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在司法职业院校模拟法庭“去模拟”化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2020-07-16 03:49李会龙尹潇
法制博览 2020年6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

李会龙 尹潇

[内容摘要]模拟法庭教学是培养和锻炼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现实的训练过程中,模拟是实现其教学目标和价值的本质要求,但是过度的模拟严重影响着教学效果,偏离了正确教学的航道。本文在对可去模拟化要素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VR技术在去模拟化教学中的可行性,通过建立VR仿真模拟法庭,尽可能还原法庭审判的真实过程,增加学生真实体验感的同时,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从而为司法机关和法律事务培养并输送更多掌握现代信息技術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VR虚拟现实;模拟法庭;去模拟化

中图分类号:D90.4;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7-0114-03

作者简介:李会龙(1982-),男,汉族,吉林四平人,研究生,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律师法学。

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中的重要手段,在各大司法职业院校均有设置,但是由于大部分司法职业院校,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仍秉持着“以教师为主导,重视理论知识传授”的传统教学理念,导致模拟法庭教学未能达到其最初设立的目标和价值。

在模拟法庭的现实训练中,学生们对于案件事实是事先了解的,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各个角色的扮演者只是机械的表演,各个角色之间无需应变,也没有对抗。这种虚拟化、表演式的模拟法庭不仅没有锻炼学生们的任何能力,反而使学生对这种浪费时间的僵化式表演产生厌烦。因此,去模拟化是模拟法庭教学改革中必须应对的难题。

一、模拟法庭中可去模拟化的要素

(一)角色身份的“去模拟化”

模拟法庭审判的扮演者通常有以下几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司法人员、辩护人等。这些角色通常由学生以虚拟的身份来扮演,在审判的过程中,各个角色只是机械的模拟表演,从而导致了传统模拟法庭中的角色都是同质化的,丧失了各自独有的社会特性。然而在现实的司法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人员,都具有不同的社会特性,性格、年龄、受教育情况、职业等等都会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例如针对同一个民事案件,由于法官在年龄、性别、对法条理解上的不同,都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审判结果。因此,在模拟法庭教学的改革中,角色身份的去模拟化显得至关重要。针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去模拟化,可以采用真实的案件,让当事人以真实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判,从而实现当事人的去模拟化;对于司法人员,在传统模拟法庭中,法官、书记员通常仅是一种摆设,并未发挥职责作用。因此在进行角色分配时要注重对司法人员的关注,从而增加该类角色的真实体验。总之,在模拟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各个角色均可通过设计增加自身的真实体验感,从而实现去模拟化的效果。

(二)程序流程的“去模拟化”

在传统模拟法庭的教学中,往往注重的是案件审判的环节,而对于案件的其他流程通常都予以忽略。一个完整的案件程序通常包括:会见双方当事人、调查、立案、法庭审理、法庭宣判、最后执行。而该流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发生改变。例如,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那么该案件就无需进入庭审程序;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从而提起上诉,那么此时法庭的判决就不是终审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亦可达成和解等等。因此,在模拟法庭的教学中,不应仅注重法庭审判的模拟,对于案件的其他程序流程应同样注重,真正做到程序流程的去模拟化,从而增加模拟法庭程序性事件的真实感。

(三)设施用具的“去模拟化”

目前大部分司法职业院校都设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室,该教室与真实的审判法庭几乎一样,有庄严的国徽、法锤、各种标牌、专门的审判区、旁听席、以及各种传输设备。然而在现实的实践教学中,有许多的模拟法庭都处于闲而不用的状态。即使在模拟法庭中进行操作训练,很多设施用具也仅仅是一个摆设,根本没有发挥真实的价值。比如书记员用于记录的电脑,用于展示各种电子证据的设备等。因此,在模拟法庭的教学中,应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用具的作用,实现“去模拟化”的效果,而不仅仅让其成为一种摆设。

二、VR在“去模拟化”教学中的可行性

随着信息化与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VR这种虚拟仿真技术已经应用到了各个领域。法学教育作为教育行业中的重要一环,理应顺应时代发展的大浪潮,引入VR技术,从而完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VR技术可以增加模拟法庭教学的真实感,从而弥补传统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弊端,实现“去模拟化”教学。

