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小”风险

2020-07-23 11:25封永梅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进出口贸易

【摘 要】 国际货运过程中,一些较大的风险已经引发了企业的广泛关注,其实对于一些较细小的风险,也会给进出口商带来一定的影响,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

【关键词】 进出口贸易 国际货运 运输风险

在进出口贸易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一些显而易见的大风险,如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电放提单,无单放货、进出口货运欺诈……,越来越引起进出口企业的重视。然而,在进出口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相对于我们常见的、熟悉的大风险,還有很多非常不起眼的小问题。在国际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对这种“小风险”不够重视,可能会让企业付出额外的费用和代价。

一、画蛇添足的提单栏目

(一)案例背景

悦心进出口公司与越南某公司签订合同,从广州出口一批货物到纽约,成交价为CIF纽约 50万美元。买方越南公司如期开来渣打银行信用证。信用证没有什么特别要求,只要求提供发票、装箱单、全套海运提单,在提单上要注明:“Port of Discharge :New York”和“Place of Delivery: New York”。业务员在审核信用证条款时认为,“Port of Discharge”和“Place of Delivery”都是提单上固有项目,而此次交易的目的港又确实是New York,因而未提出改证要求,遂根据信用证要求按时备货完成租船订舱,准备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纽约。然而,当业务员按照信用证要求让船公司出提单时在提单上注明:“Port of Discharge/Port of Destination:New York”,“Place of Delivery:New York”时,船公司答复,“Place of Delivery:New York”不能显示在提单上,除非悦心进出口公司额外多加5000美元运费。理由是:悦心进出口公司托运委托书上只是要求他们将货物从广州港按时运到纽约港,支付的运费和运输的责任都是截止纽约港。而在提单上注明 “Place of Delivery:New York”,则增加了他们额外的运输工作、风险和费用。船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悦心进出口公司问题出在哪里,应该怎么处理?

(二)案例分析

1、法律及惯例对提单的要求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船公司的运输责任,应按照托运委托约定,将托运人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而《UCP600》第20条的也有相应的规定,提单要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只需要填写装卸货港口,无需填写目的地,卸货港跟目的地一致时,提单的Place of Delivery栏目留空即可,但是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中已明确需要填写目的地,所以提单应当按信用证要求显示“Place of Delivery:New York”。

2、提单几个重要港口的内涵

(1)Port of Discharge和Place of Discharge

Port of Discharge是指货物的实际卸货港口,主要用于海运、海铁联运、海陆联运、海空联运。而Place of Discharge则指货物的实际卸货地,主要用于陆运,如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等。Place of Discharge与Port of Discharge的区别主要在于卸货地点一个是“Port”即港口,一个在“Place”即地点,但不一仅限于港口。这与贸易术语两组贸易术语FOB、CFR、CIF与FCA、CIP、CPT的区别类似,前一组术语后面跟的是港口(…named port of shipment/destination), 地点限于港口;后一组FCA、CIP、CPT后面跟的是地名(…named place),地点不仅限于港口。Port of Discharge与Place of Discharge可以是货物最终的卸货地,也可以只是中转卸货地。

(2)Port of Delivery和Place of Delivery

当Port of Discharge与Place of Discharge只是中转卸货地时,货物卸下来,还要换装其他运输工具进行下一程运输,这时就引出另一组概念:Port of Delivery和Place of Delivery。例如悦心进出口公司出口到美国纽约的货物,从广州港到纽约港,纽约港是卸货港。在纽约港卸货后,有两种情况:第一种,纽约港即是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纽约港之后没有后程运输,货物到达纽约港,船公司就完成了交货。第二种,在纽约港卸货后,船公司还要继续负责货物运输:如继续运往加拿大多伦多港,则货物在纽约港换船后运抵多伦多港才完成交货。由此引另一个概念Port of Delivery,即交货港,指货物从船上卸下来,并且完成最终交货的港口。或者,继续运往纽约市里的工厂。则货物在纽约港换装陆运工具,继续运输运抵纽约市内的工厂才能完成交货。这个纽约市内的工厂,就是Place of Delivery。Place of Delivery即目的地、交货地,通常是指最终的目的地,交货地,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任意地方。如果是海陆联运(尤其是多式联运),海运的终点叫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如果还没完成交货,要转成陆运再继续运输,直到最终的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才算完成交货。

