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的法治化问题

2020-07-20 02:55王允泽苏美冰
关键词:法治化言论网络空间

王允泽,苏美冰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法律系,辽宁 大连 116400)

引 言

截至201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8.54亿,网络使用普及率已达61.2%[1]。网络应用率的不断提高,网络空间与社会发展的联系逐日密切。国家在宏观层面上确认和保护公民在网络空间内的权利延伸,亦理应对网络空间治理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规定》),从国家宏观角度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合理划分和甄别,并提出有效规制措施,反映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中,不良网络言论与违法网络言论的影响最为严重,激发社会矛盾的显性与隐性代价也最为巨大,理应受到高度重视,并以《规定》为切入点,对不良网络言论与违法网络言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加强对网络空间环境的有效合理规制,其实施进路诚如张海斌教授所言,“要论证人民守法之重要性,不是向人民宣布政府权威如何之神圣、法律后果如何之严重,更需要从法律性质的角度论证法之正当性与道德性,论证犯罪行为对于人权之漠视与社会安定秩序之破坏”[2]。因此,厘清网络言论自由度的边界是合理、合法规制不良网络言论与违法网络言论的基础性和先导性措施,为国家法律与社会治理的对象提供重要判断依据,以维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保护他人与社会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本文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着手,深入剖析我国当下时事热点问题,结合相关文献与社会调研,系统地明确网络言论自由度的边界划分,并在正确认识不良网络言论与违法网络言论的基础上对网络言论问题的规制形成有方向、有目标的治理办法,在此希望能够以己愚见为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网络言论的机理性分析

对网络言论的有效识别和规制,本源性的问题在于正确认识网络言论的内涵及其存在固有特征,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空间存在的言论失范问题作出具体剖析,以净化网络空间环境。此外,要正确认识网络言论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从法律价值论的角度解析网络言论在网络空间延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一)网络言论的概念

厘清具有高度社会性的概念,理应从多角度进行探究,以免具有偏颇之嫌。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言论是公民合法权利在网络空间内的延伸与拓展。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随着网络维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网络社交平台的不断发展,言论自由权也在网络空间中得以延伸,其中网络言论就是该项权利在网络空间中得以实现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3]。另一方面,从社会角度来看,网络言论是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以电子数据为依托和媒介,对主体思想进行信息交互的一种表达。

(二)网络言论的特征

1.发表网络言论的主体广泛

网络的广泛普及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网络成为公民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而网络的“低门槛”性,使得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程度的人们能够打破空间与时间上的界限,更加便捷的进入网络空间并连接在一起。在此基础上,网络社交媒体以及各个舆论平台的开设,更是为网络用户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更加宽阔、便捷的渠道。拥有不同的知识结构、年龄构成、学识素养、地域分布的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进行讨论,使得网络言论主体最终呈现出广泛性特征。

2.网络言论依托介质传播迅速

传播迅速是网络言论的重要特征之一。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与网络用户发表网络言论的便捷性,能够更好地使信息在发出者与接收者之间进行传递,良好的互动性使得网络言论与其他言论相比具备更高的交互率。并且网络言论的发表具有低成本性,网络用户仅需一部手机或电脑,即可完成对网络言论的发表、接收与转载,加之网络空间内部具有数量庞大的网络用户作为信息的扩散点,更有利于信息在网络空间的迅速传播[4]。

3.因网络言论造成的影响广泛复杂

网络言论影响广泛复杂是基于其主体广泛与传播迅速特征基础上产生的。当网络言论在网络空间中发表时,其所涉及的事件或人物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传播从而获得广泛人群的关注,加之不同主体之间评论与报道,最终会使其在社会或国家层面上造成一定的积极或负面的广泛而复杂的影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网络言论的特征,其实质是抽离于概念而演化出概念性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的客观实在性,才导致对网络言论的不可忽视,正视网络言论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因势利导。此外,网络言论的几个概念性特征彼此不可割裂,正如上文所述,发表网络言论的主体广泛,且拥有不同学识、年龄、地域、立场等,依托平台介质,表述思想会产生不同效应和影响。

