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不能变成“另案不理”

2020-08-03 02:03
新传奇 2020年25期
关键词:裁判被告人法官

2020年1月,上海一中院原院长潘福仁案二审宣判,被指共同受贿的妻子、女婿亦被“另案处理”。家属案件的走向,会受到潘案影响吗?没人能说清楚。“另案处理”本身的必要性受到承认,但引起的讨论也从未停止。

2019年底,安徽来安县委原书记刘荣祥,被马鞍山市中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13年6个月。判决书称,其受贿款中有170万元,系他分别与妻子潘朝红、前妻王启霞共同受贿。

尽管被指共同受贿,但刘荣祥与两任妻子却不在同一法院受审。她们再被一分为二,案件由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分别审理。

3名被告人,3起案件?在刘荣祥的辩护人仲若辛看来,这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他已于2020年3月,向安徽省高院寄出了并案审理的申请。

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因特殊规定、原因而分离为多起,这个名为“另案处理”的处置方式并不鲜见,在职务犯罪中尤甚。2020年1月,上海一中院原院长潘福仁案二审宣判,被指共同受贿的妻子、女婿亦被“另案处理”。家属案件的走向,会受到潘案影响吗?没人能说清楚。

在更宽广的领域,“另案处理”本身的必要性受到承认,但引起的讨论也从未停止。

“并案”不易

“另案处理”的做法由来已久。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2019年出现“另案处理”字样的刑案法律文书,共98747份,占该年刑案文书的6.33%,而2018年、2017年的数据分别是6.22%、6.57%。这是已审结案件中“另案处理”所占的比例。多年前,在公安机关办案阶段,比例则要高得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分析,实践当中,有的“另案处理”确有必要,最典型的是部分被告人在逃的案件,已抓获的被告人自然应该及时审判。

大多受訪律师认为,另案处理有时虽难以避免,但弊端明显:一旦案件一分为二,“另案”的被告人通常无法在本案庭审中接受发问、质证、出庭作证,并与其他被告人对质。进而,法官难以了解完整事实,不便区分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易造成量刑失衡。

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另案处理”在保障诉讼推进的同时,可能会牺牲一部分实体真实,必须严格规制。

“但检察院、法院一般不追着并案。”在一位办理多起相关案件的律师看来,“律师不提,并案的少,律师提了,并案的也不多。”

“谁最后受审,谁倒霉”

相比之下,刘荣祥与两任妻子的共同受贿案,不仅分案办理,还异地、异法院、异级别、异诉讼阶段,这给辩护带来新的难度。

像所有“另案处理”的案件一样,3人无法在同一案件中出庭接受发问、质证甚至对质。辩护人仲若辛认为,这不利于查明事实。

令仲若辛担忧的是,刘案正在安徽高院二审,而该院是审理潘案、王案的琅琊区法院的上级法院。一旦刘案先作出终审判决,按照司法实践,潘案、王案可能也会是一样的结果,这可能提前导致后两起案件未审先判。

被“另案处理”的当事人会不会成为多米诺骨牌的最后一张?有受访律师表示,用前一判决“攻击”后一庭审的被告人,后者又在前诉中没辩护权,显然结果不利,有时会沦为“谁最后受审,谁倒霉”。

最后防线在哪

陈永生发现,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实规定了,生效裁判确认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是一种免证事实。然而,最高法的刑诉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免证事实的规定。

“最高法肯定不是忘记了,而是法院审判的证据标准更高。检察院认为这可以免证,但法院不认可。”陈永生认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认为,只要有充足的相反证据,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也可以被推翻,“但客观现实是,即使是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几乎也不会有法院在后诉中推翻”。

无论如何,法院是面对某些“另案处理”乱象的最后防线。曾担任法官的律师刘昌松表示,制约不正常的“另案处理”,法官可以有所作为,“方法很简单,就是大胆传‘另案处理,传同案被告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本案事实”。

“但实践中,不少法官对并案申请都不积极。”刘昌松有些担忧,这同一些地方多年形成的侦查中心主义惯性有关。

异化之后识别难度不小

陈永生发现,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还发生了异化。据其观察,一种典型的异化现象,是“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

一个极端的案例是,一名嫌疑人1996年被认为是抢劫杀人案的6名凶手之一,因当时不在当地而被“另案处理”。但蹊跷的是,二十多年来,从没有办案人员问他是否参与抢劫杀人,他也不知自己被“另案处理”。

在多位政法人士看来,是否另案、后续如何处理,侦查机关是第一道关卡,也有较大决定权。

除在逃等情形外,一些“另案不理”的案件,有的确是“理不了”,比如证据障碍;有的本身就是侦查策略,比如将涉案的被告人家属列为“另案处理”,不说不处理,也不说怎么处理,让相关人员有所顾忌,或者作为“污点证人”搁置一边;有的是存在权力寻租嫌疑,以逃避或降格处理。

检察机关可以识别不正常的“另案不理”吗?多名政法人士表示难度不小。一名前公诉人坦言,他们的首要工作是审查起诉,既然侦查机关都说了“另案处理”,一般就是等着处理完了、诉过来了再说。

针对后续处理的问题,2014年,最高检、公安部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并且每6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多名曾在公安系统任职的人士表示,在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地方,落实此举有一定难度,“如果清理,基本也是看看重大敏感的”。作为应对,一些地方建立了“另案处理”的信息化平台。信息互通或许可以减少“另案不理”的现象。

(《南方周末》2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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