(一)获得不同体验,提升职业素养

VR技术能够为参与者提供真实的观察体验,使参与者能够进行真实的三维立体观察,从而充分融入此种三维虚拟环境,并获得真实感受。在司法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中使用VR技术的最大好处是,学员可以体验工作环境和职业环境,而不必去现场进行互动体验。同时利用VR的仿真特性,让学生体验不同的角色,锻炼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提高职业素养。

(二)创设虚拟情境,增强真实体验

VR技术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使参与者获得沉浸式的体验。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选择一个特定的案例作为设置的情景,该案例既可以是拟制的,也可以是真实的。在该情境中,学生自由选择所要扮演的角色,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通过VR这种虚拟仿真技术,使学生们“身临其境”,从而对法律事实和关系有更直观的理解和分析,不仅强化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把握,而且也锻炼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水平。

(三)促进知识理解,扩大学习效果

VR技术所包含的虚拟全景图技术、多层次的视景表达技术以及三维建模技术等,在增加参与者浸入式体验的同时,与参与者之间形成双向交互,进而将技术中的各种参数和相关数据传递给参与者,使得参与者更快更完整的获得反馈。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条中心主义,即使是模拟法庭教学,仍然只是刻板地运用法条。通过将VR虚拟现实技术运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能够更好的创设模拟法庭教学的氛围,使学生获得代入感,从而更灵活的理解和运用法条,这无疑能够增加学生学习的效果。

三、VR在司法职业院校模拟法庭“去模拟化”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针对模拟法庭中可去模拟化的元素,VR技术通过其虚拟仿真的特性可创建一个更为贴近现实的虚拟司法环境,从而实现真正的“去模拟化”教学

(一)场所设置

VR可以通过3D交互技术设计出仿真的模拟法庭,从而实现对学生的操作训练。这种仿真的模拟法庭不仅可以避免现实模拟法庭教室闲而不用的状态,更能充分发挥各种设施用具的功能作用。首先,在仿真的模拟法庭教室中,学生们需要佩戴立体的眼镜和头盔,通过对手柄的操作实现对案件的分析和处理,这种人机交互的训练方式,不仅增加了学生对庭审过程的真实体验,更能很好的锻炼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VR仿真模拟法庭具有流动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这一特点突破了传统模拟法庭场所固定、参与者有限的弊端,从而便利参与者的训练。除此之外,在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中,各参与者需要按照不同的身份穿着不同的服装,而VR中的三维技术,可以实现虚拟换装,让学生们亲身体验着装效果的同时,也节省了部分费用。

(二)角色分配

如前所述,传统模拟法庭中的角色扮演只是机械地表演,丧失了社会特性。VR虚拟仿真技术可以通过对法庭脚本的编写,赋予每个角色不同的社会特征,从而实现模拟法庭教学的社会化。比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人是一位执业已达15年,十分擅長刑事辩护的律师,那么在该起案件中,该律师就可能通过律师调查权获得一定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从而为被告人洗脱罪名。这种不同人物特性的设定使得模拟法庭更加贴近实际,从而提高学生们的随机应变能力和辩论技巧。其次,VR仿真模拟法庭中的人物角色并非完全固定的,允许学生们中途互换角色,以便体验不同角色的作用和心理,从而获得不同的职业体验。通过此种模拟训练,不仅锻炼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让其体验到不同职业身份所处的环境和氛围。

(三)程序安排

在VR式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将案件的具体情况投放在公共平台上,由学生们自主查收。在对案件材料进行研读之后,由该案件的参与者自行商讨是否起诉,还是通过调解、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从而为学生日后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积累经验。例如,在一起以民间借贷纠纷为脚本的案件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借贷问题发生纠纷时,案件的扮演者就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从而避免了庭审程序的进行。这种自主选择解决手段和方式的模拟训练,突破了传统模拟法庭官司打到底的尴尬。在程序阶段的选择上,VR式模拟法庭可以实现从法院立案到诉讼程序终结的全部过程。比如,某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行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实现诉讼前的和解等。

四、结论

法律相关职业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法律人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训练,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手段,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模拟法庭的教学训练过程中,过多的模拟化严重影响着教学的效果。VR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为传统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去模拟化”提供了可能和便利,在增加学生真实体验感的同时,锻炼了学生的法学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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