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调查研究*

2020-07-12 11:50郭珊敏
大众文艺 2020年17期
关键词:代表性申报文化遗产

郭珊敏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广西南宁 530023)

建立和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督查、评估、管理和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是有效实现非遗项目活态传承的必要保证。本文着重从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方面予以阐述。

一、建立“团体认定”“群体认定”模式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际保护过程中,选取非遗项目中的少数个别人员进行保护,传承人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虽然能很好地保障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传承人作为一个被赋予特殊传承使命的“持有者”“展演者”“展示者”“传播者”“传承者”,也能通过项目起到凝聚人心、团结民众、促进邻里和谐的作用。但是,如果一个项目尤其集体项目,单个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也会间接地割裂传承人与同行及其文化空间群体之间的关系,容易引发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或矛盾,造成关系的紧张和不可调和,不利于团体或群体项目时群众的整体参与,造成项目内在价值的部分缺失或项目本身内部组织结构关系、人际关系的失衡。

例如民俗节庆、宗教仪式等集体性活动,只对单个人员认定为传承人,会直接打击其他非传承人参与项目的热情,对村民的集体主义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都将是无情地摧毁,极易造成成员群体性的缺场、隐退或不作为,直接影响项目的有机、整体保护和传承。

分工协作的技艺类项目也存在此类问题。非遗形态的完成需要每一个环节涉及的分工传承人,进行有效的步骤衔接和整合运作。而这一个传承群体所具有的共同观念、信仰及态度等都应以“群体利益”为主,并依赖于这种“群体意识”“集体观念”产生积极效果,从而确保群体传承的稳定性。

再如曲艺类的项目,目前不是以项目,而是以行当来认定。但是一台戏,生旦净末丑,是由全体演职人员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完成,认定其中任何一个人为代表性传承人都是狭隘的。桂林彩调某负责人说:“在一个项目(戏)上面,戏上面得了荣誉。代表性传承人某一个人得了,其他人没有得,对这些人就不公平。再一个,戏曲行当,年龄是个坎,(演)小生的,难道没有好的吗?年龄过了又没有了。要从不同行当、不同类别、不同职能,从项目本身来集体认定。”①

总的说来,单独认定某一个个体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其在名誉上、金钱上、机遇上、社会地位上、官方认可度上都将比其他传承人获得更大的收益,这必将打破原有的传承秩序。因而,有必要把参与整个节庆、仪式、技艺操作、演出或整个村屯对于某一项目体现出群体性传承的“集体”认定为“团体”或“群体”传承人。尤其对于文化习俗相近,却各有特点的两个相邻的少数民族村屯,其文化形态相似,对于共同的荣誉,只赋予其中一个村屯荣誉,极易影响另一个村屯的积极性,甚至导致两个村屯的矛盾。对于此类处于项目文化生态圈内的村屯都应给予群体性认定,而不能以行政属地来划分,忽略了文化多样性。更多地应从项目属性、项目分类、遗产本身等,用文化圈、跨境域的眼光,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逐步建立“团体认定”“群体认定”模式。

二、逐步建立个人申报+社区群体推荐+非遗专员调查研究+文旅主管部门评审、公示、审定、认定的机制

非遗是根植于某一社会人群共同体的生产生活之中的,其产生、发展、存续关键在于当地群众对其认知、接受、认可、遵守乃至实践。非遗项目的延续、传承依赖于其产生和成长的文化土壤、文化空间及其传承群体。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该项目领域的技艺水平,传承人的道德素养、知识经验、技艺水平、传承能力能否得到同行及其文化空间群体的认可和推崇,其对项目传承发展是否具有引领作用,对于非遗项目能否实现良性传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以往的非遗传承人认定过程中,出现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与社区群体认可不相一致;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经验或技艺核心性不足;传承人传承能力有限等现象。为此,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有条件地引入社区群体推荐制度,对于拟申报的传承人,应在传承人居住或长期工作的项目流布地区进行公示,由所在地的群体对其进行公众投票或联合签名,确认予以推荐或不推荐。通过社区群体参与推荐的方式,既可以减少社区群体对非遗传承人不认可的概率,尽量选出民间群体心目中真正认可的传承人,又起到基层认定监督作用。有效降低文化主管部门的决策失误,尽量避免只通过申报文本及基层主管单位推荐的认定机制对非遗传承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另一方面,引入社区群体推荐程序,既可以提升文化主体参与度,使民众参与形成合力,又可以解决社区民众而非独立个体为传承主体的问题。在传承人被官方认定后,社区群体也能对其起到监督、评价作用:一是对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培养后继人才的监督,二是监督在文化与旅游深度互融的背景下,传承人是否有意识地将非遗与现代生活和市场接轨,致力于将非遗融入现代生活,开展项目传承工作。与此同时,是否保存了非遗项目的本质,维护本民族传统文化根脉,没有因为迎合市场而舍弃了项目本身的价值,使非遗“变了味”。

