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实践的限度:罪犯改造中的主体性建构

2020-07-21 09:23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犯人罪犯监狱

李 东

(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罪犯,似乎注定是自由的反义词,将这两个概念置于同一个语境内去讨论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但自由作为个体生之原欲,即使在被拘禁的历程之中也会迸出花火。尤其是在新时期治理体系下,对于罪犯的改造与矫治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充分尊重人权的基础上,改造不仅需要矫治罪犯的行为模式,还需要扭转他们的价值取向。对个体认知的改造关乎社会学对主体性概念的讨论。但长期以来,监狱研究属于司法系统内部领域,是刑事法学的范畴,学者能看到的主要是监狱的围墙与边界,鲜少能涉足其内部空间挖掘罪犯社会的运作机制。然而,监狱作为重要的权力管理机构,其存在与发展一直与国家权力的进步和改良联系在一起并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场域。随着现代文明和治理能力的发展与演化,惩罚手段实现了从残酷的肉刑到以限制为主的自由刑的转变,监狱工作的重心也开始偏向改造与矫治。本文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改造的目的在于培养对国家忠诚的公民,那么监狱是通过何种具体方式去实践这一目标的。(2)随着文明进步与人道主义的发展,监狱的惩罚方式逐渐转变为柔和的人道主义改造手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监狱惩罚倾向的衰弱;(3)监禁环境与认知改造的双重管制,是否意味着罪犯完全失去自主性。

一、福柯的主体性

福柯所讨论的主体性,是一种被权力政治性建构的、被赋予的自我认知。他探讨并分析了这种自我认知的制度化模式的历史发展,即主体如何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制度背景下被确立、被塑造。福柯认为,“主体一词有双重含义:凭借控制和依赖而屈从于他人,或者通过良心和自我认知而束缚于他自身的认同。但两种意义都表明权力形式的征服性”。在福柯那里,正是权力的引导和塑造,使得个体丧失了真正进行选择的自由和能力,基于此所形成的主体性意识实则是权力隐蔽运作下的产物。因此,他呼吁,“我们今日之目的,不是去发现自身之所是,而是去拒绝自身之所是……将我们从国家与国家相关联的个体化类型中解放出来,对数个世纪以来强加于我们身上的个体性进行拒绝,我们就可以生发出一种新的主体性”[1],一种摆脱政治建构的、独立的、以自我为依托的认知和生存模式。

正是对于主体性问题的追问使得福柯深刻地卷入权力理论之中,而对现代主体状况的分析不仅需要对当下的权力运作进行详细的解剖,还需要追溯其历史的渊源。所以福柯以谱系学的视角梳理了西方社会从古代到现代的各类塑造主体的技术和模式。福柯着重考察了两种具体的技术:权力技术与自我技术。权力技术具备支配性,通过一系列技巧与手段在个体身上施加一套规范和法则,为其添加标签并进行分类。凭借这些,人才能够认识自己并成为一个主体,权力也得以在日常生活中直接运作。自我技术指的是一系列涉及伦理的自我实践,具体而言是指“个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他人的帮助,进行一系列对他们自身的身体及灵魂、思想、行为、存在方式的操控,以此达成自我的转变,以求获得某种幸福、纯洁、智慧、完美或不朽的状态”[2],即对生存选择、行为方式、存在意义等所作的反思。由此可见,主体性的建构是沿着内外两条相辅相成的路线进行的:从外部对个人身体进行控制和规训,辅以对自我意识及存在方式的灌输。二者相结合浸入主体生存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在福柯的理论中,这两种技术的边界并不明确,具体而言,权力技术的实践方式虽主要作用于对身体的管控,但目的是使得个体内化规范并主动循规蹈矩,某种程度上也可称作是对主体自我意识的干预。这两种技术像是相互缠绕的两条线,环抱并牵引着现代主体朝向国家治理所需要的公民标准行进。

同时,福柯也提到,在分析权力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将之视为压制性的,权力还是一种生产性的力量。在《性史》中福柯称其为“生命—权力”(bio-power)。他以身体为中心,把人的身体整合在知识与权力的结构中,使得个体成为各种规范宰制下的主体。可以说,在福柯的权力分析框架内,个体几乎无处可逃,因为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像是社会的毛细血管,渗入各个层面。但是福柯同样提到,权力的共谋性使得反抗成为可能。权力作为一个战略性的关系领域,身处其中的个体和社会体制一直处于一种相互协商状态,而个体的主体性就是在这种不断与外部机制和自我知识博弈的过程中被塑造和生产,并呈现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某种程度上,不存在一个普遍意义上的主体,有的只是多元、复杂、流动的主体性。

本文正是以此为基点来分析监狱矫治对罪犯主体性的建构过程,并试图以此为切入点,超越一般的道德评判和政治诠释的框架,重新看待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惩罚手段,审视福柯所称的规训权力下个体所拥有的有限空间,探讨规训权力。