(三)网络言论的作用及影响

1.积极的网络言论的作用及其影响

一方面,从保障人权视角看,积极的网络言论的主体复杂多样,涉及各个阶层、各个民族等。这样有利于人民群众对一些国家机关或政府工作起到良好的督促作用,也便于国家通过网络言论内容去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从而促进社会各项政策实施的完善。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视角看,网络言论形成的舆论形势是一种很好的“发酵剂”,在注重品牌打造的商业竞争中,良好的网络舆论也能够更好的推动品牌效应,如当下的种种“网红”推荐而来的“网红产品”等。

2.消极的网络言论的作用及其影响

不良的网络言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不仅表现于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其危害的范围覆盖从国家政事至日常生活之广;若转化为网络暴力等形式,会给他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尤为严重的是,不良的网络言论往往会对社会价值体系和诚信体系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创造错误的价值导向从而导致了社会生活秩序紊乱,误导他人的价值观形成。如若所谓“网红产品”差强人意,甚至假冒伪劣,抑或“网络水军”催生的具有偏颇性的热点话题,会对社会的价值体系和诚信体系造成打击。

二、网络言论自由度的边界划分

将网络空间范畴内的自由度根据我国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是为将言论自由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对网络言论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理,保护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一)不得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拥有在网络空间内合法行使的资格。但其在行使过程中,因超出自由度的边界而对公民的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宪法》第三十八条与《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不得被侵害。因此,网络自由度的边界应是在以保证公民个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上进行划分的。具体而言,可表现为以下两种方面。

1.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的个人隐私也应在网络空间中得到保护。但在当前的网络社交过程中,个别网络用户以发表网络言论的方式对其他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评论、转载与曝光,导致网络用户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被泄漏或是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被用于非法传播。在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同时,也为网络犯罪埋下隐患。因此,网络言论的自由发表,应在考虑其内容是否涉及他人隐私、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进行。

2.不损害公民名誉

名誉权也是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当网络主体捏造虚假信息、制造诽谤言论时,则会导致社会认知的错误甚至是扭曲。这不仅会对公民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也会直接或间接地为所针对的主体造成精神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因此,为不侵犯公民名誉权,不仅要求网络用户主体在作出网络言论时应确保言论内容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也要求网络用户主体对网络言论作出时所针对的对象保持理智与清晰的认定,这样才能使得言论获得“自由”。

(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作为言论自由权的拓展,网络言论自由应受社会公序良俗约束。而所谓“公序良俗”,即为当今社会的秩序与道德,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风向标,更是网络言论自由不得触碰的底线。若网络言论自由不受公序良俗的约束,那将会为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必须成为网络言论自由度边界划分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对于如何将其自由度限制在符合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主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不破坏社会风气

社会风气是一个民族价值观念的体现,是一个国家精神面貌的体现。但在当今网络空间中,存在着大量包含色情、暴力与极端思想网络言论。这不仅违反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款、《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有关于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规定,严重破坏了社会的良好风气,也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形成造成错误导向,从而将错误思想的种子埋入国家未来一代的心中。

2.不扰乱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通过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共同维护而达到的一种平衡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社会状态下,不仅有利于社会机构的平稳运行,也有利于人民生活得到正确保障。但因网络言论问题,这种平衡逐渐被打破。以网络谣言为例,网络谣言是一种具有突发性且没有依据的网络言论,当网络用户自由散布网络谣言后,其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会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也会连带性的造成诸多不可逆的损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可见网络言论不得以扰乱社会秩序来实现其自由。

(三)不得损害国家的荣誉、利益与安全

维护国家的荣誉、利益与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国家能够平稳、安全的运行是社会发展与公民生活的保障。《宪法》第五十一条与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民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因此网络言论的自由不能与国家的荣誉、利益与安全产生冲突,并且应以国家优先为原则进行网络言论的发表。而如何使网络言论自由在不侵害国家安全、利益与荣誉的原则上行使,笔者将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阐述。

