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悔改 盗窃惯犯屡“进宫”

2020-08-31 01:36徐志强李信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徐某盗窃罪处罚金

徐志强 李信江

被告人徐某,201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2019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采取撬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刘某的一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53元。

2019年6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采取撬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赖某的一辆利捷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83元。

2019年7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盗得被害人程某的一辆速派奇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随后,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扣押了被盗速派奇牌电动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程某。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收缴了作案工具扳手和起子各一把,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867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法院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867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納。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53元、退赔被害人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83元;

四、供犯罪所用扳手和起子各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点评】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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