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可儿 张嘉伦
最新的《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解释已经有了新的删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摄影爱好者的拍摄创作。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新版本法案中肖像权传达的信息,在摄影中又有怎样的规避侵权的操作?
Q:原来关于肖像权的界定是不能用于营利商业目的,现在取消了这半句话,这一点的修改是为什么?
擴大对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保护公民隐私权。
Q:很多街拍人文摄影师,拍摄的都是陌生人,发布在网站或者自己个人平台的作品都未必经过画面中所有人的肖像许可,是否发布的照片都是侵权的?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并发表其照片在公共、个人网站更是一种侵权行为。
Q:这一条中说到,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请问如何解读?摄影爱好者拍摄的路人照片是否可以解读成为艺术欣赏?
“艺术欣赏”的前提为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并不是指摄影人初始制作、使用、公布肖像权人的肖像。
Q:这样的修改以及新的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修改,是否对于一般摄影爱好者、热衷街拍的爱好者创作有影响?
约束了摄影人的拍摄行为,需要在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制作、使用、公开被拍摄者的肖像或视频。
需注意的是,肖像的内涵放弃了“以面部为中心”,转向“可被识别”的标准,这约束了拍摄行为,侵犯肖像权不仅停留在拍摄到肖像权人清晰的面部,而是扩大到外部特征,作品中的人物外部形象可被识别,即使不限于面部,也有可能构成侵权。比如,服饰、文身、发型、身体残疾等等,能够作为外部特征识别出一个人的元素,都可以作为侵权的证据。
“得到宽恕总是比获得许可更容易。”
——英国街头艺术家班克斯(Banksy)
其实早在多年前,摄影师罗格里奥·里斯在自己的作品中就做出了规避肖像权的操作,通过一个个有颜色的色块将画面中的陌生人面部做遮挡,这样就不会受侵犯肖像权的困扰。当然这样的作品也表达出了一种公众影像身份以及影像版权的探讨。在当下我国《民法典》肖像权推行的过程中,也是对于摄影师拍摄方式的一大改变,同时也为今后国内摄影师拍摄方式与图像处理方式指明了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