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研究

2020-07-14 11:05阳宗甫
文存阅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即时通讯奇虎支配

阳宗甫

摘要: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对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展开写作,以便深刻理解其中的法理依据,为制定行业规范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3Q”大战;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在本案中,广东高院并没有对相关商品市场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企业商家之间的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发生和展开的,故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范围以及相应的竞争壁垒。相关市场是指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主体竞争关系的一个产品或者一组产品或者一个地域。《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南》中强调,“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从以上两部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相关市场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商品范围;地域范围;商品或者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回归到本案当中,腾讯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领域一骑绝尘,而奇虎在网络安全市场领域勇立潮头、占据着霸主地位。两公司本是在不同的互联网服务市场,但是随着网络用户群体的不断扩大,网络技术日益完善;各个互联网公司竞相扩展业务范围,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如腾讯公司凭借其QQ的强大用户群体,已进入互联网领域的主流业务,即时通讯、门户网站、网游等,现准备进入网络安全领域,腾讯公司研发的“QQ电脑管家”很大程度上抄袭奇虎公司的360安全卫士,从而威胁到奇虎公司在安全市场中的霸主地位,引发本案。本案中,需要搞清楚的是相关市场到底是即时通讯软件服务市场还是网络安全市场?

相关市场认定的标准有两项:基本标准和其他标准。基本标准包括“需求替代”性标准和“供给替代”性标准。“需求替代”是从需求者的角度出发,“供给替代”是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前者通过对所需要的产品价格的高低、可接受程度,质量好坏,产品是否容易获取等方面进行分析;后者以经营者需要承担风险的大小,进入目标市场所需时间,对生产设备进行改良需要花费多少成本等方面进行分析。公知的相关市场认定方法有两种:“产品功能”分析法和“SSNIP”测试法。目前各国主要采用“SSNIP”测试法。“SSNIP”中文译为“假定垄断者测试”。实施该方法有3个步骤:第一,建立一个临时的相关产品市场;第二,假定该临时相关产品市场中某个经营者有支配地位,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限内(<1 年)对产品进行涨价(范围在 5%-10%);第三,以涨价行为来判断该假设的垄断者是否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若通过涨价行为获益,从而说明该垄断企业的相关产品市场,就是上述的临时市场。如果不是,就说明该临时市场界定的范围较窄,需要按照上述步骤进行重新界定。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在“即时通讯软件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在“全球市场”。

二、腾讯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

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若干经济实体在一个特殊市场中所占有的排他性地位。法院审判过程中,艾瑞咨询公司发布的《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腾讯公司市场份额达76.2%。所以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占据支配地位,腾讯占据支配地位之后,是否滥用了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需要从其行为分析。

1.强迫用户“二选一”

腾讯公司2010年11月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其目的就是禁止用户使用360软件,这是一种限定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发现,腾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限制交易,而是自我的救济。腾讯强制用户“二选一”,侵犯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腾讯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正当,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做出判断时,不能仅依靠法律规则,还应考虑商业环境,用户体验反馈,损害结果等。

三、“搭售”行为

搭售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出售产品或者服务时,强迫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没有关系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案中的“搭售”属于网络搭售,互联网领域的搭售与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企业实现搭售的难度一般低于传统行业,不需要耗费实体性资源,互联网企业只要不随意定价,其实现搭售过程难以让人察觉,实际上搭售现象在互联网领域较为普遍,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的互联网企业一般都在自己的产品上实施了搭售行为。以腾讯为例,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迅速进入相关互联网领域,几乎涵盖了当前互联网的全部服务功能,甚至一些搭售產品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就自行开通。本案中,腾讯的搭售行为表现在将即时通讯软件QQ与QQ电脑管家捆绑,要使用QQ必须使用QQ电脑管家,并以升级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禁止的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行为。腾讯有无“正当理由”将QQ管家和QQ捆绑在一起成为问题所在?奇虎公司诉称,QQ即时通讯软件和QQ医生,二者分别是即时通讯产品、互联网安全软件产品,二者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腾讯将两款没有联系的产品捆绑在一起,其行为具有强制性,损害竞争秩序。

奇虎诉腾讯一案,最高法院没有支持奇虎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失败告终;案件虽然结束了,但此案带给我们更多思考,在社会大众心中,腾讯公司的QQ软件产品肯定是占据着市场的支配地位,其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也是显而易见的;最后,却以胜利者的姿态呈现在世人面前。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互联网领域的行业规范,为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应怎样去完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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