二、监狱研究回顾

以监狱为主的惩罚方式并非现代化的产物,监狱与阶级社会和国家权力几乎一同诞生,在某种程度上是政治权力和国家进步的标志[3]。一开始,监狱所具备的主要功能是惩罚,对于违反规范的人进行肉体上的惩处。在18世纪以后,针对罪犯的惩处不再施加于肉体之上,而是转换为一种剥夺和限制。剥夺其对于身体的掌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犯罪学领域内,监狱一般被视为具备以下四种功能:惩罚、剥夺、改造、威慑。前三种功能是针对被关入狱的罪犯,最后一种是对于未犯罪的普通个体。由此,监狱作为一种国家机器理应达成的目标可以被理解为:惩罚和转化危险个体,预防和抑制犯罪的生成。但事实上,在这两方面监狱都没有成功。犯罪与惩罚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犯罪率的变化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司法体制等复杂制度因素有关。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累犯率方面,监狱改造生活对累犯与否的影响并不显著,真正影响累犯的因素是个体当下正在经历的社会环境。即使在监狱内表现正常,一旦出狱后仍处于失业状态,或再次回归越轨群体,就很容易再次犯罪。也就是说,监狱并没有对犯罪率的减少起到关键作用,也不能解决因社会问题而导致的犯罪,甚至还会因为集中了大量的罪犯,无意间创造了一个犯罪经验技术交流的场所,进而成为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其所宣称的各个职能来看,监狱是失败的,那么其存在必然有着深层意义。格兰德(David Garland)就提出,监狱的存在暗含三种社会符号意义:宣泄公众情感,维系道德边界,支撑国家权力。[4]因此,监狱是一个极其特殊的场域,在其中运作着机构与个体的博弈。20世纪60、70年代,针对监狱研究相对较多,关注维度集中在监狱内罪犯社会及其亚文化。80年代初,自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将视角从监狱扩展到全景监狱社会的规训权力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把分析领域放在了政府的刑罚政策以及国家权力的扩张上。自此,监狱的民族志研究逐渐式微。而在中国,虽然监狱研究不少,也关注罪犯本身的亚文化态势,但多数研究始终存在一种倾向性,即重惩处轻改造,始终以一种从上至下的结构主义视角去看待监狱生活和罪犯社会。再加上监狱系统本身的敏感性,外来人员进入监狱接触犯人获取资料的机会并不多,监狱内的调查与研究更多是由司法系统内部的人员在进行,比如法学学者、狱警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会忽略或者遗漏犯人视角的监狱研究路径。

近年来对监狱改造的研究开始更多地关注犯人的个人体验,并从中挖掘矫治项目的效用。吉迪恩(Gideon)在对以色列沙朗监狱中的社区矫正改造模式的个案研究中发现,TC治疗集体或治疗社区改造技术的引入明显影响了囚犯互动以及狱囚关系,进而改善了整个监狱改造活动的运作。作为一种以“治愈”为主的手段,TC模式在硬件设施、防卫工作以及空间限制上明显优于普通监狱。参与此项目的囚犯对TC模式持积极态度,认为这种方式带来了更为尊重人、更宽慰的环境。与此同时,TC模式中的非监禁性原则使得狱警的工作相对轻松,甚至可以算是一种“伪退休”状态,所以愈加促进了狱警的友好态度。通过对囚犯以及狱警两方面的影响,这类监狱改造项目的重犯率相对其他监狱明显偏低。[5]古德曼(Goodman)则通过对美国加州的一项让罪犯参与森林消防工作的改造项目研究发现,随着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发展,监狱内的劳动体制开始产生新的变革,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变化是,改造技术通过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促使罪犯发展出某种职业道德。他认为这种观念的培养是新自由主义时代背景下改造的新发展,目的是使犯人内化新自由主义话语关于个体责任的观念——监狱只是提供改造的机会和平台,犯人自身才是改造成效的承担者。[6]格兰特(Gallant)等人的研究则关注监狱内的休闲娱乐活动所带来的改变。他们发现澳洲的一些监狱会通过定期举办运动会来达到对罪犯的改造目的,如每周举办足球比赛或一周两次的垒球运动等,这类运动使得囚犯能够暂离乏味且充满压力的监禁生活,促进与同囚的关系。对监狱方来说,运动不仅提高了罪犯的健康状况,也使他们更容易被管理,因为囚犯因运动被分散了注意力,还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的暴力事件,减小了恶性事件发生的概率。[7]

监狱的存在有其特殊的符号意义,作为一种国家机器,监狱运作的演变与发展必然投射着社会秩序的变化。可以看到,前现代那些需要依靠暴力和恐惧维持的治理形式现在都被更隐蔽的手段所替代,治理的内涵也从压制转变为引导,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似乎打造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环境。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惩罚倾向的减弱?

三、主体性建构与行动策略

本研究对W监狱中25位男性罪犯进行了半结构式的访谈,同时通过参与观察犯人团体课程以及狱警与犯人的个别谈话收集相关材料。所访谈的男性服刑人员年龄从20岁至51岁不等,判刑从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由于田野点的特殊性,在样本的选取上并不能按照相对科学的抽样方法来选取访谈对象,因此样本的构成可能并不足以完整地反映监狱内总体情况。本文按照最大差异化的原则,尽可能在监狱方所安排的人员中选取具有典型性的个案进行访谈,以保证资料的丰富性。访谈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犯罪原因、参与改造活动的情况、社会关系状况、服刑主观体验等方面。整个访谈过程主要围绕访谈提纲进行,但是也给予被访者充分的自由讲述自己的感受与经历。

W监狱中,罪犯改造工作是整个监狱管理的重点并且贯穿犯人的整个服刑过程。根据监狱改造活动的规定,大致可以将罪犯改造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入监阶段、矫治阶段、出监阶段。

