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用新型客体及其在汽车领域的审查策略

2020-07-10 18:18孟楠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3期
关键词:实用新型客体

孟楠

摘 要:本文就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定义的背景及结合不同时代政策对其各构成要件要素的含义进行分析和解读,分析汽车领域发展方向及专利申请现状,根据汽车领域人员知识结构特点,分析申请涉及硬件结合计算机程序的客体问题同时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时的审查策略,意在提高通知书质量,节约审查程序。

关键词:实用新型;客体;汽车领域;审查策略

一、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理解

背景:自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两者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最初实用新型的定义在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时至今日实用新型的定义从实施细则编进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虽然其定义从未改变,但是对该法条的解释从未停止,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也不断发生变化。如1989年原中国专利局发布的第二十七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对象的几种情形。随着国家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对专利保护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善,伴随着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及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了该公告。这意味着实用新型客体保护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什么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呢?从法条的定义来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法条的构成要素要件主要有: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

法条本身都是简明扼要的,如何正确理解其内涵,需要法律工作者的解释,基于正确的解释理由运用恰当解释的方法来阐释法律才能得到其合理的结论,所有的解释首先都是以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及用语顺序等产生的含义为基础和前提的,其次得出的结论也要符合立法宗旨及时代背景。

下面我将按照平义解释的方法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构成要素进行字面意思的解读:

产品:农业或者工业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汉语大辞典》

目前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产品的解释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而尹新天先生在《专利法详解》一书中则具体指出“产品”包括机械、设备、装置、零件、组合物、化合物等,也包括由不同物品相互配合构成的物品系统。

这就排除了方法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及未经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

但在审查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申请处于方法和产品之间的模糊地带。由于实用新型授权快和费用低的优势,申请人为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在专利文件的撰写形式上就尽力符合实用新型只保护形状、构造的要求:技术方案的主题通常采用产品或者系统来命名,权利要求的撰写则采用单元、装置或者模块加上功能性限定的形式来保护实质上为计算机程序或者方法的技术内容,意图通过变换技术方案的表达方式以掩盖方法的内容。

形状:物体或者图形由外部的面或者线条组合而呈现的外表——《汉语大辞典》。

而审查指南中形状的定义为产品具有的可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首先我觉得这个定义不太妥当,因为在解释形状含义的句子中用到形状这个词语,难免自相矛盾。但这不影响我们对于“气态、液态、粉末、颗粒”无形状特征的认定,所以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构造: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汉语大辞典》

这与审查指南中的定义相同,这里的构造也应该是从外部能够观察到的宏观构造,审查指南中具体规定“构造”包括机械结构和线路结构,而不包括物质或材料的微观结构如分子结构、材料组分及金相结构等。而物质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而不是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技术方案,机械领域中涉及材料客体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1、权利要求中用已知材料的名称限定结构。2、权利要求中包含新材料化学成分、组分、含量的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中涉及多种材料混合,无论各材料是否是已知的,均视为对混合物这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若多种已知材料呈层状的位置关系,可以认为是对产品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

或者:连词,可表选择关系,等同关系。

其结合:

实用新型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概念产生于德国十九世纪末外观设计中由于具有技术效果而非“美”的设计案例。此后的实用新型着重于对“实物”的保护,即以宏观的形状、构造设计为保护对象,“有形物”概念体现在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多数国家和地区实用新型法中,中国专利法也体现了这一概念。与我国实用新型定义相类似的国家有如日本“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所作出的技术方案”,韩国“实用新型定义是工业上可应用的,关于物品形状、构造或物品的结合的设计”。对比来看,我国的定义中“其”结合,而其他两国的定义找不到“其”字,但多数人对日本的“组合”作“产品与产品的组合”解释。

從语言逻辑上讲,我国的“其结合”可以分解为以下模式:

1、对A产品的形状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对A产品的构造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对A产品的形状、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对A产品的形状、构造与B产品的形状、构造相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对A产品与B产品相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适于实用的新的:对应实用新型的名称中的“实用”和“新”,并非用于对实用性和新颖性的限定[2]。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技术问题而采取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由技术特征来体现[3]。——《专利审查指南》

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独立地执行一定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北京高院关于《专利侵权判断指南》)。未采取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所以说技术手段、技术问题、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是技术方案的充分必要条件。在审查中主要对哪些类型的实用新型申请以其不是技术方案为由不予授权呢?常见的主要为三大类,即单纯美感设计、平面规划和表面图案设计。

以上是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定义的理解,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范围在其法条基本含义的基础上,随着规范的解释在不断扩大,目前我们的审查标准以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范围为准。而作为实用新型的定义自立法以来一字未变,所以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必须基于对法条以合理的理由采取正确的解释方法能够得到的范围为准,而不能肆意规定,突破法条本身的含义。同时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條的规定,实际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范围是由这三个法条共同交集确定的范围。

二、当下汽车领域申请的法条竞合思考:

随着目前汽车行业朝着数字化、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的方向发展,人工智能技术、VR技术及大数据技术与传统汽车技术的结合是主要的研发方向,为汽车领域带来革命性变革的同时,对于汽车领域的审查员也提出严峻的挑战,目前汽车领域大部分申请涉及机电结合、软件硬件结合以及汽车与航空飞机或者轮船跨界设计并以多种强大功能限定,附图多为线条方框,由此可见目前汽车领域申请人资质及案件质量良莠不齐,而大部分申请主题名称采用系统来命名,又采用单元、装置或者模块加上功能性限定的形式来保护实质上为计算机程序或者方法的技术内容,意图通过变换技术方案的表达方式以掩盖方法或者计算机程序内容的嫌疑。对于擅长机械构造的汽车领域审查员,可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会触及其软肋,对于这类申请,如何高效地处理?

一般客体的审查过程是以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判断依据,但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的只是技术手段,而另外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则是记载在说明书中,所以专利法规定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应该包含技术问题及解决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的,两者在法律体系中规定也是相互呼应的。所以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技术方案保护的对象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客体,还要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所以在对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及对保护客体的判断时,无法独立地只看权利要求书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有方法、材料组分的明显字眼,必须结合说明书中实用新型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综合判断。

针对目前汽车领域的机电结合、软硬件结合的案件特点及汽车(机械)领域审查员自身的知识体系结构特点,在遇到涉及系统命名的案件时,首先关注申请人资质及申请文件撰写质量,重点研究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在此过程中也许会发现说明书不符合第26条第3款规定未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不能实现该技术方案。

小结:在对是否涉及计算机程序不确定的情况下,应本着提高通知书质量、程序节约、提高审查效率的原则,审查意见通知书可以优先选择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合理的选择法条。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2.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31-3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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