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支持承接科技类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

2020-07-04 03:21
公民导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科技类示范区试验区

天津人大网·2020年5月19日

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充分利用战略机遇叠加的优势,进一步激发天津示范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巨大潜能,条例规定,支持在示范区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区域科技协同创新能力,聚集和利用高端创新资源,积极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合作,打造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支持示范区承接科技类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促进优秀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为了使开放合作成為天津示范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条例还规定,支持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示范区发展联动机制,合作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示范区率先复制。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试点政策措施需要扩大试点范围的,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在示范区实施,并依法赋予相应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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