(三)对策建议

由此可见,如果船公司在提单的Port of Discharge栏和Place of Delivery栏上写上“New York”意义是不一样的。如果仅在Port of Discharge栏注明“New York”,而 Place of Delivery栏留空,则船公司只需要负责将货物运抵纽约港即可,但如果在Place of Delivery栏都写上“New York”,则意味着船公司需要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纽约市,意味着增加了从纽约港到纽约市内其他地方的风险和费用。而悦心进出口公司托运委托书上只是要求将货物从广州港到纽约港的一个港对港的运输,并不包含从纽约港到纽约市这段的运输,因而,船公司要求是合理的,作为心悦进出口公司,可以尝试与买方沟通,是否可以修改信用证。但如果对方是有意设下圈套,坚持不改证,那么心悦进出口公司也只好硬着头皮接受船公司的多加运费的要求,承担额外风险和费用。

二、左右不是的“分批装运”

(一)案例背景

2019年底,祥云公司与日本AB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2020年4月前向日本ABC公司出口散装膨胀石墨100公吨,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为了顺利完成交易,祥云公司在拟定合同时还与买方约定了5%的溢短装条款,并约定溢装部分货物按照合同价格结算。膨胀石墨的商品编码3824.999940,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项下的敏感商品,祥云公司按要求申領了出口膨胀石墨100公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2020年初,石墨的成本价格比合同签订时有所下滑,多出口能盈利更多,加上与日本ABC公司签订合同规定了5%的溢短装条款,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项下的货物也有5%的溢装免证范围,为了兼顾产量和充分利用这个来之不易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祥云公司决定货物分三批出口,第一批40公吨,第二批30公吨,第三批35公吨。祥云公司的计划是否能实现呢?如果按照原计划进行会有什么问题和风险呢?

(二)案例分析

1、膨胀石墨的对外贸易管制规定

膨胀石墨一种新型功能性碳素材料,膨胀石墨(Expanded Graphite,简称EG),是由天然晶质鳞片石墨以酸性氧化剂处理后得到的一种石墨层间化合物,亦称酸化石墨、氧化石墨。因其具有极强的耐高低温、耐腐蚀、耐辐射、导电性等特性,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原子能、电力、生物医学、军事等方面。是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理项下商品。根据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规定,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的物项和技术,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验核手续,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海关不予放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进出口经营者自行承担。

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使用规范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可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一般情况下采用“一批一证”、“一证一关”的管理,即一个直属海关一次报关有效。本案例中祥云进出口公司决定货物分三批出口膨胀石墨,按照规定,第一个选择,就是祥云进出口公司申领3个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一次使用1个。而实际上祥云公司只申领了1个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默认为“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属于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特殊申请手续,并在申领的时候提前备注说明需要申领“非一批一证”。否则,这三批40公吨、30公吨、35公吨的石墨就会需要退运回去,合同违约的问题,如果强硬闯关则会涉嫌无证出货的违规违法、走私问题。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溢装免证范围

溢装免证范围,即比许可证证面显示的数量多装了,但不需要多交许可证的额度范围。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可知,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允许在报关时的多装了但不需要额外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进出口数量的5%。但这也是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的。“非一批一证”进出口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每批按其实际进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出口物项报关时,其溢装免证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本案中,祥云公司只申领一个证面数量为100公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如果该许可证是按“一批一证”使用的,可以拥有100公吨*5%=5公吨的溢装免证额度,一共可以出口105公吨,但这105公吨必须一次出口。如果该许可证是按“非一批一证”使用的,可以拥有最后一批30公吨(总量100公吨-第一批40公吨-第二批30公吨)*5%=1.5公吨的溢装免证额度。则最后一批最多只能出口31.5公吨,原计划出口35公吨,会有3.5公吨的货物无法依法出口,最终=也会面临退运回去或涉嫌走私违规。

