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其形,舍其神:近代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外部起源、内在理路及其评价

2020-07-04 02:38郭强胡金平
高教探索 2020年6期
关键词:评价

郭强 胡金平

摘要:近代大学评议会制度作为民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从西方高等教育舶来和吸收;另一方面从中国传统教育中改革和扬弃。外部起源上,从《奏京师大学堂办法折》对大学评议会制度引入的最早动议,到“癸卯学制”对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借鉴模仿,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的引入源于日本大学评议会无疑。内在理路上,从1895年《通艺学堂》中专议、汇议制度的最早雏形,到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中》“会议所”的形式草创,清末对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进行设计,完成了近代大学评议会的基本轮廓。本文在分析近代大学评议会制度的早期引入和设计的基础上,试图对其过程进行评价。从本质看,取法日本,但根源德国;从意义看,由集权管理逐渐呈现出民主自治;从局限看,作为一种评议制度,其外部起源和内在里路上,取其形,舍其神,无法实现“教授治校”。

关键词:近代大学评议会;外部起源;内在理路;评价

1912年10月教育部颁布关于大学教育的第一个通令——《大学令》,标志着大学评议会制度的立法确立:“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齐集评议会,自为议长。”“评议会审议左列诸事项:一、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二、讲座之种类;三、大学内部规则;四、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五、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1]《大学令》首次明确提出的大学评议会,成为教授治校制度的起源。何炳松指出,《大学令》中“全校的评议会和各科的教授会的设置,这是现代所谓‘教授治校制度的起源”[2]。

溯流求源,近代大学评议会制度早在清末即开设了最早的设计与引入,作为中国高等教育近代化的一项重要成果,与高等教育近代化的发展路径如出一辙,一方面从西方高等教育舶来和吸收;另一方面从中国传统教育中改革和扬弃。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中国战败,痛定思痛中,清政府开始了以日为师的学习改革步伐,并对近代高等教育制度进行了自上而下的变革。从那时起,作为西学东渐产物的大学评议会制度开始了早期的引入与设计。

一、外部起源:近代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引入

毋庸讳言,近代中国大学在创办过程中,沿袭了清末种种封建陈规的专制管理制度,“所有学堂一切布置及银钱各事,均归总办管理。所有学堂考核功课,以及华洋教习勤惰,学生去取,均归总教习管理”[3]。但与此同时,近代中国大学也对西方大学管理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了借鉴和模仿。伴随着中国近代大学的产生,作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评议会制度也应运而生了。在以日为师的背景下,无论是《奏京师大学堂办法折》对于大学评议会制度引入的最早动议,还是癸卯学制对于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借鉴模仿,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在外部起源上,都源于日本大学评议会。中国近代大学在继承封建专制的那一套管理体制的同时,也逐步按照日本制度对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进行设计。

(一)取法日本:大学评议会引入的最早动议

清末,甲午之辱终于使国人如梦方醒,在震惊于日本岛国强大的同时,清政府开始了“以日为师”的学习模仿。作为高等教育变法革新的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也在“以日为师”中肇始。

1898年6月,江南道监察御史李盛铎对设立京师大学堂建言,他在《江南道监察御史李盛铎奏京师大学堂办法折》[4]中最早提出了引入日本评议会的奏议。他认为,作为中国未来人才培养摇篮的京师大学堂,其创建成功的关键在于创办方法的好坏:“学堂人才之成不成,在乎创始办法之善不善。”李盛铎提出,创办京师大学堂首先第一步就是要订立大学章程。如何“详订章程”,李盛铎提出仿照德国、日本的大学章程办理:“现在德国、日本学校章程,坊间均有译刻本,虽细章未备,而大要具存。拟请谕令王大臣酌量仿照办理,为第一要义。……则大学堂章程,仍当参照各国学校办理,拟请定一将来章程。”李盛铎在倡议仿照德国、日本大学构建京师大学堂章程时,对日本大学章程中议事制度——大学评议会进行了专门的介绍,并动议京师大学堂予以借鉴和引进:“又日本大学设有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教授为议员,而大学总长为议长。凡各科废置,规制变更,皆公议而后定,又授学位有须各员评议而后酌量选授者,似宜仿照办理。”

