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问题研究

2020-08-28 11:19王晶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年7期
关键词:经济学

摘 要:想要实现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的潜在使用者之间的矛盾调和,就必须要确定相关公共利益与组织专利权领域范围内侵权行为的规范。基于此,本文在明确个人产权与公共产权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界定的效率。同时,以经济学为切入点,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阐述。

关键词:经济学;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界定

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的潜在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为专利领域长期存在的一对矛盾。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其对专利技术及其利益的独占享有更加强调;而对于专利技术的潜在使用者来说,对不经过专利权人授权直接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更为强调。基于这样的情况,需要确定专利权领域范围内的侵权行为的原则与规范,并站在经济学视域下展开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界定的研究。

一、个人产权与公共产权的概述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为社会整体的公共需求,而在制度健全、人際关系和谐的社会中,所有社会成本员均拥有个人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均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两者共生共存。此时,需要依托专利法的制定与推行,强化科学技术专利成果利用的规范性,保证科学技术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分配方式的最优性。

在经济学视域下,认为科学技术成果(专利成果)拥有公共性特点,其主要原因在于:即便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者增加,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也趋近于0;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能够促使社会整体的再创造水平、生产力、产能上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匹配[1]。但是,相应创造者在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创造中,会消耗较大成本,若不对科学技术成功免费使用者的数量进行限制,则会导致相应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下降。基于此,在限制“搭便车”行为的基础上,科学技术成果的增加量将明显提升,远高于不限制免费使用科学技术成果行为时科学技术成果的增加量。

(二)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区分要点在于使用/消费状态,具体来说,就是在相应物品的使用或消费过程中是否体现出了排他性特点。对于私人物品来说,其在使用与消费过程中拥有排他性,而公共物品则不存在这一特点。在进行科学技术产权所有效率的分析中,需要重点完成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界定。

二、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界定的效率分析

(一)一般财产产权界定的效率

在分析产权界定前,必须要明确外部效应的相关内容。对于外部效应来说,其主要为某一物品(公共物品)产生巨大影响的一种效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需要重点落实外部效应的内化。一般来说,实现外部效应内化的方法具体如下:依托税款的征收实现对公众使用公共物品所消耗成本费用的抵扣;利用法律、制度的设定完成外部经济效应的限制(如给予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以专利权等);在谈判成本较低的背景下,展开私人之间的外部经济效益成本、收益的谈判。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公共性与排他性

对于科学技术成果来说,创造者在实际的创造过程中普遍会付出较为高昂的成本,但是一旦流入社会与市场,其普及与传播费用却相对较低,特别在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样的情况更为明显。若是某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在互联网上公开后,随后进行的商业化谈判及不得不面对监督成本增高的问题[2]。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化谈判成功的概率会呈现出下降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依托已经在互联网中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出售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成本的回收具有极高难度。同时,一旦其他社会成员获取相应科学技术成果信息,则会转变为相应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的潜在竞争对手。能够看出,作为一种信息,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属于无形资产。若是进行公开,则会在不同的时间地点被更多人共享,即具有公共性。

诚然,科学技术成果具有极为明显的公共性,但是实现外部经济效益的限制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此过程中,最为极端的方法为落实科学技术成果的绝对保密,但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科学技术成果的商业价值也会随之丧失。

三、经济学视域下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的界定

(一)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界定的基本问题分析

结合前文的分析能够了解到,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公共性与排他性的特点,因此带来的问题也具有典型性。当前,国家与社会的进步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成果的流转与普及性应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需求量有着更高要求,但是,因为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公共性,因此容易引发相对强烈的外部经济效应,促使科学技术成果的创造积极性下降、数量增长速度降低。基于此,需要结合专利制度的构建与落实,对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的切身利益进行保护。而针对这一问题,在经济学界有着大量差异性看法,具体如下。

第一,支持使用专利制度维护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的利益,代表人物为边沁和穆勒。其认为,专利制度的构建与落实,能够对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的个人产权进行良好维护,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归于私人所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进一步激励相关人员创新、创造,开发出更多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对专利制度的构建与推行持中立态度,代表人物为陶西格和庇古。其认为,科学技术成果的创造行为属于个体的自发行为,因此专利制度的构建与推行与否(是否对科学技术成果产权展开保护),与科学技术成果的数量增长并不存在直接性关系。

第三,反对使用专利制度维护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的利益,代表人物为巴塞尔和阿罗。其认为,若是构建并推行专利制度,则极容易造成部分人员为了获取一些科学技术成果的专利而展开重复性创造研发,但是,专利权却仅仅属于最早提出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申请的个体,这样的重复性研发对社会发展并不能起到推动性作用。同时,若是科学技术成果属于公共物品,则其边际成本为0;若是引入专利制度促使科学技术成果私有化,则其边际成本会明显增大,导致其流转与普及受限,反而阻碍了社会的更好发展。