(三)对策建议

膨胀石墨属于敏感商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并不容易。祥云公司申领的一个100万额度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如果想获得5公吨的溢装免证额度,该证就必须一次性使用,那么在拟定合同时、在履行合同时就不要考虑分批装运。但如果因为生产跟不上,需要分批装运,那么祥云公司应该克服困难,依次申领3个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分别使用。可见,在实际业务中,分批装运和溢短装条款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合同以外的其他限制。

三、 徒增成本的“分提单运输”

(一)案例背景

长荣公司从泰国FG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成交价为CIF上海,货物量不大,总毛重1000千克。泰国FG公司委托自己的货代ABC货代公司安排运输,货代公司安排该批货物拼箱运出,泰国FG公司将该批货物单据发送给长荣公司,长荣公司拿到单据后,发现货物被分拆在2份不同的提单里运输,于是致电泰国FG公司。泰国FG公司答复说,因为货量虽然不大,但品种较多,船公司将货物分级计算运费,最近运费看涨,ABC货代公司为了帮助自己节约成本所以将货物拆成2单运输,而且这两份提单虽然分属不同的船公司,但是船期一样,货物会同日到达上海,这样保证货物会按合同要求送达。长荣公司想着日前的生意不好做,应体谅合作伙伴的不易,本着长期合作的心态,表示只要货物按照合同要求按时送达,自己也没什么损失就不再有异议。CIF贸易术语、对方支付运费、货物按照合同要求按时送达,长荣公司就真的不会因为分单运输什么损失吗?

案例分析:

1、货物到港后港杂费徒增

按照商业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船公司或货代公司会收取收货人一些其他费用。果然,不久长荣公司收到ABC货代公司寄来的账单,包括D/O费(换单费)、THC费、PORT CHARGE 、HC费、EDI费等共计4000元,有些费用,如D/O费(换单费,去船公司或船代换提货单(Delivery Order)产生的费用就收了2次,货代的理由是货物分属2份提单,意味着要换2次单,所以完全是按照规定办事,其他许多费用都以同一个原因被双倍收取,货物到港后港杂费徒增。

2、一批货物需分两票申报

根据海关规定,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这项规定意味着,本来是一批货物,却要填写2次报关单,提交2次随附单据,分2次报关,如果是委托报关行完成计费可按2票货物计费,徒增了费用和时间成本,也增加了风险。

(三)对策建议

因为该批货物成交的贸易术语是CIF,运费由卖方泰国FG公司支付,货代也是由其指定,按照货代的账单支付港杂费,明显吃亏了,但如果不换单,不支付港杂费那就无法按时完成清关手续,到时候的滞报金、滞纳金、滞港费一系列费用下来,造成的损失更大。长荣公司应全面考虑到货物到港后的港杂费问题,拒绝因为对方为了降低自己成本却使自己徒增成本的决定,要求将货物并做一张提单完成运输。

小结: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过程中,有许多问题看似小,小到提单一个栏目的填空还是留空,货运分提单运输还是并提单运输,选择分批装运还是不分批,这些问题小到有点无关紧要,看似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喜好自由选择,因为哪一种选择看上去都问题不大,但实则不然。因而企业除了做好常规的风险防控,对一些看似无妨但有异于寻常的做法,也应该三思而后行,因为国际货运中的“小”问题、“小”风险有可能造成大损失。

【参考文献】

[1] 瞿启平.贸易摩擦背景下提单风险及防范探析[J].对外经贸,2019(10):23-26.

[2] 覃淮宇.进口提单欺诈原理分析及风险防范——以一则大宗产品进口业务提单欺诈为例[J].对外经贸实务,2020(02):70-73.

作者简介:封永梅(1981-)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碩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贸易。

基金项目:本文为2020年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编号2020KY38005)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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