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研究

2020-07-16 03:49郭宇峰
法制博览 2020年6期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执行以来,给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改变。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了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流程,提升了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而且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好的解决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然而在部分地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纰漏,需要进行制度完善,提高制度影响范围,提升诉讼案件处理的合理性。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7-0131-02

作者简介:郭宇峰(1972-),男,山西河津人,研究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与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所犯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此基础上对其采取的从宽行为,进行量刑处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优化了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流程,提高了司法机构工作的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避免纠纷,能够快速、有效的解决刑事案件,对我国社会稳定有重要的贡献。然而,目前来看,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些纰漏,导致制度执行不规范,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性,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所威胁。在部分地方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沦为形式化,缺少实质意义,很多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不够了解,从宽的程度缺少标准,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办法体现出真实价值。我国应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提升人民群众的意識,敢于维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一、相关概念

(一)认罪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有两个要点,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是自愿的将自己的罪行进行供述,必须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及诱导的前提下,自发的进行供述。其二是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是真实的讲述自己的罪行,包括真实身份及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事实。关于认罪,要注意以上两方面,才能够保证认罪行为的真实性,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性。

(二)认罚

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自愿接受处罚。一般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要在了解自己认罚后所要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上的行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了解,明确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认罪行为。这就要求司法机构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讲解,而不是由司法机构在犯罪嫌疑人认罪后,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所要面对的处罚。其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接受的处罚不同,认罪的层面也有所差距。在侦查阶段的认罪是指愿意接受调查,并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在审查阶段,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接受司法机构给予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是指愿意接受审判结果,并在结案报告上签字。

(三)从宽

所谓“从宽”是指放宽处罚,减少流程环节的意思。从两个方面对从宽进行解释,即为刑法从轻,流程从简。所谓刑法从轻,是指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减少刑法处置,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包含不予逮捕、判决缓刑等方面。但是对于量刑的程度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控,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避免出现不一致的量刑决定。同时注意,从宽制度不是没有限度,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进行。流程从简是指优化刑事案件审理的流程,减少不必要行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过多的缀诉,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减少工作时间。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待审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的基础上的,但是从目前来看,仍旧存在诱导、威胁的成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非自愿的接受检察院的审判,会导致相关人员的权利丧失,使得从宽制度缺少实际价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来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身,从本人接受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有10%的被告人为小学学历,40-50%专科,10%初中文化,10%-20%本科以上,被告人的学历低,对认罪认罚的了解程度差,当面对检察院的询问,很容易自乱阵脚,承认一些没有触犯的法律,最终结果非自愿性质。第二,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仍旧存在检察院的引导行为,在被告人不了解所要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引导,甚至存在威胁成分,导致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行为并非本意,使得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质存在疑虑。

(二)被告人撤回权行使规则不规范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是优化刑事案件流程,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但是同时由于流程缩减,以及部分检察院的错误引导,导致被告人的权利丧失。由于部分检察院的引导行为,导致被告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承认自己的非属实罪行,导致被告人权利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建立权利救济程序,通过给予被告人撤回权,能够弥补被告人非自愿承担行为。然而,我国目前的刑法中,只是规定了“转程序”的制度来间接的赋予被告人撤回权,真正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这部分的漏洞,各地的法院执行的也有所不同,影响了被告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从宽尺度的建议性占比比较高

在本人接受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有100%的认罪认罚案件都提出了量刑建议,并且都进行了量刑处理,其中有90%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一致。这说明,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从宽处罚的建议对最终判决有直接影响。甚至有一些检察院为了简化工作流程,会直接与被告人沟通,告知其犯罪行为最终会导致的结果,如认罪认罚,能够放宽的刑法处罚程度,这会很大程度上干扰被告人的诉讼词,影响最终判定结果。而且,从宽的尺度多为检察院直接建议,缺少制度约束。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检查标准

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标准,首先要求被告人的述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很多被告人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者受外界的干扰阐述一些不符合事实的情况。这影响了认罪认罚的本质,因此在被告人进行描述时,除了要对被告人的供词进行分析,还要对事件的客观事实进行了解,依托事实,才能够保证被告人所述的真实性,也能够有效地避免外界对被告人的影响。除此之外,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标准的同时,还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场外调查,真实的了解事实情况,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进行案件准确分析,保证被告人供词的真实性。

(二)强化被告人撤回权利使用规则

为了能够帮助被告人更好的执行撤回权,应该在刑法中明确被告人撤回权的使用规则,避免不同地区出现的规章制度不同,影响案件办理。所谓被告人撤回权是指,被告人有权撤回之前对于案件作出的不实供述,并且根据讲述的真实情况进行案件重新办理。除此之外,在我国还有因为被告人行使撤回权后,影响被告人信誉的问题,相关规章制度应该规定,在被告人再次提供信息真实的前提下,忽略撤回权对信誉的影响,避免打击被告人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三)从宽尺度有所依据,有调动空间

对于认罪认罚行为,从宽的尺度要做到有所依据,相关法律应该大致规范不同情况下可以减缓的程度,避免出现检察院建议干扰最终法院判决的情况,但是仍旧不能剥夺检察院的建议权。由于案件的不同背景,导致最终量刑的结果可能有所偏差,但是可以限制偏差的幅度,压缩现有检察院的权利,放大自然人的权利。不剥夺检察院的建议权,是为了避免法院建议与最终判决偏差太大,引起被告人反悔上诉。

四、总结

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是为了优化刑事案件办理的流程,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解决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的权利。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执行起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通过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标准,提升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程度;通过强化被告人撤回权的使用规则,扩大人民的权利;通过规范从宽尺度,有利于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