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职责定位

2020-07-23 16:13肖雄巍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侦查权刑事案件职务犯罪

【摘 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已经被人们所熟知。在打击犯罪方面,检察机关还担负着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在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贪污贿赂案件转隶监察委后,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问题有待研究。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来源于列宁对苏维埃政权得到发展而进行的马克思主义苏联化的构想,他认为作为苏维埃联盟的联邦国家,其法制应该是统一的、协调的,那么如何实现法制的协调统一,那么就必然要建立一套法律监督机制来适应法律监督,保障法律实现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列宁总结西方作为剥削阶级的代理人的检察机关并非代表人民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法律的运行,监督法律的错误。因此,列宁在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的基础上,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检察机关,并赋予其法律监督职能。列宁认为,“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事情只是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1]从列宁对于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构想和实践中,我们可以明确,检察机关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为了保证法律的运行和正确而存在的,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是国家成文的法律,检察机关都可以监督。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入新阶段。1949 年12月21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在最初的司法结构中,对于新中国发生的刑事案件,参考借鉴苏联模式,由检察院主导侦查和起诉工作,这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最大的时候。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对反革命的打击,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经常交叉竞合,1951 年9 月3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将原《试行条例》中的规定修改为检察机关“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暂行条例》将“侦查权”更改为“检察权”,但是其侦查职能未能分离。1954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 条第2 项规定: 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这也正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和审查起诉权,其侦查范围控制在刑事案件。

1979 年7 月1 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 条第2项规定: 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自行侦查。”同一天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13 条第2 款规定: “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1979年《刑事诉讼法》准确界定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范围,将检察院自侦权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严格区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检察院的侦查权具体区别为自侦权与机动侦查权。其修改的目的在于将检察院的侦查范围严格限制在职务犯罪上,实现法律监督和公正处理的结果。实现作为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机关---检察院集中优势力量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其意义也是重大的。那么其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重大犯罪,检察机关可以实施机动侦查权的目的,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与检察机关实施的职务犯罪主体相同,虽然犯罪类型不一样,但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公务人员的纯洁,维护国家的肌体。其二,是为了实现列宁所设想的检察机关的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公安机关介入刑事案件侦查主体地位时,公安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是受到上级部门的绝对领导,难免会因为部门利益而受到干预而造成办案不公,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意义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公安机关消极办案或者因为涉及部门利益不宜管辖时,检察机关适宜介入行使机动侦查权,就可以起到维护法律公正,督促法律执行机关依法办事的双重作用。2018年3月,全國人大表决通过《监察法》,《监察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调查处置“全覆盖”的基本原则,这种“全覆盖”不仅包括了被调查行为类型的全覆盖,也包括被调查人员类型的全覆盖。[2]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转隶监察委,其本身拥有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

梳理检察院和职能历史变迁,经历了由检察机关创始的法律监督机关到适应我国社会实际的侦查起诉监督三项职能的司法机关。随着社会发展和我国法制发展不断加强,刑事案件数量越发高速增长,手段也朝着科技化智能化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愈发重要,保留部分案件刑事侦查权,使侦查重点转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既能够保证职务犯罪案件独立于行政机关得到公正的处理,而且还能够使检察机关有精力去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既能够实现以上目的,还能够督促法律执行机关依法公正履职,让机动侦查权成为悬挂在国家机构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注 释】

[1]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6页。

[2] 谢登科.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嬗变与反思.警学研究2019(5)

【参考文献】

[1] 《列宁全集》(第33卷)[M],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 谢登科.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嬗变与反思.警学研究[J].2019(5)

[3] 兰跃军.论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2)

[4] 唐益亮.检察院侦查权限度保留之必要性及路径 [J].时代法学,2018(2)

[5] 龙宗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研究[J].法学家,2018(1)

作者简介:肖雄巍(1995.3—),男,汉族,籍贯:四川眉山人,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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