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会计准则下券商股票质押业务减值问题研究

2020-07-06 07:56杨新颖
财经界·下旬刊 2020年6期

杨新颖

摘 要:随着A股市场各大指数的持续波动,近两年因高比例股权质押出现的上市公司股东被动减持潮对行业影响较大,股票质押业务备受市场和监管层关注。2018年股票质押风险爆发,2019年正式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券商财务报表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披露信用减值损失,券商将基于前瞻性视角去计提资产减值。如何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确保券商披露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成为市场关注点。同时对券商自身业务标准及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全新要求与挑战。

关键词:股票质押  减值准备  风险监控

券商股票质押交易于2013年6月启动以来,在解决上市民企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而近年来多家券商纷纷踩雷股票质押业务违约,该业务的高风险逐步暴露。2018年起,为防范行业风险的发生加之资本市场行情因素的影响,证券行业严控股票质押规模、严把风险关,不少券商陆续对股票质押业务计提减值准备,个别上市券商也因大量减值准备的计提拖累了公司整体业绩。

一、股票质押业务概述

(一)股票质押业务的由来

股票质押是指个人或企业将持有的证券(主要为股票)作为质押品,向券商、银行、信托等机构借款,到期后归还借款解冻质押证券的一种行为。在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背景下,股票质押业务经历了由银行、信托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场外质押到如今的以证券公司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为主,各市场主体场外质押为辅的发展过程。股票质押式回购这种融资方式是发生在证券交易所,根据交易所适用规则,在符合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最常见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二)股票质押业务参与人

股票质押业务作为一种变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方式,通过名股实债的非标授信业务模式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贷款。政策层面主要是出于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的考虑而鼓励股票质押业务的发展。

股票质押业务资金融入方是一般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们出于为公司筹集经营周转资金而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出资人,资金融出方通常会对融入方对资金需求的真实性及其信用资质进行审查。资金融出方主要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以及其或资管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三)股票质押业务的分类

股票质押业务分为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需通过交易所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由中国结算登记融入方的证券账户对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状态,质押融入资金经过证券公司资金账户,而后通过银证转账系统转入融入方的银行三方存管账户完成资金的交收。场外质押融资双方或融资方与第三方出质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合法登记机构(中国结算、市场监管局)申请质押权利登记,未通过两市交易所质押回购系统办理质押交易申报,例如新三板股权质押业务。2018年5月,为防范券商场外质押风险,证券业协会全面叫停券商场外股票质押业务,券商一般从事场外质押规模较小,影响较小。

二、股票质押减值及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

(一)股票质押业务会计确认

券商通过自有资金进行股票质押业务时,拨入资金至登记结算公司,借“结算备付金-自有备付金”,貸“银行存款-公司存款”,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股票质押回购”,支付给交易所的费用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贷“结算备付金-自有备付金”;在待回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金额乘以规定利率于每月末计提当月利息收入;业务结束时,回购金额计入结算备付金,扣除相关费用,冲减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利息后的差值按照实际利率法在待回购期间摊销确认为利息收入。

当股票质押违约时,券商可以按照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证券。当标的证券处置所得高于应付金额及相关交易费用时,券商可将标的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并把余款归还客户。当标的证券处置所得低于应付金额及相关交易费用,则公司处置标的证券净额,按照偿还股票质押回购款,已计提利息和违约金顺序结转账务,未偿还款确认为融入方的债权,并根据与融入方的后续约定或仲裁、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确认无法收回的计提相应减值。

(二)股票质押减值准备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减值有了新的规定,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减值以预期信用为基础,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等融资类业务形成的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2018年已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等12家A+H股券商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境内上市券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准则主要区别是新准则下明确预计未来现金流要包含尚未发生的预计信用损失,新准则下的损失计提更加充分。

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是以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造成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来确定预期损失。会计处理计提减值准备时借“信用减值损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券商结合前瞻性信息,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结合损失发生的可见证据采用“三阶段”减值模型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券商判断信用风险参考的前瞻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人违反合同约定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严重恶化或者面临破产重组、已经发生或者预期的内外部信用评级严重恶化等。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券商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需要综合考虑违约和不违约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以及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不可直接观测,其计量在本质上基于判断,故任何预期信用损失的模型都存在计量不确定性,这也增加了计量信用损失减值的难度。