罪犯矫治环节需要狱内多个部门协调配合,负责罪犯矫治阶段的部门主要有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劳动改造科、刑罚执行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科六个部门。与此同时,监狱内的各个监区也设立专门的办公室与各个科室联动,一同完成改造工作。狱政管理科,主要负责狱内罪犯的管控、考核、点名、检查和奖惩;劳动改造科和教育改造科主管罪犯改造生活的各项活动,罪犯日常生活遵循“5+1+1”模式,即5天劳动,1天学习,1天休息,劳动生产的考核、奖惩、劳动时间等方面的问题由劳动改造科执行。教育改造科的内容涵盖较广,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社会帮教、心理辅导等方面的课程,几乎包含罪犯除劳动之外的所有活动项目。刑罚执行科,日常管理关于犯人减刑假释、申诉检举、监外执行和再犯罪处理方面的事务。狱内侦查科负责侦测狱内可能的犯罪情况并建立一系列措施监视服刑人员的潜在危险行动,同时处理狱内已经发生的案件。生活卫生科承担大部分的后期工作,如卫生、伙食、衣物等方面的内容。

图1监狱改造流程及主要负责部门

监狱内部结构的设置,除了上述六个主要部门和各个监区办公室之外,还有一个设立在罪犯群体内部用以协助狱警处理日常罪犯管理事务的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以下简称“改积委”)。某种程度上,“改积委”的作用相当于学校班级中班委会发挥的作用。在人员选取上,组成“改积委”的成员选拔要求至少是普管级别的犯人、没有累犯的经历、非暴力犯,在平常的改造考核中表现优秀。“改积委”的设立,从当年评选为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中产生,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监规纪律维护组、学习(文体活动)辅导组、生活卫生组和劳动改造组,各组分别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改积委”成员一般需要佩戴袖章,在生活和生产区内有一定自主行动权限,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狱警完成管理任务。严格意义上说,“改积委”没有太多实质性的权力,只是作为辅助狱警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一个机构。但是相应地,作为某种程度的犯人“精英”和狱警协助成员,“改积委”成员拥有相对而言的“自由”,比如生产改造活动中作为流动岗监管普通犯人的生产情况,带领犯人进行狱内安排的活动,教育和引导新入监的犯人等。

(一)外部凝视:全面布展的监视网络

近现代监狱中,由于科学技术的限制,监狱无处不在的监视任务主要是由环形建筑来完成。根据福柯的描述,它不需依靠多大的人力,而只需要通过建筑结构的细小设置以及微观几何学就能发挥最大效率的监视作用。进入21世纪之后,现代科技发展出了更为简便的监控工具——摄像头,相应地,建筑物所承担的监视功能似乎被一定程度弱化了。但全景敞视主义的本质从未改变。对于潜在危险的监控仍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环节。但监控摄像头的引入也带来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何预防囚犯之间共谋的可能性。在边沁的设想中,环形建筑具有向心的可见性,即人能够被彻底观看,但不能观看到别人。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一点则是其横向的不可见性,即每一个被观看的人应当是被单独隔离且无法相互交流的。“隔离是实现彻底服从的首要条件”[8],横向的隔离阻断了罪犯之间的接触,确保他们相互之间没有交流、串谋或者集体行动的可能。但是,实际的情况是,监狱需要在有限空间容纳较多数量的犯人,最常见的方式是多人共用一个寝室,所以必须考虑共寝所可能引发的交流串谋。如何打破犯人间的横向交流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或者更进一步地,如果能够使得他们不但不会相互交流,甚至相互监视管控,监狱秩序无疑更多一层保障。

于是,监狱系统内便应运而生一种严格的互监制度:每三个人组成一个互监组。一个监舍内通常有3—4个互监组。互监组无论劳动、学习、就餐、活动都必须以小组的形式进行,禁止单独行动。任何人脱离了互监小组都会被高度监控起来,指挥中心的值班人员会立刻联系相关的带班警察控制住单独行动的犯人,进行谈话,必要时还会将其禁闭。因此脱离互监组活动被视为危险信号。小组内出了任何问题整个小组必须共同承担责任。直接对其负责的带班警察会追究每个互监组成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相应地,作为重要的监控制度,互监组的人员编排则存在一定的考量。当我询问Y狱警互监组的人员设置规则时,他这样解释道:

“搭配很多,这个不一定的,比如说,三个人里面有刑期长的,也有短期的,或者有暴力犯罪的。对于重点监控的,就会用两个比较听话的来包夹他,形式很多,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他们好好改造,不出事。”

互监制度通用于全国的监狱系统,尽管在人数设置和具体的操作形式上不尽相同,但是其目的都是要达到犯人之间的横向监视。互监制度设置的精妙之处就在于其产生了一种连锁效果,它承接了监控摄像头所观测不到的角落,利用犯人之间的关系作为新的监视实施工具。每一个犯人,不仅置身机构的目光之下,同样也暴露在其他犯人的盯视之中。

然而,这种横向的监视并未止于互监组,互监组制度之外,监狱还设置了另一种监控机制——秘密力量。秘密力量是在警察的直接管理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重新犯罪活动线索,获取罪证,侦查破案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狱内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建设。这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互监组制度相辅相成,它被用于及时识别和预防潜在的危险。至此,监狱在犯人内部铺展开了一个全面的横向监视网络:摄像头组成了覆盖所有活动领域的天网,互监组与秘密力量组成了监视犯人精神活动的心网。

全面布展的外部凝视网无疑是在现代监狱中的一种革新,形成了更加严密的控制机制。这似乎无形中导致了另一种类型的惩罚——犯人原子化。监狱内似乎充斥着一种“不信任”的氛围,很少能够发展出“友谊”。被访者龙力在和我谈到与其他人的关系时,就这么告诉我:

