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并非是“一纸休书”那么简单

2020-08-20 09:24黄芴
环球人文地理 2020年7期
关键词:男方条件家族

黄芴

提起古时的离婚,大家总会联想到丈夫“一纸休书”,将妻子逐出家门的情景,似乎婚姻存续与否就是全凭丈夫说了算,但实际上,古代的离婚,真的和大家想象中的不一样……

“七出”与“三不去”不是想离就能离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里,最典型的离婚方式就是出妻。出妻,又称“休妻”,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一纸休书”式离婚,在这类离婚里,女方没有任何话语权。但其实,男性想要出妻也不是那么简单,只有满足以下七个条件之一,男性才有理由出妻。这七个条件也被称为“七出”。

首先是“不顺父母”。古人把公公婆婆称为“舅姑”,所以这条也叫“不事舅姑”,这是“七出”里最重要的一条。据《礼记·昏义》载:“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归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从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的婚姻中,女性作为妻子的首要任务,并不是维系夫妻二人关系和睦,而是要与男方的家人和谐相处,顺从他们。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的父母认为儿媳不够顺从,就算丈夫再不情愿,这婚怕是也不得不离,《孔雀东南飞》的悲剧,就是因此发生。不只民间故事,这样被迫出妻的事情也发生在了陆游身上,他与原妻唐婉,感情本來极好,但因为陆母担心陆游耽于儿女情长,误了求取功名,被迫离婚,并因此留下《钗头凤》二首。

第二是“无子”。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里,“下以继后世”是婚姻极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虽然在今天,发达的现代医学早已证明,婚后无子并不一定是妻子的问题,但在古时候,没有留下子嗣,就是妻子的失职。无子出妻,在某些时代甚至偶尔会超越“不顺父母”,成为出妻的第一理由。但同时,对于无子出妻,礼法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唐律疏议》的记载,只有在妻子年过五十还没有生子的情况下,以无子之名出妻,才符合规定。

“淫”“妒”“多言”三条,都是围绕着女性在婚姻中的行为而订立。上文已经提到,古代的婚姻中,女性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持家族和睦,生育血统纯正的后代,女性“淫”会使得男方家族的血统纯正性受到威胁,这是绝对无法被男方家族所忍受的;“妒”一般用于纳妾蓄婢的富有人家,正妻对于丈夫纳妾的不满,在古人看来,偏房生子也是延续家族香火的方式之一,妻子善妒,就是对家族传承的阻碍,所以“妒”自然可以成为出妻理由之一;而“多言”则是针对女子在夫家的言行:为了维持家族秩序,防止家族内的冲突,女子应该少言寡语,不谈论是非。多言的妇女被认为是夫家的祸害,所以夫家可以将她抛弃。

“有恶疾”也是“七出”里的一条。在古代,这条的性质之恶劣,甚至能与“淫”比肩。大家也许会奇怪,什么是“恶疾”?竟然能与“淫”相比。在古代,“恶疾”一般指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即难以医治的疾病,比如眼盲、耳聋、腿脚不便等;二是疠病,也就是今天我们说的“传染病”。不治之症与传染病,都会极大程度影响夫家的家族繁衍,无论是将不良基因传到下一代,还是传染病祸及夫家人,这都是古代以家族为首的伦理观里决不能接受的。

最后一条是“盗窃”。其实这里的“盗窃”,并不是跑到别人家里偷东西之类的违法行为。古人认为,一个家庭里,媳妇是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如果妻子擅自使用家里的财产就是“盗窃”,并可以成为夫家出妻的理由。

但只要满足“七出”,丈夫就一定可以休妻了吗?不一定。丈夫想要离婚,还有一关要过,就是“三不去”。在古代,只要妻子符合“三不去”中任意一条,又不是“淫”或者“有恶疾”,丈夫都没那么容易抛弃她。这堪称“古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三条限制是:曾经为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的妻子不能休,丈夫贫贱时娶的妻子在富贵后不能休,娶进门时还有家人但现在已经没有娘家可以回的妻子不能休。很显然,这三条限制,也是与古代的宗法伦理紧密联系的。

无论是从“七出”还是“三不去”中,我们都可以看出来,这些章法条款所维护的,基本都是家族的发展和稳定,个人情感基本不会被考虑在内。所以古时的丈夫们,如果因为夫妻感情不睦就想休妻,怕是没那么容易的,这婚,还真不是丈夫想离就能离那么简单。