李盛铎的奏议是国人对引进日本大学评议会制度的最早动议,也是所知的关于大学评议会的最早文献。然而遗憾的是,李盛铎的奏议并未被清政府采纳。1898年5月,《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公布并付诸实行。7月3日,京师大学堂成功创办。这所标志着中国近代国立高等教育开端的第一所国立大学中,并未见到作为教授治校制度保障的大学评议会的身影。根据规定,设立管学大臣、总教习、分教习、总办、提调、供事、藏书楼提调、仪器院提调等“官例”,每个人都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和官职。如管学大臣“以大学士、尚书、侍郎为之,略如管国子监事务大臣之职”,设总教习“不拘资格,由特旨擢用,略如国子监祭酒、司业之职”[5]等。教习不仅没有任何官职,同时还被严苛以待:“学生之成就与否,全视教习。教习得人,则纲目毕举;教习不得人,则徒糜巨帑,必无成效。”[6]《章程》并未对议事机构有所规定,管学大臣大权在握,普通教员没有任何地位和权力,更别说通过议事机构参与校政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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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癸卯学制:日本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形式模仿

1900年,庚子事变爆发,慈禧仓惶出宫避祸西安,回銮签订了《辛丑条约》,1901年,万般无奈的清政府宣布改革,史称清末新政。壬寅癸卯学制改革应运而生。

1902年,由管学大臣张百熙取法日本而拟订的《钦定学堂章程》颁布,即壬寅学制。该学制中的《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设管学大臣一员以主持全学,统属各员,由特旨派大臣为之。设總办一员,副总办二员,以总理全学一切事宜,随事禀承管学大臣办理。”[7]并规定“设总教习一员,主持一切教育事宜;副总教习二员,佐总教习以行教法,并分别稽查中外各教习及各学生功课”[8]。这一模式从总体上讲仍是对过去国子监、太学机构管理模式的继承。管学大臣和总教习学堂管理权进行控制,此时的总教习已在学堂的管理中掌握了一部分权力,但作为普通教员却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力,更未见具有民主议事性质的大学评议会的引入。壬寅学制作为我国教育史上正式颁布的第一个学制,非常短命,还未施行就被废止了。

1903年,张百熙、荣庆、张之洞三人受朝廷之命以日本学制为蓝本重新拟订学制系统。次年,《奏定学堂章程》学制系统文件发布,即癸卯学制。《奏定大学堂章程》以教育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近代大学关于“会议所”的设置。“会议所”的设立一改普通教员无法参与学校管理的局面,一个类似于大学评议会的议事机构诞生了。在“会议所”中,普通教员第一次可以名正言顺地参与校政讨论,自主发表意见,但教员只有参与权,并无议决权,仍是“议而不决”。癸卯学制虽然思想认识和实践操作也试图对日本学制有一些参酌和变通,但从本质上讲,仍摆脱不了对日本学制的机械模仿的弊端。“我还是认为当时中国既没有真正懂得欧洲大学的精神也没有认真仿效它的办学模式。在1902年和1903年颁布的新学制中,很清楚地表明了整个中国的教育体制都是在模仿日本。”[9]但癸卯学制的出台,通过近代高等教育立法第一次赋予了普通教员通过会议所参与大学事务讨论的权力,“会议所”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近代大学评议会的基本轮廓,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

二、内在理路:大学评议会制度的早期设计

从1895年《通艺学堂》中专议、汇议制度的最早雏形,到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中》“会议所”的形式草创,这些早期的设计从根本上讲并未改变教员“议而不决”的尴尬处境和无权地位,总办和总教习依然可以大权独揽,独断独行,但普通教员参与权的规定却是一大进步。这些最早雏形和形式草创,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近代中国的大学评议会的基本轮廓。尤其是京师大学堂中关于“会议所”的设置,更是为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大学令》,建立評议会为代表的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奠定了基础。

(一)最早雏形:《通艺学堂章程》专议、汇议制度

近代中国最早的大学评议会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897年的《通艺学堂章程》。1897年9月20日,刑部主事张元济等四人联名呈请朝廷,呈请设立通艺学堂,“讲求文字术艺之学”[10]。《通艺学堂章程》规定学堂设学董和堂董各一人,学董负责学术性事务,堂董负责行政性事务,在“议事”一章对议事会议进行详细规定。