“感觉他们都不信任(我),感觉被人监视着,有些人你跟他讲话,根本就不可靠,你跟他说些什么,他们会忽略这里面的意义……这里面与外面完全是两回事。你在外面,那些人还会讲义气,在这里,有些话你想说出来,想跟玩得好的一些人把心里话讲出来,但是会觉得这些人,比起在外面(的朋友),是根本没办法交心的。”

在“与他人关系如何”这个问题上,25位被访的服刑人员中只有一位用了“朋友”这个词来概括与较为合得来的犯人的关系,其他人的回答大部分则是“一般”、“还好”、“没什么特别的”。这些回答反映了一个较为明显的事实:“朋友”或者较为亲近的关系并不轻易被犯人本身承认。即使假设犯人是出于谨慎或者各类自身因素的考虑才给出这种态度模糊的答案,对访谈者的谨慎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某种程度上犯人对监狱环境的低信任度。这种低信任度的氛围在对狱警的访谈中也得到了印证。L狱警在回答我的“他们在里面会跟身边其他人聊天吗?”的问题时,这样解释说:

“这些犯人的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他会认为一旦突然有个人跟他聊天,很可能是某某警察安排在他身边的,所以他就会存在防卫心理。他会担心他说的话说不定很快就被另外一个人知道了。”

从这个层面来说,似乎是监狱全面布展的监视机制造就了该场域内的低信任度。犯人与犯人之间有着潜在的威胁,尽管也存在成为朋友的现象,但是对于多数人而言,监狱并不是一个可以“交心”的地方。

(二)身体技术:时空限制与监狱“惯习”

监狱内“5+1+1”的生活模式同时具备了三种主要功能:学校(早读、文化教育、监规纪律)、军队(点名、队列、操练)、工厂(出工)。复合性的功能设置意味着改造活动全方位占据犯人生活。完整的教养改造体系下的三种模式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行为矫正。监狱远不止于实施监禁这一个功能,罪犯在里面还需要学习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甚至在生活细节上(上厕所、洗澡)也需要严格按照监狱规定来行动。

对身体的控制归根结底是自控力的培养。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称为监狱惯习的培养。根据布迪厄的分析,影响惯习生成的关键性因素即个体所处的社会结构。[9]社会环境中的结构性要素会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被人内化,从而形成个体的某种固定行为实践模式和性情倾向。监狱在漫长的时间轴线上安排罪犯持续进行机构所规划的固定活动,犯人的身体首先会在物理上适应这种作息,然后就可能在意识层面有所转变。同时,在先前的自我意识转向机构认同的过程中,实际上蕴含着一种对先前自我的割裂,惯习的扭转并不是一蹴而就,而且还伴随着一定程度的痛苦和煎熬,可以从2个被访者的描述中感受到他们的精神压力:

“成天都是周而复始的生活:出去劳动、回到监舍、吃饭、睡觉,你每天都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惰性思维。那么有些时候,在被一些外界的人触碰之后,情绪会相当波动,就想把自己的怨气发泄在别人身上(的感觉)。但是在这里面没得办法,只有自己调节,所以就觉得住在这里的压力相当大,很压抑。

“……我觉得劳动改造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时间长了嘛,心里面还是感觉相当憋屈。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嘛,你觉得什么肉好吃,什么菜好吃,你天天吃那个也会厌烦的嘛。”

在监狱里,大部分的犯人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受限的,却很难说清楚施加于他们身上的权力到底是怎么起作用的。“压抑”、“憋着的感觉”这类生动却并不具体的说法体现了他们在狱内所感到的情绪起伏,而他们更倾向于把这种感受产生的原因归结于每天周而复始的生活。但无限循环的乏味活动其实并非造成压抑的根本原因。某种程度上,是身体与自我意志的区隔,即自我控制权的丧失——我不再能够决定我要去哪里,要做什么,甚至不能自由地上厕所、睡觉和吃饭——导致了这种难以克服的压抑感,它将人禁锢于无形之中,看不见也摸不着,但是那种窒息感却实实在在堵在胸口。没有掌控自身的权力,无力抵抗如洪水一般的厌倦感和无力感,而这种精神上的苦痛正是现代监狱的惩罚核心。

与身体的管控相呼应的是对时间感知的剥夺,监狱内罪犯进行活动的区域内基本上没有任何指示时间的工具,如时钟、手表等。甚至,在监狱的入监集训中心的违禁物品列表中,手表也是其中一项。对于这项内容,监狱规范手册里没有特意解释为什么会禁止手表这类指示时间的工具,狱警对此的回答是防止罪犯预谋在特定时间逃窜。但如果仅仅从这个层面来理解时间对于罪犯管理的重要性还不足够。监狱内,和时间密切相关的是各项必须进行的活动,如出工、吃饭、学习,所以多数犯人在谈到自己的作息时用的都是活动项目,而不是具体时间。某种程度上,他们对于往事的记忆以及流逝时间的整理,都被镶嵌在机构的时间框架内,而不是对自我经验的认识。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时间感,似乎也是驯服个体的重要工具之一。梅洛-庞蒂在其著作《知觉现象学》中指出,时间和主体性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正是通过对时间的内在辩证法的追踪,我们才能够重建我们的主体观念”[10]。个体如何安排自己的时间,形成何种时间观念,与个体对自我的身份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被屏蔽了具体的时间刻度之后,罪犯会下意识把对时间的观念转变成对机构活动的感知,在漫长的刑期内,重复固定的活动逐渐侵入到思维模式和自我认知中,原有的对自我身体和活动的感知便会逐渐转变为一种对机构的意识。对时间的感知所形成的时间观念是身份意识的一种象征性结构,也可以说是一种自主性的体现。清楚地了解具体的时间流逝,能够帮助个体整理自己过去的经验,计算付出与得失,拥有控制权,从而具备更明确的自我认识。失去了这种权力,在某种程度上,犯人就可能成为机构的完全附属品。