综合来看,在支持专利制度推行的观点中,强调了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私有的产权在市场中的效率;在反对专利制度推行的观点中,更加侧重于科学技术成果实际使用中边际成本的考量与控制,旨在降低边际成本。虽然两观点相反,但是均聚焦于创造者兴趣、创造力与科学技术成果之间的关系。在以往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创造者的兴趣(市场环境)与科学技术成果研发之间并不存在紧密联系,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商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如今,市场与科学技术成果研发之间的关联性更为紧密。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构建起一项产权制度,促使科学技术成果数量增大,并保证科学基础成果的创造者在研发与创造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能够得到全部回收。

(二)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的制度安排分析

在展开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界定的分析过程中,应当着重考量产权制度的效率。结合各国实践能够了解到,在产权制度不同的条件下,所产生的结果、带俩的经济效率也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别。以我国农村地区的相关制度建设为例进行说明,在以往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支持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迅速调动,我国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及农作物产量大幅上升,农民的实际收入增长。此时,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与相应收益均发生颠覆性变化。而若是将土地承包责任制放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实行,则会在实践中遇到更多问题。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土地承包责任制属于非规模经济,在处理其中存在的问题时,就需要对其展开新的产权规划。相应的,这样的规划思路在科学技术成产权界定方面也具有可行性。因此,应当以经济效率为核心进行科学技术成果产权制度的思考,完全可以调动科学技术成果创造者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数量增大的产权制度的构建,要避免毫无根据的、片面的讨论评价制定与推行专利制度的利害。

除了专利制度之外,在分析科学技术成果产权制度安排相关内容的过程中,还要关注科学技术成果非市场機制报酬系统的设定。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非市场机制报酬系统为优先权报酬系统,其属于与优先权息息相关的多类报酬的奖励制度。在优先权报酬系统中,主要包含的内容如下所示:第一,科学发现的命名权。具体来说,就是以完成该项科学发现科学家的名字对一些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命名。第二,科学奖金的获得权。具体来说,就是从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处领取奖励科学发明的科学奖金。由此可以看出,优先权报酬系统的本质为确立科学发现者拿走的只是“命名”与奖金的报酬,作为这种收益的对价支出,社会获得了对该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3]。根据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发现权制度不是私人专有财产的知识产权制度,而是一种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三)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的界定情形分析

与部分科学成果相似,一些技术成果也适用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及发明奖励制度。对于发明奖励制度来说,其主要依托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展开评价,并由国家发放荣誉证书、奖章以及奖金等等。同时,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在名义上属于国家,但是任何人均可以无偿使用。

总体来说,有关科学技术成果产权的界定情形可以划分为三种,具体有:第一,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也就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私有;第二,单一制的奖励制度,也就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公有;第三,双轨制的发明专利一奖励制度,也就是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因此,在实际的产权界定过程中,涉及到这里制度(情形)选择问题[4]。在经济学视域下,需要着重考量选择何种制度更为经济,实践中,可以将其置于一个成本、收益模式中进入考察,具体有:第一,对于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来说,其主要实行产权私有,使得生产者得以控制信息的外溢效应并得到成本补偿,刺激私人生产知识产品的积极性。但是,获得私有产权的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单一制度条件下,某些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容易发生归属不明的问题,最终会导致该类科学技术成果从市场上消失。第二,对于单一制的奖励制度来说,其主要实行产权公有,使信息充分公开并广为使用,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使社会支出极小的成本而取得收益。但是,将知识产品当作纯粹的公共产品而由公众自由使用,容易导致私人失去生产信息的积极性,最终造成信息供给不足的问题发生。第三,对于双轨制的发明专利一奖励制度来说,主要以技术成果产权私有为主,同时使用以奖励为对价的公有产权形式,可以较好的弥补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单一制的奖励制度的不足,机会成本更小,符合“相对优势定律”的一般原则。同发现权制度一样,狭义的发明权制度,也不宜归属于具有专有权性质的知识产权体系之中。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科学技术成果在创造、流转以及普及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收益递减的现象,而普遍能够观察到相应创造者个人收益与社会整体收益不对等现象严重的问题、科学技术成果界定以及创新范围方面的障碍,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产权转变为创造者个人收益的实现。因此,在进行科学技术研发成本、科学技术流转与普及的营利性实现过程中,需要更新科学技术成果本身及其创新的产权安排。

参考文献:

[1]苏成念.经济学视角下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问题初探[J].法学,2020,8(02):235-239.

[2]吴寿仁,吴静以.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热点问题解析(二十七)——关于知识产权使用权作价投资的思考[J].科技中国,2019(08):29-33.

[3]徐步海,喻珠.探讨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应对[J].数码世界,2020(02):226.

[4]冯晓青,刁佳星.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及其风险防范对策[J].南都学坛,2020,40(01):68-75.

作者简介:王晶(1985-),女,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海南省职业技术学院,本科,助教。研究方向: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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