学堂的议事会议分为专议和汇议两种,“重要者,归专议;寻常者,归汇议”。“汇议,于冬夏散学期前举行;专议,由堂董定期,亦勿得占夺功课时刻。”同时,教员如果想对学堂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卡片条陈,且必须采取实名制,“惟条陈事件必须本人签名,方足为凭,否则作废”。堂董对于建议和意见也通过在卡片上进行回复:“堂中设立登闻箧一具,凡堂中大小事宜,同学见有不便施行者,均可随时条陈,详书片纸,投之箧中,每晚由司事启箧交堂董,即行批答。(答件交司事转递)可行者行否,亦须指明其故。”如果这些意见和建议不便批答的,要开会讨论,“应集议者,集议”[11]。

《通艺学堂章程》对会议程序和议事条件也有详细规定:“会议之日,办事人、议事人及建议人,必须齐集议所。(至少亦须到者有半,方能开议)堂董出所议事,建议人先自演说,余众依次论断,书记笔之,以待核定。”同时,最为关键的是,该章程对议事规则予以详细规定,所有讨论的事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才能“准驳”:“凡事之准驳,依三占从二之例,其可否均者,由堂董定见,然必须将准驳之故,逐一指明。”且关于决议事件的执行,有严格的纪律:“凡有议准之事,即日施行,不得延宕。”[12]

《通艺学堂章程》虽然未对会议的职权范围作出明确分类,但规定了无论大小事都是可以的,是一个较为完善的类似于评议会制度的章程。这是大学评议会最早的雏形。

(二)形式草创:《奏定大学堂章程》的会议所

1904年初,由张之洞主持制定的《奏定大学堂章程》[13]颁行。《奏定大学堂章程》在教员、管理员一章中,对学校和学科两个层面的“会议所”均有详细规定,这种“二元”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已经非常接近于民初《大学令》设置的评议会和教授会。

根据《奏定大学堂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在校级层面设立学堂会议所,相当于《大学令》的评议会。学堂会议所“由总监督邀集分科监督、教务提调、正副教员、各监学”,职权范围包括学科增减与更改、教员增减与级别、通儒院毕业奖励等差以及学务大臣总监督咨询事宜,几乎涵盖了学校所有重大事务:“堂内设会议所,凡大学各学科有增减、更改之事,各教员次序及增减之事,通儒院毕业奖励等差之事,或学务大臣及总监督有咨询之事。”从职权范围看,学堂会议所与大学评议会已经十分接近了。

《章程》规定在分科大学设立教员监学会议所,相当于《大学令》的教授会。监学会议所由“教务提调、正副教员、各监学”组成,职权范围包括课程、考试、通儒院学生毕业奖励等分科大学事务:“各分科大学亦设教员监学会议所,凡分科课之事,考试学生之事,审察通儒院学生毕业应否照章给奖之事。”从职权范围看,监学会议所与教授会也基本相似。

《章程》明确了会议所的议事方式,其中,学堂会议所“由总监督邀集分科监督、教务提调、正副教员、各监学公同核议,由总监督定议”。教员监学会议所“由分科大学监督邀集教务提调、正副教员、各监学公同核议,由分科监督定议”。

《章程》不仅赋予了正副教员在大学和分科大学的事务参与权力,同时还额外赋予了作为正教员在审议核决策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参与权力:“事关更改定章、必应具奏之事,有牵涉进士馆、译学馆、师范馆及他学堂之事,及学务大臣、总监督咨询之事,应由总监督邀请各监督、各教务提调、正教员、监学会议,并请学务大臣临堂监议,仍以总监督主持。”这一权力是副教员所没有的。可见《章程》对教员权力的规定是十分详细的。

《奏定大学堂章程》作为中国第一个颁布实施的近代学制,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议所”无论从形式和内容,都具备了大学评议会的雏形,使教员参与校政决策第一次有了法规保障。从一定程度上说,会议所的设立,为民初《大学令》的颁布和大学评议会的立法确立奠定了基础。

三、取其形,舍其神:大学评议会制度早期引入和设计的评价

纵观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早期引入和设计,其发展历程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制度引入方面,大学评议会虽然是借鉴和模仿日本大学评议会制度而来,但朔本逐源,是源自德国大学评议会制度,日本评议会制度也是借鉴德国评议会制度的结果;二是制度设计上,教员参与校务决策的权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呈现出由封建集权管理逐渐向民主自治演变的趋势。同时,随着中国公学的创办,由学生组成并参与治校权力的“评议部”也随着中国公学而出现。