(三)社会关系:监狱的边缘控制带

监狱中时常会有一些庆典,特别是在重大的节假日里,这些活动一般包括犯人报名的艺术表演节目,也有对于积极改造的犯人的表彰大会,其中最具特色的则是一系列的社会帮教活动。所谓社会帮教是指动用外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协助犯人的改造活动,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亲情帮教,即在每周接见日,直系亲属到监狱会见服刑人员。同时,在传统节日时,由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家属进监探望服刑人员。W监狱将这一系列活动命名为“高墙内的假日时光”,2017年,W监狱分别开展了6场亲情帮教活动,使服刑人员与亲属之间得以零距离接触。

亲情活动是犯人非常欢迎的活动形式,几乎所有受访的犯人都提到过自己的家人,有些受访者也将接见日视为狱内为数不多的开心时刻。一被访者谈到:

“我没什么不开心的事,劳动什么的都完得成。要说开心的话就是去年参加了那个亲情帮教。这个特别一点,不用隔着玻璃,我老婆孩子都过来了,我还可以抱到我儿子。就是时间太快了。还是好好改造啊,下次再参加。”

帮教活动中,“爱”和“感恩”贯穿始终,从这个层面来讲,其与社区矫正模式有些相似,都是调动社区环境以及社会关系来为罪犯的改造提供条件。虽然国内外的社区矫正模式都强调社会联结的作用,但在中国的语境下,启动社会关系对罪犯的影响有其独特的文化内涵。中国人的社会关系结构正是费孝通先生所称的差序格局,如同石子溅起的水花,中心是最亲密的人向外扩张到陌生人。因此,中国人的自我是在社会关系中建立的,是以他人的凝视为基础的。即使是在个体化程度不断提升的阶段,个体的独立与自由空间被空前放大,但集体的概念仍然是中国人界定自身主体性的重要因素。[11]这种互倚型的自我意识模糊了个体和其有强联系的人(家人、朋友等)之间的边界,致使个体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结之中才能意识到自身,才能构建自我意识。[12]这种自我模式是中国文化语境下所特有的,它不同于西方语境下所培养的边界明确的独立型自我,西方个体的自我意识并不依靠社会群体建设来生成。

所以,帮教活动蕴含着深刻的中国文化本身的特点。社会帮教、家属回访等活动的目的都在于为罪犯寻求并修复曾经的亲密社会联结,建立与他人的关系以此来帮助其对自我进行建构。服刑的罪犯因为违法行为入狱必然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对自我建设极其重要的社会关系得不到修复,改造活动就无法真正深入肌理产生影响。因为在中国文化里,主体的概念是无法脱离社会群体的建设而独立存在的。任何一个个体都与社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纽带关系,罪犯也不例外。即使他们在形式上被排除和隔离,但是他们仍是社会的一员,他们并未被抛弃。于是在改造教育中就必须不断启动与他高度关联的社会关系来影响他的自我建构以及自主意识,让其明白自己还有为人子或为人父的社会联系和责任。所以,监狱的帮教以“爱”与“感恩”为主题,积极帮助恢复或强化罪犯与其家人的联系,最大可能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来促进改造活动的进行,进而影响罪犯的主体性。这正是利用了中国独特的社会关系文化来实施犯人管理。

除了通过外部社会关系介入到监狱来为改造施加影响之外,监狱也通过帮教活动向外部世界发挥功能。被访者老布在谈到亲情帮教活动时就提到:

“2014年,我媳妇来到监狱里第一眼见到我的时候就说,我看你们这里的园区绿化,比你在部队的时候都搞得好啊,这是她说的第一句话。好多人来了多是说这里吃得饱吗,穿的暖吗,挨不挨打啊,挨不挨骂啊。作为父母来讲,他们考虑的更多就是这些问题。我们监狱最好的就是,每年都要搞一次两次什么休息日啊、大型节日啊这种亲情帮教活动。搞亲情帮教的目的是什么?一个是让外面的人来看看,监狱到底是怎么回事,把他们这种疑惑解除掉,再一个就是增强服刑人员与亲人的沟通。这些我也会跟我带的新犯讲,让他们好好改造,争取明年亲情帮教的时候再弄到一个名额,让家里面的人来看看。”

围绕监狱主体的社会关系正是监狱与外部世界联系的纽带,正是通过它使得监狱在自身周围形成一个边缘控制带:向内,通过帮教活动使得外部世界得以以一种安全的方式渗入到监狱内部发挥改造作用,缓解罪犯因为被隔离所产生的焦虑与对家人的思念,软化监狱严肃的强制性所带来控制感。将会见家人作为激励改造的奖励机制是驱动罪犯积极改造的重要方式。向外,监狱人道主义的环境与设施通过罪犯的亲属得以向外传递,监狱不再是大众观念中那种被隔离在社会边缘阴暗灰色的真空地带,而是社会机器运转的一个重要部分,以此塑造出良好的形象。

(四)行动策略:主体对权力的回应

入狱给罪犯带来了绝佳自我关注的契机。被判监禁使得犯人原本的生活节奏被打乱,从自由公民到阶下囚的身份转变也使得其先前对自我的意识被瓦解。但是,正是在生命秩序失范的时期,对自我的认识空前突出,几乎每个犯人都会开始回想过去的人生,对自我进行反思和审查:

被访者小飞:“我自己一个人的时候经常会想想事情(具体是什么时候会想呢?)通常就是睡觉之前啊,有时候在车间劳动一个人坐着的时候也会想。(都想些什么呢?)那多了,想自己以前啊,想以后要怎么办啊。之前我感觉自己事业心很重,整天忙这个忙那个。我出了这个事以后,厂子里的事情没人管了,我爸还辞掉了单位工作去顶上,一想到家里就很愧疚。是真的后悔啊!为什么当时那么冲动?要是能再忍一下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感觉自己还是太浮躁、年轻,脑子里不想事情。(那你现在想的这些,在来这里之前想过吗?)很少很少,基本上没想过这些。在外面,想得最多的就是怎么赚钱,闲下来就去玩,哪里会想得这么深,没有的事。”

大多数受访者在回答入狱之后所带来的变化时和小飞一样,说来到监狱之后开始更多地思考和回想自己过去的人生。夜深人静时的沉思,几乎是每一个犯人必经的历程,它伴随着某种程度对自我的重新审视。这不仅仅是一种静止的冥想状态,也是一个流动的行为实践。正是在不断的自我质询中,犯人得以观看自己,获得关于自我的知识。但这种自我审查与前文提到的认罪不同,自我审查并不局限于犯罪行为,而是以犯罪为契机得以回顾入狱前的整个人生进程。自我审查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我到底是怎么变成现在这样的?围绕这个问题,个体开始梳理自己的生命历程,理清成长中牵扯的社会关系,回顾重大的生命事件,从而对自身之所是有了一个可能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看法。

在对自我何以变成现在这样进行梳理之后,最现实的问题则是如何顺利地度过今后漫长的刑期,如何过好之后的人生,即“如何照看自己”。因此,自我审查的结果可能是行为和态度转变。弗拉纳根(Flanagan)的研究就表明,被拘禁的犯人会在服刑期间产生一种态度和行为的转变,去适应狱内的环境,顺从监狱的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13]。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犯人都能够在自我审查后站在机构的立场去看待自身的境况,其中也有少数拒不认罪违反管理者。但无论是顺从,或是抵抗,只要是出于个体的自主选择都被纳入自我塑造的范畴,可以被置于主体行为策略连续统的两端来理解。

几乎每个犯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自我审查和行为模式,但仍可大致总结出四个主要的犯人行为类型框架:接纳、附和、重构与抵抗。

1. 接纳

采取这种行动策略的犯人承认了司法话语体系的合理性,并且能够以此作为自身行动的依据。这类犯人内化了司法话语,并且在谈及自身的时候会充满对过去的自责和悔恨,将犯罪的原因归咎于过去自身性格或习惯上的一些缺陷。正是抱着这种情绪,他们能够站在监狱的立场上去反思自身,认为施加于自己身上的惩罚与限制都是应该的,也是自己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自愿去改造自我、重塑自我。

老布,作为新犯小组长、“改积委”的一员,他就非常能够理解监狱设置活动的初衷,并能够热情地投入到对新犯的教育中,积极参加监狱设置的各项活动。他明白监狱所希望看到的理想犯人是怎样的,并且愿意承担这个角色,也正是在服从中老布找到了自己的价值感。老布在访谈中用“大家庭”这个词来形容监狱:“在这里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说白了警察就是父母官,对罪犯比较关心,我来了5年就是这种感觉。”接纳型的行动策略使得犯人能够遵循规矩,好好改造,努力使得自己成为一个监狱所期待的“好”犯人,争取获得减刑早日出狱。而事实上,愿意顺从管理、积极表现的犯人,确实都获得了监狱在物质或者刑期上的奖励。一旦认同机构权力并发自内心地遵循管理之后,犯人与表扬,这两个看似矛盾的词却微妙地融合在了一起。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监禁所带来的痛苦的减轻,但是依附于监狱,以权力话语为依据来判断和应对不同的情景,就不会疑惑,也不会产生认同的煎熬,甚至会在遵循的过程中获得意义感。

2. 附和

犯人在服刑一段时间之后会开始适应并发展出一些技巧来回应监狱所施加的限制,戈夫曼称其为“二级调试”(secondary adjustments),指个体试图拯救自己某种意义上的个性的举动,从而维持自己一定的自主性。[14]在戈夫曼看来,最普遍的方式就是“耍酷”:在日常活动中和工作人员保持礼貌友好的互动,不公开与规则发生冲突,却在规则不明确的灰色地带挑起事端。戈夫曼提到,在精神病院中有许多轻微跨越规则的行为发生,例如,有些病人会偷偷在病房的散热器上小便而不是请示上厕所,借此方式维系自己的一种自主性和反叛感。但是这种行动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会被处罚,机构往往会容忍一定限度的规则试探行为,似乎允许他们保留一部分自主,反而使得管教更容易进行。

对有些犯人而言,对自我控制感的强烈需求会促使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摸索顺从的边界。被访者明洋在和前来询问参与团体辅导活动意愿的狱警进行个别谈话的时候就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反叛:

Y狱警:“我们这个活动就是一个团体课程,主要是在你们的休息日大家一起玩一下,缓解一下心理压力。你可愿意参加?”

明洋:“犯人愿意。”

Y狱警:“好呢,但我还是要先说清楚,这个活动是我们教育科组织的心理辅导课程,不算是学习课,所以是自愿参与的,不强制。你是愿意参加对吧?”