经由社区群体推荐的申报传承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分派非遗专员深入田野进行实地调查,将以往只能通过文本、视频等资料从表面现象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价值,认定传承人之后才进行检查、督查工作,改为认定前进行调研,真正实现项目与传承人一一对应,摸清底细。非遗专员通过实地走访社区群体,到表演现场、制作场地、仪式现场等参观调查等,充分认证项目的价值体现、文化形态,以及项目变异程度等,力求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把握其当前所处的形态,对于项目的“真实性”予以客观的认定,避免被文本的不客观的“鼓吹式”或“失真性”表述所误导。随后,对社区群体推荐的对象进行严谨的调查、分析与研究,完成调查报告,给出初步认定意见,提出拟推荐申报的传承人名单,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官方认定提供科学依据。与此同时,要做好备选传承人或培养对象的备案登记工作,为下一届的传承人推荐打好基础。但非遗专员开展传承人调研也有相应的难处:人力、财力、物力,在现阶段都无法达到相应要求。专业的非遗调查队伍、配套的财政支持、配套的物力支持(电脑、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等),都将制约调查工作的开展,这也将是今后非遗工作需不断研究论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经由非遗工作调查组推荐提名申报传承人后,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由相关专家、行业代表参与的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对于学理性、专业性强的非遗项目,引入专家参与和指导,充分利用专家学者前瞻性的视野,从学科专业的角度为非遗保护提供具有学术性和人文性的价值判断和指导意见,使非遗保护决策更科学更合理。”[1]从专家的专业视角和行业的从业标准等方面进行审议,对申报传承人进行第三轮推荐,以期评选出与项目最相符的代表性传承人。避免主管部门在认定过程中过分依赖于书面材料,对申报传承人不了解,而造成认定偏差;也避免出现某些基层保护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反而成了传承人申报过程中的“拦路石”问题,使真正名副其实的传承者成为代表性传承人。经官方组织评审后,再进行公示、审定、认定的机制。

三、建立传承人普查登记备案制度

代表性传承人的分级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各级管理部门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职责,但也“导致传承人被人为阶层化,引发了民间艺人与传承人以及不同级别传承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些集体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活动,传承人的保护工作难以得到群众的有力支持。”[2]在此基础上,该制度体系外,即没有进入该体系的民间文化及文化享有者、文化生产者却处于较为尴尬的处境,甚至“与该制度体系形成了消极对立情绪。”[3]因而,目前的申报评审制度可尝试改为普查登记备案制度。“普查备案制就是由国家派出地方官员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按项目的特征、价值、延续现状等内容分类登记,国家建立完整科学的数据资料信息反馈系统。”[4]即建立科学、系统、完整的传承人档案体系,建立由文字、图案、文献、录音、照片、视频等数据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全面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知识和经验、传承成果等。通过数据库信息资料更新反馈系统,进一步完善传承人个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传承人学习培训、展览、展演、展示、宣传传播、授徒传承、研究出版、参与公益活动等信息。对于未列入传承人名录的一般传承者,例如民间师公、道公、歌王、工艺美术师、祭师等等,也应在普查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数据库,以期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提供备选之用。同时,也能有效地将遗漏于民间的而没有进入文化主管部门视野的稀缺、易流失的最底层的具有“绝活”的一般传承人保护起来,充分尊重他们对文化遗产的传承精神。

总之,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方面,希望通过采取制定传承人认定细则;在“个人认定”的同时,建立“团体认定”“群体认定”模式;逐步建立个人申报+社区群体推荐+非遗专员调查研究+文旅主管部门评审、公示、审定、认定的机制;建立传承人普查备案登记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更加精准,传承人结构更加合理,传承人档案建设更加全面,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和传承。

注释:

①以上发言内容为:2017年11月10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调研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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