(一)核心本质:取法日本,根源德国

梅贻琦曾言:“今日中国大学之教育,溯其源流,实自西洋移植来。”[14]壬寅癸卯学制作为近代中国以日本学制为蓝本所指定的第一个学制系统,标志着作为教授治校制度保障的近代大学评议会的形式草创。虽然清末的大学评议会和教授治校制度表面上取法日本,但溯流求源,其实质上则源于德国。蔡元培指出:“至现在我等教育规程,取法日本者甚多。此并非我等苟且,我等知日本学制本取法欧洲各国。惟欧洲各国学制,多从历史上渐演而成,不甚求其整齐划一,而又含有西洋人特别之习惯;日本则变法时所创设,取西洋各国之制而折衷之,取法于彼,尤为相宜。”[15]

教授治校制度源于西方大学自治,有着悠久的传统。大学自治作为西方大学的传统理念,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大学。柏林大学于19 世纪由德国洪堡创立,并将科学研究引入大学,教授的教学和研究自由。同时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上,在继承了欧洲大学自治传统并融合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德国大学的自治特点:“教授组织是决定和管理大學事务的核心机构,我们可以称之为‘以教授组织为中心的大学自治模式。”[16]具体方式为,以大学评议会和四个学院教授会进行内部管理。在校级重大事务上,由评议会议决并实施。评议会由大学校长、各学院负责人和大学检察官等当然成员和经全体全职教授选举产生的全职教授代表组成,拥有学校重要事项的制决议、学校章程和规则的制定修改、选举校长等重要职能。校长对外代表大学,对内负责有关大学自治的一切事务。在院级内部事务上,由各学院教授组成的教授会议决并实施,政府不能干涉大学内部治理的权力。“19世纪,德国创建柏林大学时,大学评议会成员由各学院全职教授会选举产生,除了被选举出来的全职教授之外,大学校长、各学院负责人和大学检察官是评议会的当然成员,校长由各学院全职教授选举产生。各个学院作为自治实体,由本学院的全职教授担任学院的管理主体,本院教授组成教授会,选举自己中一员担任院长,为本院负责人。”[17]

日本的近代教育制度是在西方教育制度的影响下形成的。在德国大学的引领下,以评议会为代表的教授治校模式一度为许多国家所竞相效仿。“1885年,森有礼出任首届内阁的文部大臣,开始以普鲁士的教育模式为蓝本,以国家主义教育体制构想为基础推进教育改革。《帝国大学令》于1886年3月颁布后,东京大学改称帝国大学,由研究生院和分科学院组成,总长及各分科学院长、教头等任管理职者均由文部大臣任命。”[18]德国大学的评议会制度模式,被日本大学借鉴和移植,并确立了以评议会和教授会为构成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评议会开设于帝国大学或文部省,其成员“评议官”由文部大臣从各分科学院的教授中分别“特选”两人担任。评议会实行议长负责制,总长任议长,主持会议并将议事始末汇报给文部大臣。[19]日本大学评议会在借鉴和模仿的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结合自身的特色进行了改造。1893 年,井上毅对《帝国大学令》进行修改,对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大学管理制度进一步改革。根据修改的《帝国大学令》,帝国大学设评议会,评议会成员由各分科学院的教授选举产生,评议会可就高等教育相关事宜,向文部大臣提出建议。各分科学院设立教授会,由分科学院长任议长。之后,随着一步步发展,评议会逐步发展完善,“日本的大学自治,基本上与德国的相同,是通过讲座——学部教授会——大学评议会(三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指导管理关系)这样的体制来实施的”[20]。“讲座”这样一个形式,也在民初《大学令》得到了完整的体现:“大学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之。”

《奏定大学堂章程》中会议所制度,形式上模仿日本而建立,但在实质上是仿效德国大学模式的结果。取法日本,根源西方,是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产生的路径之源。

(二)进步意义:集权管理趋向民主自治

纵观近代中国评议会的设计路径,从《通艺学堂章程》专议、汇议制度的最早雏形,到《奏定学堂章程》“会议所”的形式草创,这些设计形式从根本上都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自身的统治而学习西方教育制度的结果,但随着中国教育近代化的探索,客观上却逐步赋予了教员参与校务管理的权力,使近代教育管理模式呈现出了从集权管理逐步走向民主自治的趋势。这一民主自治的趋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员权力不断扩大,出现了“评议室”;二是出现了学生组织的“评议部”,学生“评议部”的出现。

1.教员权力的逐步扩大:《增订各学堂管理通则》的评议室

《奏定学堂章程》颁布后,教员参与学堂管理的权力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跃。而之后,随着中国高等教育近代化的不断发展,教员在学堂事务中的权力也得到了巩固并不断扩大。

