工治疗,至今尚未痊愈。事发后,机场路公司认可蒋飞华患有抑郁性神经症为工伤。在案情的调查中,原告提交了颈部扼伤与抑郁性神经症关系的鉴定意见为二者有一定的关联性的关键证据,使其抑郁症认定为工伤。而在演艺产业中,依靠将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列入职业病,从而保护艺人心理精神健康的问题难点如下:

一是取证过程中的关联性证明。在蒋飞华一案中,其致郁点有明确的时间与人物证明,前后因果逻辑清晰。而艺人面对网络暴力常常是一个情绪积累的过程,艺人的抑郁症虽与网络恶评有很大关系,但难以有关键证据提供证明,只能依靠艺人的日记、或是在社交平台上的表達抑郁情绪原因的言论等主观性较强、证明力度不高的证据。二是判决后担责主体的追究。在蒋飞华一案中,致郁主体为殴打原告的同事,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担责主体明确。而面对网络暴力等原因致郁的艺人,其所涉及的施暴主体众多,且难以认定第一责任人。

4 保护艺人精神利益的对策

(1)加大对艺人名誉与隐私保护。对网络暴力进行级别设定,由行业协会、经纪公司建立艺人形象保护机制。建立针对艺人的负面评价制定量表,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当针对艺人负面评价量表。当面对网络暴力时,对艺人的形象进行测定,当艺人的形象达到负面最大值时,可采取控评、删帖等手段保护艺人形象及心理健康。

(2)加大对网络暴力的问责惩处制度。目前对网络暴力的惩处力度,由于鉴定难、问责轻,关于名誉维权的案件,无论是否胜诉,作为艺人都面临着巨大损失。如演员李晨名誉权纠纷案,被告相关账号曾发布带有涉嫌侮辱与诽谤性质的词语的文章,对演员李晨作为公众人物的评价造成严重的负面形象,以及本人的精神损害。在协议赔偿方面,法律对于严重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赔偿数额的规定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而这相较于艺人本身因形象下滑、商业价值的美誉度的下降而损失的潜在收入,明显是杯水车薪的。据公开资料显示,此类案件的被告主体多为95后甚至00后等年轻群体,大部分被告在庭审时当庭承认侵权,表达歉意,并称无个人收入及赔偿能力。因此,在对网络暴力的惩处制度的设计中,应加入社会征信体系的惩处,同时适当提高网络暴力赔偿阀值,对网络暴力的行为进行细致的认定分类,从而在越发低龄化的网络社会中建设人人均可遵守也应当遵守的网络社会相处准则。

根据目前“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以及对相关文献的经验总结,笔者对艺人的网络形象评定机制进行设想(可见下表1-1),从语言暴力与行为暴力两方面进行考量,设定两个考量坐标——行为影响纬度与行为发生频率,对暴力行为进行评估与分级。并且根据行为的判定程序,分为是否恶意、是否产生不良影响以及不良影响程度。其中,轻度以行政法规制,重度由刑法和民法规制。

(3)促进经纪团队的专业化规制。目前,在经纪团队还存在大量的“家庭式作坊”,“亲友经纪人”往往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缺乏与演艺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相关法规的知识储备。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具有高素质的经纪人在市场中处于少数。当前的文化经纪行业从业人员还未到整个行业需求的20%,被列入“上海12类紧缺人才”之一。并且,依照国家人力资源部发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文化经纪人和演艺经纪人资格证均未在目录內,在列的只有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因此,可加大对经纪人行业的资格证书考核,将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考核进行水平分级,提高职业的准入门槛。同时,完善文化经纪人和演艺经纪人资格证的认证程序,提高证书含金量,使艺人在面对相关不合理工作安排与纠纷时,经纪团队能够提出合理意见、规避风险。

(4)完善相关经济类法律法规与合同的完善。加强对合同制定者的保护机制与对合同遵守者的约束机制,基于完整表达双方真实意愿,提高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度。目前在演艺经纪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只有《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乏对演艺经纪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若无演艺合同约束,一旦艺人消极怠工或恶意违约,经纪公司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与补偿。这直接造成经纪公司与艺人合理利益的直接对立,促成艺人签订诸多霸王条款的演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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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郑潇颖(1996—),女,浙江衢州人,艺术学硕士,研究方向:文化消费与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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