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意见》:“偷井盖”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020-08-04 13:16
新传奇 2020年17期
关键词:定罪井盖人员伤亡

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及典型案例,使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盖相关失职渎职犯罪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意見》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规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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