1.不泄露国家机密

网络言论主体的复杂性以及传播的快速性导致国家对网络言论的管控力度有所限制。而网络空间内部的开放性,使得国家机密信息被泄露或盗取的风险度大大提升。若网络言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并在网络空间的得以传播,一方面会使国家相关机关难以进行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若国家机密被他人或他国不法贩卖、利用,那么将会对我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不诋毁国家形象

网络平台的出现为公民监督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方式,也为国家收集公民的建议与意见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这样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项政策设施的完善,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特点。但与此同时恶意捏造虚假信息,诽谤、诬陷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网络言论也随之出现。这不仅违背了国家开设网络平台的初衷,也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会对国家的国际形象产生不良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八款也要求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因此网络言论的自由应具有大局观念,自觉地维护国家形象。

三、网络言论失范的法治化治理建议

对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的治理不仅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发表不当言论者的自行保护,更是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因此,为保障网络言论能够正确发挥其作用,成为促进网络空间发展的重要动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对网络言论问题进行治理。

(一)从《网络安全法》《规定》等角度推进对网络空间法治化

1.加强对网络平台运营运行的标准及要求

我国于2020年3月1日最新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该《规定》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设立为单独章节,并通过第八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从网络文化建设、网络问题巡查力度、专业人员培养、传播规范、问题汇报机制、主流价值观导向等方面对网络平台运营的标准及要求进行详细的阐述。为此,网络平台运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加强网络平台运营运行的标准与要求,切实履行运营运行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最终为公民构建出更加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

2.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的落实

网络平台有义务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大量的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来源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从而给予失范网络言论以生存土壤和滋养空间。因此,网络运营者应加强对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不非法贩卖其信息的同时也应防止其信息泄露,为不法者提供可乘之机。

(二)培养网络言论主客体的法律意识

网络言论存在问题究其源头就是网络言论的主体缺乏一定的法治意识。在我国网民构成中,年轻用户占较大比例。笔者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形式,共收集252份有效数据,对网民遭遇网络言论问题的处理方式调查发现,如图1所示,仅有49.2%的网民会对不良言论进行网络举报,有部分人群会采取“同态复仇”等方式进行处理,说明网民在处理网络言论问题上缺乏正确合理的法律思维和维权意识。

结合以上调查研究,笔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应着力加强对网络主体正确价值观的培养,具体治理方式可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1.针对学生群体开展校园讲座及相关教育课程

学生已成为网络的主要主体,但该群体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皆处于重要的形成阶段,并且其大部分都缺少对事件性质的判断能力与应变能力,导致其极易成为不良网络言论问题的主要制造者或侵害对象。因此,针对学生主体,国家及政府应积极开展相关校园讲座、设立相关课程。让其在面对网络舆论问题时能够具备正确理智的判断能力,合理的应用网络言论,而不是将它作为娱乐泄愤的武器。再者,可通过开展讲座与课程的方式有效的提升其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自身在遭受网络言论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5]。

2.对网络空间法治化重要性的普及

目前国家十分重视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针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法律规定陆续出台并快速地投入到司法实践当中。但部分公民仍对网络空间法治化缺乏正确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实施有害于网络空间法治化的不良行为,在污染网络空间的同时,也导致其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针对社会群众,国家与政府应采取区域范围下“关于网络空间法治化重要性”的普及活动。加强公民对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认识,提高对网络空间法治化重要性的了解,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产生。

结 语

网络将人类社会带入全新的纪元,网络的重要性使得网络言论问题的治理任务变得十分艰巨。虽然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但是若网络言论自由需要在牺牲公民、社会与国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得以实现,那么网络言论将失去其利用价值,因此我们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更应该仔细思考如何确定网络言论自由度的边界,从而对其问题进行规制。

虽然我国对于网络言论问题的治理仍相对缺乏经验,但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更加完善的法治化网络体系将得以建立,从而更好地解决网络言论问题,推进网络言论的法治化,进而为公民、国家与社会营造优质的法治化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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