三、股票质押减值对报表项目的影响

从2019年各家券商相继披露的年报来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值得关注。本文选取了京沪深等地区不同规模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上市券商作对比,根据其年报数据加以分析。

(一)股票质押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规模

2018年以来,券商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持续暴露,多家证券公司开始收缩业务规模,2019年券商持续压缩规模,尤其是中小型规模券商降幅最大。全行业从2018年末的1.17万亿,下降至2019年末的0.86万亿。

(二)信用减值损失占比情况分析

上图显示,头部券商如中信证券,2019年信用减值损失占营业收入4.38%,比2018年5.88%有所下降。大中型券商代表国泰君安和光大证券2019年信用减值损失占营业收入比2018年的有所增加,分别是6.84%和12.65%。小型券商如中原证券2019年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接近15%,信用减值损失不同程度上拖累券商的整体业绩。从信用减值损失对营业支出贡献方面看,中小型券商的信用减值损失占营业支出比例较高,光大证券2019年信用减值损失占营业支出的17.65%,中原证券2019年信用减值损失占营业支出的15.48%。新会计准则下报表项目新增“信用减值损失”专门对金融资产减值情况加以列示,信用减值损失大部分是由于股票质押减值损失产生,股票质押业务风险不容忽视。另一方面,券商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及确认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

四、行业监管要求

2019年,各地监管部门加强了场内股票质押的监管与现场检查,对展业不合规、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从严处理。证券交易所也相继对部分证券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其对股票质押业务开展情况和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情况回复说明。

監管部门对辖区内券商开展股票质押减值准备计提工作提出了以下建议:

(1)券商判断减值因素时应首先判断第一还款来源,判定债务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时应多视角考虑,对预期损失的预判要有实证支撑。

(2)预期信用减值模型的参数设置方面应体现与股票质押信用风险的强相关性。

(3)评估担保品现金流时,应充分考虑担保品是否存在限售情况、流动性、集中度、处置周期等因素对担保品实际可变现能力、金额纳入评估和考虑因素。

(4)在会计处理上,券商将股票质押违约合约重分类至“应收账款”,导致现行“股票质押回购融出资金减值准备”未全面反映股票质押业务的减值准备规模。

五、风险应对策略

股票质押业务主要面临经济基本面、市场随机因素、政策层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客户信用导致的违约风险、处理过程中涉及限售股、停牌、司法冻结、减持规定等卖出限制,证券公司走诉讼程序追偿,投入人力成本,还存在涉案金额能否收回等变现风险。券商应该提高自身的风控能力,制定应对风险的措施:

(一)认真落实监管政策

券商当前股票质押业务潜在的风险不容小觑,存量业务规模虽然有所压缩,但前期业务开展相对粗放,叠加经济下行压力,减持新规,以及券商处置手段有限,风险集聚在券商内部,化解仍需周期。当前券商应认真落实监管政策要求,确保股票质押稳妥处置风险。

(二)权衡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和收益

相较于投行等业务,该业务门槛较低,获利快且利润率高,故成为国内很多中小型券商增收扩大规模的一项主要业务。高风险的股票质押业务也考验着券商的风控能力。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股权质押业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无论是前期尽职调查,中期风险监控还是贷后管理都应该审慎有序进行。同时应重视增量风险,再次拓展股票质押业务应优化模式探寻稳健发展,获取最低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三)有效执行会计准则

券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与披露。建立合理的减值测试方法,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有理有据。

六、结论

实体企业受外需拖累、产业链和资金链受到冲击,股市下行风险依然存在,股票质押业务风险也未消除。未来券商股票质押业务风控从严是必然趋势。

目前券商对于股票质押减值计提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且股票质押减值影响要素也非常复杂,券商或许会视报表业绩情况在减值准备计提标准上进行调节。后续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结果导向、问题导向来核查券商计提减值的客观准确性。

参考文献

[1]余芬.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的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财务与会计,2019(19).

[2]刘胜强,周肖. 预期损失法演进历程分析及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