1904年,《京师大学堂详细规则》施行,内含学堂通行规则、教务处规则、教习规则、庶务处规则、支应处规则、文案处规则、杂物处规则、斋务处规则、监学处规则、检查处规则、班长值日生规则、勤学立品计分规则、考试规则、请假规则、学生记过规则、讲堂规则、自习室规则、寝室规则、憩息室规则、食堂规则、储藏室规则、盥洗室规则,共22项,可谓事无巨细。其中教习规则对教员在学校管理的权力进行进一步强调和巩固:“第凡关教授一切事宜,各教员若有意见,随时与教务提调商议,其行否,由教务提调决之。教员及教务提调、监学等议事,必和衷商榷,以有裨学务为要义。其疑难不决者,则由总督酌定。教务提调若于教授事项有欲增减之处,可约集全堂教员或教员数人会议决定,然后施行。”[21]规定教务提调不能一人说了算,如果需要增减教授事项,需要全堂教员会议或教员数人会议决定后施行,教员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大。

1910年,清政府学部颁布了《增订各学堂管理通则》,共十三章,内分学堂各员职分章、学生品行功课考验章、斋舍规条章、讲堂规条章、操场规条章、礼节规条章、放假规条章、各室规条章、学堂禁令章、赏罚规条章经费规条章、接待外客规条章、建造学堂法式章等。它再次强调:“学堂当设会议室,以为随时会议之用或教员会议或管理员会议或全堂职员会议, 凡会议时,监督或堂长必须列席。”[22]而对于那些要进通儒院进行研究之学生,也要经该分科大学教员会议,再呈由总监督核定。[23]可见,教员们在大学管理中的权力逐渐在扩大。

1912年4月8日的《申报》报道了严复作为京师大学堂总监(校长)召开教员会议时,教员在学科改良事项中民主提出意见的情况:“京师大学堂于二十九日由严总监召集职员复开教员会议,中西教员到者约三十余人,当在评议室提议各科改良办法,议将经、文两科合并,改名为国学科。各科科目亦均有更改,闻尤以法政科为最甚。盖国体变更,政体亦因之不同故也。迨散会,严君又约各科教员,如有确实改良意见,可随时陈说,以便酌取。”[24]

京师大学堂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是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学习西方先进教育制度、巩固封建统治的产物,并未改变学堂内教员“议而不决”的权力地位。“凡各学堂内管理员及本国教员有不遵定章实力任事者,在京由学部或督学局八旗学务处,在外由各省提学使司查明分别撤退。”“管理员教员应确遵教育宗旨,并遵照部颁各项章程及该管衙门各项同饬文件,切实奉行,如有与该学堂情形不合者,应呈请该管衙门核夺示遵,不得阳奉阴违,视同具文。”[25]但这些制度的颁布,客观上以教育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教员权力的完善、细化和扩大。随着教员权力的不断完善和细化,会议所这一形式草创的大学评议会制度,也为《大学令》的评议会制度的立法确立奠定了基础。

2.学生权力的首次实现:中国公学“评议部”

如果说通艺学堂、京师大学堂等近代学堂是清王朝创立的,其评议会的雏形还保留专制的色彩的话,那么,设立评议部的中国公学则具有明显的民主色彩。更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于教员参加的会议所,中国公学的评议部则是学生代表组成,首次赋予了学生参与校务管理的权力。

中国公学创办于1906年,作为一所由同盟会会员创办的学校,中国公学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民主革命和爱国主义色彩。1905年,日本《关于许清国人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正式颁布。规程的部分条文中有“取缔”字样,遭到了留日中国学生的强列反对,激起了中国留日学生的极大愤慨。于是,东京8000名留日学生进行罢课抗议,逐渐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日浪潮。抗议中,一大批留日学生不顾失学而愤怒回国。在这样的背景下,革命党人创办了中国工学。“隐然有二大涵义,一曰中国长此派遣学生出洋留学而不自办学校,终非久计。二曰创办与外国大学同等程度之学校,必集全国才智而为之,不可操自政府。前者为自树高深知识之泉渊,不复仰给外邦;后者为委教育事业于社会,初不依赖国家。”[26]中国公学最初仅设中学,后设立了大学部。“教员之中,如宋耀如先生为孙中山先生最早同志之一。此外,马君武、沈翔云、于右任、彭涤涤均为革命同志;章炳麟、戴天仇、陈其美诸先生奔走国事,亦皆以公学为寄居之所。广州之役,同学中如熊克武、但懋辛诸君,均躬亲参与,死事者为饶君可权,即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之一。”[27]

