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

2020-08-16 16:18杜晓晗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7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针对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配置问题上,保留传统共享模式的同时,在大陪审合议庭中采取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引入了分权模式与建议模式,确立了在有陪审员参与的大合议庭中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负责事实认定,但陪审员不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之裁判机制,创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模式。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法律审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总体评价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并未一刀切地彻底废弃我国传统的共享模式,而是实现共享、分权与建议模式的合理配置,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忽略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模糊的事实问题。

(一)缓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异化问题

陪审员在案件评议中是否具有决定性作用,关乎人民陪审员制度内在价值的实现,有助于实现司法专业判断与朴素认知的结合。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异化,出现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形,陪审员因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在职业法官面前容易产生畏惧心理,不敢提问、发言、决议,往往折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在表决时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

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实现大众智慧与法律专业的优势互补、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良性结合。一方面陪审员来自社会不同阶层,具有多元化的背景和丰富的生活经验,代表了社会普遍的正义观和道德伦理观。相较于因格式化、批量化、流水线式的司法裁判方式而形成思维定势的法官,陪审员能作出更加“通民情、知民意”的事实认定,判决结果更易得到社会的信服。另一方面,与经历过法律教育和严格选拔的职业法官相比,法理的晦涩难懂、法律体系的庞杂、审判的高度技术化使陪审员难以胜任法律适用职责,因此应当让陪审员做那些自己能够做得了且做得好的事。

(二)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模糊存在的问题

在陪审员参与的七人合议庭中实现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陪审员只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将陪审员从专业化的法律适用中解脱出来,以确保其实质有效参审。然而从理论上说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分离并非绝对,即便陪审员仅对事实问题做出回答,也离不开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指导。机械地离析事实审和法律审不仅难以确保分离的准确性,而且有损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完整性。认为陪审员未经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训练,因此不宜参与法律适用问题表决,是理论界主张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主要理由。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之完善

(一)明确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之“事实”的内涵

“事实”内涵之界定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陪审员认定的案件事实仅限于实体事实,不包括程序事实。实体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即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事实。程序事實包括是否存在回避的正当理由、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手段是否合法等事实,应由法官独立判断,陪审员无权裁决。二是陪审员认定的实体事实原则上应是原生的证据事实。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既可以日常化的生活语言表达,也可用法律概念来表达。

(二)确立事实问题清单制度

借鉴世界各国陪审制度,法官指示对于实现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官指示即“法官针对与办案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事实认定规则及庭审基本情况向陪审员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包括口头指示和书面问题清单。目前我国理论界普遍建议通过法官制定事实问题清单、陪审员对清单上的问题做出回答的方式实现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

问题清单制度是确保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审判的重要机制,但由于立法未对事实问题清单进行明确规定以及相关理论研究仅停留在一般性介绍国外相关立法的阶段,关于法官制作的事实问题清单如何形成、问题清单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具体做法存在较大差别。事实问题清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内容灵活多变,需要各地法院根据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总结和提炼,最终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事实问题清单指导性范本,为各地法院提供参照。

(三)法官与陪审员裁判权错位行使之救济

由于立法未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规定明确的区分标准,实践中存在本应是陪审员有权参与裁判的事实问题,但法官以该问题属于法律适用为由拒绝交给陪审员表决;反之,原本陪审员无权裁决的法律问题,法官却将陪审员的意见纳入表决意见。因此应当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

1.确立控辩双方对法官指示包括制作问题清单的异议制度。法官应当在控辩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当庭对陪审员进行指引、释明,并且应将指示的过程完整记入庭审笔录,以书面形式将其固定化,实现法官指示公开化、透明化。法官在制作问题清单时,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将控辩双方的意见吸收进问题清单之中。控辩双方有权当场对不合理的法官指示提出异议,审判长应当场作出回复。

2.将问题清单的内容违法规定为程序瑕疵或程序违法,作为上诉法院可以作出纠正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之一。一旦发生陪审员有权裁决的事实问题没有被列入清单或者陪审员无权裁决的法律问题被作为事实问题,控辩双方以此提起抗诉或者上诉,二审法院应按照一审程序存在瑕疵或者程序违法为由进行纠正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通过程序性制裁措施倒逼法官依法、公正地进行指示。

在陪审员参与的七人合议庭中采取事实审与法律审之分离是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几个重点问题之一,但《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仍对一些尚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回避,而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无法回避的,这些尚未明确的规定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存在阻碍,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仍需要相关制度的跟进以及加大对大陪审合议庭运行的司法资源投入。

参考文献

[1]  李立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事实审、法律审分离模式之提倡.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1).

[2]  王明月.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法制博览,2017(14).

[3]  马珍.浅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现状完善方向——以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为视角.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6).

作者简介:杜晓晗(1996-),女,汉族,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