“义绝”不想离也必须离

不是丈夫想离就能离,今天的我们应该尚能理解,可如果一段婚姻,夫妻二人不想离也必须离的话,对我们而言可能就比较难以接受了。然而在古代,这样的事情确实是存在的,那就是“义绝”离婚。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凡是符合律法规定的义绝条件的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离婚。唐代律法规定,义绝的夫妇如果“违而不离”就要被判处一年的徒罪;明清的律法则规定,符合义绝条件但没有离婚的人,要被杖责八十。如果不离婚,就要坐牢或者被杖责,这惩罚实在是不轻,可为什么中国古代的律法还要管别人家的私事?又是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义绝”呢?或许了解过义绝的条件之后,我们才能明白这一“奇葩”规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义绝的条件还是较为严格的,并且随着时代不同有所改变,我们一般将古代义绝条件的界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两汉至唐宋,根据汉代典籍《白虎通·嫁娶》的记载,在严重违背伦理纲常的情况下,夫妻必须义绝离婚。依据这一精神,唐宋时期律法中义绝离婚的条件,都与夫妻双方家族内部的矛盾相关,比如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殴打了对方的直系长辈或是杀害了对方的近亲;夫妻双方的近亲之间发生了互相杀害的事情;妻子与丈夫的亲戚通奸或者丈夫与妻子的母亲通奸;妻子意图谋害丈夫等。

到元明清时期,在前代基础上,义绝条件又进行了进一步增补:公公调戏或者强奸了儿媳、丈夫强迫妻子卖淫、丈夫将妻子卖给他人等,都成为义绝的条件。这些条件某种程度上保护了部分妇女的最低权利,以今人的眼光看待,这也算是古代法律在妇女保护方面的一点努力。

纵观上述义绝条件,我们不难发现,在古代,婚姻并不是“合两人之好”而是“合两姓之好”,只要双方家族发生了重大冲突,无论夫妻二人之间情義到底有没有断绝,都不得不“义绝”离婚。离婚不由人,这也的确是无奈之事呀。

和离与呈诉弹性的离婚制度

如果妻子没有触犯“七出”里的规定,两家也没有义绝,古时候就完全没办法离婚了吗?其实倒也不是。毕竟无论身处什么时代,夫妻二人要是实在感情不睦,没有办法把日子过下去,完全不让人离婚,也不太可能。

和离,一般被理解为古代的“协议离婚”。关于和离的律条,现在最早能考证到的是《唐律疏议·户婚》里的记载,如果夫妻之间实在是情感不和谐,两方都希望离婚,就可以和离。与出妻不同,和离必须经由女方同意,在律法允许下,经过一系列流程,才算是完成。一般来说,和离是一种不伤及两姓之好而解除婚姻的办法,所以和离的流程,往往采用无碍于对方家族声誉的方式:和离书往往由夫方书写,和离的程序则要由双方亲属出面主持,并且和离的言辞会较为委婉,既言妻方之非,又言夫方之错,并且在最后会表达解怨、释结的愿望和对女方日后的祝福。

也有研究认为,和离其实只是一种委婉的弃妻方式,因为女子并没有主动发起和离的权利,只能被动选择同意与否。那么和离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也许是因为通过这种方式离婚,两个家族之间的交情不会受到过大打击,不坏两姓之好而又能离婚,这或许才是和离制度存在的最大意义。

那么在古代,女性如果想要离婚,到底要怎么办才行呢?一般情况下,女性想要离婚,确实不太可能,但凡事总有例外:呈诉,就是女性主动离婚的唯一办法。

呈诉,大概就是古代版的“诉讼离婚”,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夫妻双方都可以主动向官府呈诉,提出离婚。男方可以用妻子已经逃跑、妻子与父亲通奸、妻子杀害了妾生的孩子、妻子诅咒丈夫等理由提出离婚;而女方可以用丈夫逃亡三年了还没回来、丈夫逼迫或纵容家中的妻妾与别人通奸、丈夫将妻妾作为财产抵押、公公强奸媳妇等理由提出离婚。只要经过官府查实,呈诉理由属实,夫妻就可以在律法允许下正式离婚。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以宗法伦理为基础、家族利益为核心,个人的感受基本不被顾及,男方虽然很明显地拥有特权,但这种特权必须是在宗族社会的伦理纲常之下才能存在。因此真正的离婚自由,即使对于男性来说,也是很难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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