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20-08-23 07:45孙艳梅
河南科技 2020年12期
关键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用标志

孙艳梅

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从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适用范围及样式、机构职责、使用人义务、合法使用人、使用要求、使用人标示方法、对合法使用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办法》要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稱,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于2019年底发布,标志以经纬线地球为基底,表现了地理标志作为全球通行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和地理标志助推中国产品“走出去”的美好愿景。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兼顾地理与人文的双重意向,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透明镂空的设计增强了标志在不同产品包装背景下的融合度与适应性。稻穗源于中国,是中国最具代表性农产品之一,象征着丰收。同时,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中英文,GI为国际通用的地理标志英文缩写。依据《办法》,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办法》强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加强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扎实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加强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动态管理,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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