1906年,胡适考入中国公学,他对于中国公学评议部的情况非常了解。“全校分执行与评议两部,执行部的职员是学生投票互选出来的,有一定的任期,并且对评议部负责。评议部是班长和室长组织而成的,有定期的开会,有监督和弹劾职员之权。开会时,往往有激烈的辩论,有时到点名熄灯时方才散会,”[28]民主的色彩非常浓郁。

好景不长,1907年3月,两江总督端方电请郑孝胥担任中国公学监督,“学校受了两江的补助常款,端方借此要监视这个有革命嫌疑的学校,故不久即委派监督,学校有了官派的监督,民主的政体,便发生了障碍,干事部久不改选,评议部也有废止的危险”[29]。之后,“张邦杰、王敬芳、黃兆祥三干事发起修改学校章程”[30],评议部被取消,干事(职员)不再由评议部选举产生,改为由监督(即校长)直接聘任。

中国公学评议部虽然短暂,但却意义重大。有着与由教员组成并参与的评议会本质不同的中国公学评议部,倡导学生代表参与校务决策,这无疑为大学评议会制度带来一种形式和内容的创新。

(三)历史局限:取其形,舍其神,无法实现“教授治校”

民国建元,确立了代议民主共和政体,而《大学令》的颁布,确定了教授治校制度保障的大学评议会的立法确立。约翰·勒曾指出,代议制政府为最好的政府形式, “主权或作为最后的至高控制力归属于社会整个集团;任何一个公民不仅对行使这种最终主权有发言的权力,而且,至少在某些时候,被要求能在政府参政议政中发挥作用,亲自履行某种地方的或一般公共职责”[31]。代议制民主,也是近代中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实现方式。《大学令》的颁布,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以评议会和教授会为代表的教授治校制度,奠定了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史上的里程碑。作为教授治校制度的保障,大学评议会,旨在通过法律赋予教授参与校政决策的权力,从而实现教授治校的终极诉求。纵观清末时期对于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引入与设计的历史进程,取其形,舍其神,是其根本局限。它既无法触及封建专制制度的本质,实现不了民主的核心本质,也无法保证教员在议事机构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不了代议制的治理方式,从而无法实现大学评议会的终极诉求——教授治校。

1.“取其形”,实现不了民主的核心本质。无论是《通艺学堂章程》关于大学评议会制度最早雏形的“专议、汇议制度”,还是《奏定大学堂章程》对于大学评议会制度形式草创的“会议所”,仅仅取了西方大学内部治理方式——评议会的“形”,最终逃不过“中体西用”的窠臼,其根本目的是在西方强权的压力下被迫做出的改良,从根本上仍是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王朝统治,无法也不可能未触及封建专制制度的本质。缺失民主本质的专制制度下,即便赋予教员的部分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但是无法也不会实现“教授治校”的。会议所的议事方式为“公议+定议”,并非民主投票的方式决策大学事务,教员没有决策权,只有参与权,其权力仍仅限于“议而不决”,治校权仍由监督和分科监督以“定议”的方式执掌。当然,这些具有明显的专制色彩的制度缺陷是随着京师大学堂的设立与生俱来的,是由京师大学堂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

2.“舍其神”,保证不了教员的主体地位。代议制下的治理方式下,近代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是通过教授公开公平选出的自己的代表参与评议会从而实现间接管理大学的一种代议制度。评议会或校务会议决议是通过投票(即一人一票)的方式来决定的。因此,教授治校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教授(教员)在评议会中能否拥有多数席位,只有拥有额多数席位,教授(教员)在学校事务决策中才能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大学评议会制度之“神”。但清末对于大学评议会制度,恰恰舍弃了大学评议会之“神”,如《奏定大学堂章程》的“会议所”,它并未对会议所中教员的数量和比例进行界定,也就不能保证教员在会议所中占据多数席位。这就决定了“舍其神”的引入和设计,是无法实现“教授治校”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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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赖佳)

收稿日期:2019-09-19

作者简介:郭强,南京晓庄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副研究员;胡金平,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211167)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项目“学术史视野下的民国大学体制论争研究”(B0A190043)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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