明洋:“犯人不愿意。”

Y狱警:“啊?……等一下,我没反应过来,你是不想参加了?”

明洋:“犯人还是不参加了。”

Y狱警:“哦,可以的。……那你为什么又不想参加了呢?”

明洋:“(低头玩手)没得选的话,那我就参加。如果可以让我自己选,我就不想去。”

在上述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次称呼的转变:在回答愿意或不愿意的问题时,明洋用“犯人”自称,而在解释为什么最终不愿意参加活动时,明洋用了“我”。前文中提到过监狱对身份意识的不成文规定:罪犯在与警察对话的过程中需要自称“犯人”。而是否使用犯人来自称,则意味着是否愿意表现出对监狱的顺从姿态。明洋一开始以为这项活动是必须要参加的,在狱警说明情况后,明洋则选择了退出活动。如果把这种自称的转变解释为在机构意志与自我意志之间的选择的话,明洋显然在有限空间内尽可能地选择了自我意志,维持了自我的控制权。

附和型策略的核心原则是,想要控制自己,必须先允许自己被控制。生活在监狱的权力关系网络中,个体需要适应环境并且学会与之共处,正面抵抗并非明智之举,所以多数人倾向于隐藏自己。因此,在这个语境下的主体并不是一味地服从,也不是极力反抗,而是处于这个连续统之间。“服从但并非不反抗”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是个体和监狱权力的一种和解。策略性的反叛是犯人利用权力的边界为自己保留个性的举措,而对管理者而言,允许其保留一部分自主可以促使管教顺利进行,于是狱囚双方在规则边界上维持着微妙的平衡以保障机构的顺利运作。

3. 重构

犯人有时会用自己所期望的方式来重新解释他所面临的状况从而对环境意义进行重构,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得以调整心态面对难熬的生活。有些犯人就会把长期拘禁理解为一种自我提升的契机。监狱所设立的技能培训课程每个月都会邀请外来的专业技术人员来为犯人上课,在培训过后监狱会组织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试,内容包括汽修、美发、机电等。获得相应证书的犯人在出狱后就拥有了找工作的敲门砖,但是这类课程的最终收效却并不乐观,根据负责相关工作的狱警透露,近几年的技能培训总共只帮助了3位犯人在出狱后签到相关工作,每年培训班报名的名额都招不满,犯人似乎并不愿意参与这类活动。但是这其中有个有意思的现象,为数不多的报名人群中重刑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在访谈对象中,被判死缓的侃凯在谈到以后的打算时就提到,自己愿意参加技能培训班来提升自己:

“虽然说这几十年就在里面了,但还是得不断努力去学习吧。有些东西,就像我跟你聊的,既然不想去死那就好好活一下。我跟家里人也是这么说的,我说让我看一下,看一下能不能在里面学习些什么。说实话,我就想,这20年能不能好好的活得更有意义。好好保重身体,健健康康,换一种方式,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为自己以后做些准备。就目前吧,我对自己信心还是挺足的,虽然现在已经进来了,该改造还得好好改造,其他的事情,如果以后考核下队后,有机会还是想着报考一下各种培训班,有些事情还是逼着自己不断去学习一下的。”

侃凯对于今后生活的描绘充满了积极的词汇,他的叙述中传递着一个核心的观点:境况已经无法改变,那就好好面对接下来的人生。在这里,他用自己的方式重新解释环境的意义:长期的监禁并没有把他的人生毁掉,甚至可能是一个他重新寻找生命价值的机会。这跟同样被判死缓的哈皮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样貌。在跟哈皮的谈话中,他数次谈到死缓对自己造成的痛苦和压力,“就是心里面,你讲到刑期的话就不想再讲下去了,就觉得已经没有希望了。”哈皮表示,他不愿意去参加监狱活动,因为“觉得刑期太长根本没有兴趣参加这些东西”,“做什么都提不起劲”,也不会跟其他人过多来往,时常自己一个人呆着,但独处时“脑子里面就想的都是刑期太长,想不了别的,想什么都会觉得刑期太长,再怎么想也是白想。”甚至家人表示要来看他,也被他拒绝了:“我叫他们不要来,就感觉刑期太长了,刑期长来的话,哎,不是说不想他们,也想啊,就是来的话只会更让对方难过。”

相同的量刑,却对两个犯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其中必然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重构型行动策略的作用不可忽视。重构当前环境的意义,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去解释当前的状况,调节心态去处理和维持自身的平衡,是重构型行动策略的突出特点。它能够帮助犯人转移注意力,一定程度上缓解焦虑感。因此,在这种行动策略下对机构的服从也是为了服务于自身,但它不同于附和型行动策略——它不是指向某种功利目的,也不是为了维持反叛感,它指向自我更新(self-renewal)和自我提升。对处于从属地位的犯人而言,改变或者抵抗监狱的惩罚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只能接受现实、明确自身处境。因为,在不可撼动的事实面前,人力太渺小;然而,他们仍有思想这一最重要的“武器”,可以赋予身边环境新的意义,以抵抗汹涌而来的压抑。

