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020-08-03 01:58郭兵林
大经贸 2020年3期
关键词:逆全球化一带一路

【摘 要】 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下文简称WTO)在各国贸易交往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全球化进程也随之不断加深。发达国家出于对其高新技术产业的保护,在贸易过程中往往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近十年来,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深入发展,以中国为首的一批发展中国家在电子通信、移动支付、高铁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万众瞩目的成就,从昔日的知识产权进口国一跃成为知识产权出口国。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为了维护其高技术产业的世界领先地位,实施了诸如“337调查”的贸易保护措施,逆全球化趋势逐步蔓延开来,在此背景下,探索发展多年的全球知识产权制度随之面临着土崩瓦解的风险。文章从逆全球化的内涵及未来趋势入手,分析在此背景下对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影响,最后从“一带一路”建设,ISDS机制等出发,提出逆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 逆全球化 知识产权制度 一带一路 ISDS机制

引 言

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6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到1967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公约),从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到1995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以及后TRIPS协议时代这三个时期。[1]然而,随着美国总统特朗普采取的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施行,逆全球化趋势逐步抬头并有愈演愈烈的倾向。在此基础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遭受着不小的冲击,尤其是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逐渐从昔日的知识产权输入国转变为知识产权输出大国,从昔日被动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如今主动参与制定相关制度,因此带来的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双重标准”愈发严重。

一、逆全球化的内涵

在正式解释逆全球化的含义之前,有必要对“反全球化”、“去全球化”等相关近似概念进行阐释,以方便将其区别开来。[2]首先来看“反全球化”,其背后的主导力量多为处于国际舞台边缘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中利益受到全球化影响的民众、极左激进分子等。[3]其主要是指政治本土化,即将本国政治优先权和选择权置于全球之上,又称为本土优先。[4]其次是“去全球化”,其指“当全球经济陷入衰退时也伴随着政策的演变,即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形成的体系中产生负面因素超过社会最优效应时,从而就会形成侵蚀社会整体福利,以国家为中心的削弱全球化倾向的政策干预是合理的。”[5]其背后的主导因素多认为是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及发达国家之间凝聚力的减弱。

特朗普政府的政策代表了全球化的暂停甚至是逆转,即基于霸权国家单方面解除开放经济秩序的承诺,其后果是将影响全球贸易体系,影响其他国家的经济前景与全球安全。因此,最终对逆全球化概括总结如下定义: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民众反对政治精英阶层领导所带来的全球财富不均、社会与国家安全领域的混乱,因而爆发的具有民粹主义特征的社会思潮,并且这种思潮已经上升到政治上层建筑,体现了传统保守主义力量的回归并主导的政策变革。[6]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程

(一)第一阶段:1883年《巴黎公约》、1886年《伯爾尼公约》至1967年《WIPO公约》

这一阶段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探索及形成时期。《巴黎公约》以及《伯尔尼公约》正式问世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条约来完成,这一时期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的制度。而这两个条约问世后,世界上主要的工业强国则开始通过多边条约来规避国际贸易往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争端。《巴黎条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而《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则主要是著作权。其产生背景为19世纪欧洲各国出现的大批文学家,他们创作的许多脍炙人口的作品流传至世界各地,因此西欧各国便逐渐开始重视起来对著作权的保护。1883年,由雨果主持成立的国际文学艺术协会将公约草案提交给瑞士政府,该草案由瑞士政府于1886年在伯尔尼讨论通过,并命名为《伯尔尼公约》。可以说,这两个公约一同构成了世界工业“硬实力”与文化“软实力”的“保护伞”。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的51个国家提议将两个国际机构合并,并签订了《WIPO公约》。依据该公约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被命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至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

(二)第二阶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到1995年TRIPS协议

随着世界经济以及政治格局的变化,在美国主导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中心逐渐转移并且衍生出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时代,世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均在欧洲大陆,由此世界知识产权中心也理所当然归欧洲所有。但是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东欧剧变以及苏联解体后,美国逐渐成为世界舞台的中心。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开展的打击海外盗版和假冒活动更加推动了TRIPS协议的签订。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同时,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协议中均作了详细规定。该协议最突出的贡献在于其适应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变化,具有极强的时代性特征,将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变的密不可分。这些都是此前《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所不可比拟的。TRIPS协议首次将原本属于国内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转化为公约规定的国际规则,从而使它们与实体规范一起成为各缔约方必须严格履行的国际义务。因此,可以说TRIPS协议改变了以往国际公约注重协调的传统,从实体到程序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一体化。[7]

(三)第三阶段:后TRIPS协议时代

后TRIPS协议时代主要表现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多层次发展的局面,包括《反假冒贸易协定》(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AC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欧盟知识产权单一市场建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亚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以下简称FTAA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TIP)、以及“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等。[8]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百花齐放”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TRIPS协议无法适应世界知识产权格局的变化与发展。