4. 抵抗

如果将抵抗视为顺从和接纳的对立面,那么被访者那林则是抵抗策略的一个案例。那林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缓,入狱近4年,但在这4年期间一直不认罪。他声称在他车内被查获的毒品并不是自己的,他是被陷害的,但却并不能给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证词有效。因此,法院并未接纳其上诉。于是那林在狱内开始违规、自残,狱警按照规定将其禁闭。3个月后,那林被放回普通监舍,但他仍是消极怠工,拒不遵从规范管理。监狱内像那林这样声称自己冤枉的犯人并不少见,但很少有像他那样拒不服从管理的人。因为按照监狱规定,违反监规纪律者的申诉材料要被延期3个月才受理,以示惩罚。因此,多数要申诉的犯人都倾向于好好表现,以便材料能够顺利过审,提交法院。但那林却一直在“违规——延期——再违规——再延期”的循环中挣扎、反抗。

现代监狱在空间、制度和规则上的各种限制基本上已经瓦解了集体性反抗活动的基础,犯人们清楚地了解选择的限度及违反规范的后果,明白如何做出最恰当的选择,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暴乱、抗议、挑衅等行为已基本消失,多数情况下犯人们都表现得很配合,纵有不满,也倾向于伪装、隐藏或自我消化。[15]公然的对抗是不明智的,也是非常冒险的。但集体性抗议的相对消解却并不意味着个体意志的泯灭。监狱内的抵抗行动转向了更加个体化的层面,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个体与机构的斗争,不涉及公开的暴力对峙,也不是要撼动机构存在的合理性,而是个体以自身为依托,捍卫自我意志的行动。那林的拒不认罪虽是一个较为极端的案例,却是监狱中反抗意志的明显体现。因此,现代监狱内的抵抗可以被定义为拒绝施加于自身的引导和控制、以自我意志为主导,指导反应模式的行为。同时,犯人抵抗的对象并不是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机构,而是施加于个体身上的,与知识、行动相关的一系列权力效应。

四、结论

研究发现,摄像头以及在犯人之间建立的横向监视网络形成了外部凝视机制将罪犯限制在权力的目光之下,与监狱本身的低信任氛围相缠绕,构成了犯人的原子化;对身体的控制和训练培育了规训的肉体,通过剥夺具体时间感知,并在漫长时间线上反复地活动,监狱培养了犯人的“惯习”又间接实现了精神层面的惩处;亲密的社会关系被建构为一种驱动改造意愿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对家人的情感被融入进犯人的自我认知中,进而促使其改变行动。尽管所有这些负向因素的综合作用给犯人带来了惩罚性的痛苦,却也在无形中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自我审查契机。几乎所有犯人都有安静沉思的经历,这样的自我审查使得犯人得以梳理自己的人生进程从而对自我形成全新的认识。自我审查的结果通常是行为与态度的转变,犯人往往会思考该如何过好接下来的人生。于是,罪犯产生接纳、附和、重构和抵抗四种不同的策略来回应监狱的改造。尽管监狱社会中限制和束缚无处不在,在此场域内的自由实践相对来说也并不容易,但是个体仍能够以自身为工具,去主动塑造自身,进行选择,回应权力。

总体而言,监狱是一种彻底而全面的制度形式,它对个体进行身体训练、培养劳动技能、规范日常行动、转化道德态度,其内部几乎没有任何断裂。这种强有力的全面规训机制是最主要的改造方式。但是,尽管改造技术在内外两个层面上都浸入到了罪犯的生活中,却并未占领他们的全部认知。监狱实施惩罚的同时也创造出一种自我反思的绝佳环境,在此犯人得以重新审视自身并自主选择,他们还发展出了一些回应权力的行动策略,这就意味着犯人并未成为规训权力的完全附庸品,他们仍有一定的自主性,尽管这种自主非常有限。因此,监狱改造技术下,罪犯的主体性是一种交织着机构权力与自我选择的复杂集合。

除此之外,对监狱的研究还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意义,涉足到那个“不正常”空间的目的也并不旨在为罪犯代言。本文试图跳出一般的政治诠释或者道德评价的框架去理解罪犯如何被塑造,以此为镜,来探讨自由的限度。许多的身体社会学研究已经发现,现代社会的治理技术正如福柯所言,将施加于身体与意识的管理从高墙扩展到全社会机体。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个体的无处可逃,注定失去自由?

与我们想象的不同,在与权力共处时,罪犯的个体意志一直存在,虽然监狱内公开、联合性的抵抗行动几乎不存在,但监禁与改造并未实现全面侵占服刑人员的意志,他们甚至在与刑罚相处的过程中发展出了相应的策略。他们当中,有人选择主动去重构环境的意义以服务于自身,有人在权力所让渡出来的有限空间内尽可能地自主选择。但重要的并不是选择以何种回应形式,而在于个体提升自我沉思,认识自己以获得真理,并把真理转换为一种日常行事的准则的过程。因此,某种程度上,只要是基于深刻的自我反省所进行的主动选择,或许都可以被视为自由实践。西方的社会学家对于现代治理技术的分析多少夹杂着些许悲观情绪,福柯也不例外,他的监狱权力论述如此有力,以至于似乎未给个体行动自主性留下任何空间。从中国监狱改造技术中发现的国家机器治理模式的变革恰好回应了福柯的论述,并指引我们每个个体反思自身处境:权力对个体的塑造并不是决定性的,自反性的思考是个体的最终依托。规范在施加限制的同时也给予了个体行动的自由空间。治理不能被视为单向的、压迫的或某种霸权性质的权力,尽管它确实采取了一些新型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意识形态的介入,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达到了这一目的。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这种介入是渗透式的,而非强制干预,形式上的柔和使得主体性建构的过程为个体反思留下了余地。对罪犯主体性建构的分析就是为了促进人们去理解当前的状况,去反思权力所施加的主体性以及其预留的反思空间,主动探索和发展出一种新的、更独立的生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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