三、逆全球化对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影响

在逆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谈判当事人发生了巨大改变,谈判主体更加多元化、复杂化。过去谈判双方多为发达国家,而随着发展中国家在某些领域取得突破,谈判逐渐变为发展中国家同传统发达国家间的博弈。一方面,发达国家在维系其强知识产权输出方的角色,强调严格覆盖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同时,作为知识产权接受方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交往时又采取“双标”政策,以涉嫌垄断、威胁国家安全等冠冕堂皇的借口倒行逆施,高举“逆全球化”大旗,企图以此扼杀发展中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进而阻碍其发展。另一方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要求的执行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期望保护的适度性并要求对传统知识进行有效保护。这种从发展水平到意识形态的双重差距使得谈判矛盾日益扩大。加之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和立法执法的地区差异增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格局进一步多元化。[9]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地域性”特征极强的衍生性权利,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制定一个统一的制度标准,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然而当下国际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却占据重要席位,正如上文提到过的贸易谈判本身就是知识产权谈判。因此,又不得不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制定一个相对完整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而减少贸易壁垒提高贸易效率。TRIPS协议本身力图建构一个完整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然而,随着TRIPS协议本身的前瞻性不足以及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发达国家奉行贸易保护主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目光转向多边甚至双边等小范围的知识产权协定上。越来越多范围不同且标准各异的区域知识产权协定开始出现,这一趋势使得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重新陷入分散化、碎片化的格局。原本由多边机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机制失去了权威性,国际知识产权立法路径也变得极其不平衡。换言之,密集的区域贸易协定将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切割成碎片,国际知识产权格局重新表现为一种失去强力约束的“软法”治理趋势。

四、逆全球化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策略

(一)依托“一带一路”建设,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带一路”建设是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提出的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其主要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加强沿线各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議,既是实现全球治理的新路径、新理念,也是促进国际经贸往来的新模式、新动力。然而,当前我国的对外经贸关系正面临着严峻挑战,除了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导致的近年来外贸年增速趋缓乃至负增长外,以美国为首达成的TPP协议使得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未来发展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10]因此,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有利于促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而且有利于协调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规则。[11]此外,全球生产和贸易模式正在逐步从最终品贸易转向价值链贸易。[12]即一项产品从制造到最终售出会有许多国家参与其中,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而恰逢此时,美国在这种国际贸易链条当中扮演着“破坏者”的角色,妄图通过掐断其中某一环节的供应,以此维护其霸权国家的地位。因此,依托“一带一路”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核心竞争力,既是实现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我国经贸强国建设的重要方略。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是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优化升级,同时也是我国参加国际经贸往来的战略部署,其核心思路是共商、共建和共享。而且,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资源充足且经济互补性强,整体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无论是人口数量还是经济总量均具备一定的规模。重要的是,沿路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在对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接受知识产权输入、输出方面的要求大致处于一个同等水平,这便为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天然可行的基础。

(二)诉诸ISDS机制保护知识产权

ISDS机制全称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均将知识产权作为适格投资形式加以保护,并且该类协定均将ISDS机制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路径,因此ISDS机制成为了区别于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并且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现实救济的另一种国际法制。[13]ISDS机制之所以能够在逆全球化背景下突出重围大放异彩,主要原因在于其在保护知识产权利益人的过程中将贸易与政治、外交隔离开来,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利益即使受到损害,也能将争端诉诸仲裁庭,将争议主体限定为个人与国家之间,避免了两国政府的直接对抗。而在传统的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投资者政府与东道国政府难免被卷入其中,即便最终一方胜出其结果也是两败俱伤。此外,ISDS机制赋予了投资者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传统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往往需要政府最大限度的配合投资者,早期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稀少倒也凸显不出来,而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日益繁多,政府很难及时地配合投资者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而ISDS机制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起诉。因此,在未来的国际经贸往来过程中,十分有必要在与东道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ISDS条款。

(三)通过修订TRIPS协议消除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桎梏

TRIPS协议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一种国际制度,其本身过度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而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和利益关切。具体而言,它在实体制度的安排上没有满足发展中国家期望的合理成本和效益分配,在规则的制定上没有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意见,从而在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与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14]加之发达国家又认为TRIPS协议本身属于妥协的产物,并不能完全满足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要求,因此近些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跳出TRIPS协议,使得该协议处于被抛弃的边缘。通过修订TRIPS协议消除目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2001年《多哈部长宣言》通过的TRIPS与公共健康的关系作为WTO多哈回合谈判唯一取得实质性成果的议题可以看作是修改TRIPS协议的先兆。再到2005年《关于修正TRIPS的议定书》充分吸收联合国人权和公共健康体制为协调知识产权和健康权而制定的知识产权规范,通过修改TRIPS相关条款,对缓解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做出了新的制度安排。这再一次说明修改TRIPS协议本身是一条可行的并且行之有效的举措。当然,发达国家对修改TRIPS协议的抵触使得这一过程并不顺利。这就需要发展中国家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15]

【参考文献】

[1] 参见马忠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演进与特征”,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59页。

[2] 参见唐辉:“‘逆全球化态势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页。

[3] 参见蔡拓主编:《全球化与中国政治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0页。

[4] 参见刘金源:《全球化进程中的反全球化运动》,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5] Neil Dias Karunaratne,The Globalization-Deglobalization Policy, Conundrum Modern Economy, July 2012

[6] 参见唐辉:“‘逆全球化态势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7] 参见吴汉东:“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中国的应对方略”,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4页。

[8] 参见李洁琼:“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当今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2期,第99页。

[9] 参见范超:“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体制变革与我国的应对策略”,载《国际贸易》2014年第1期,第26页。

[10] 参见张乃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重构”,载《社会科学文摘》2016年第6期,第93页。

[11] 参见刘劭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内在逻辑、发展趋势与中国应对”,载《河北法学》2019年第4期,第68页。

[12] 参见张茉楠:“‘特朗普主义下的逆全球化冲击与新的全球化机遇”,载《中国经济时报》2017年2月16日。

[13] 参见韩书立:“论ISDS机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载《学术研究》2018年第9期,第72页。

[14] 参见古祖雪:“从体制转换到体制协调:TRIPS的矫正之路”,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第146頁。

[15] 参见詹映:“国际贸易体制区域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动向”,载《国际经贸探索》2016年第4期,第43页。

作者简介:郭兵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主修知识产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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