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下辩护律师权利研究

2020-09-02 06:24李振良
青年时代 2020年17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

李振良

摘 要: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便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因为犯罪行为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所以一定要借助刑事诉讼活动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所言,刑事司法中的重点在于犯罪追究和惩罚犯罪,但期间不能忽略被追诉者本身的人权,否则会导致被追诉者正当权利受限甚至是被剥夺。刑事诉讼的文明,集中彰显在对人基本权利的认可层面和保护层面,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司法界的统一共识,所以,为追诉人辩护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也需要得到相应的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

应该了解到,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工作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前者受到后者的保护程度,会有力反映出国家民主化水平和法治化现状,应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律师诉讼权利刑事的保障还不足,在某些案件中导致辩护律师的合理看法没有得到重视,辩护律师的正当权益亦无法获得有效保护。随着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改,刑事诉讼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但在律师辩护层面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调节,推动辩护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旨在维系人权、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诉讼,国家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为辩护律师群体创建出一个良好的职业环境,在此基础上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得以正常有效发挥,如此方可从根本上保障辩护律师的基础性辩护功能。

一、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之间的主要关系分析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地位与其本身诉讼权利密切关联且相互影响,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将决定其诉讼权利享受程度如何。法律赋予律师怎样的诉讼权利,最终必然决定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具体诉讼地位。现在很多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法律规定中,均将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权视为重要的诉讼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础环节,此环节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影响最大的时期,辩护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其中,这将利于对侦查实践活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也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侦查过程中保障人权且拓展律师在侦查时期的辩护职能、赋予辩护律师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式、文明式、常态化发展的必然走向。尤其是在侦查过程中,律师辩护权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但目前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所以此时就不能拥有诉讼职能,只具有几项基本诉讼权利,加之立法限制格局现已形成,一时间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局限性,只能够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和代理申诉服务以及申请取保候审服务等。律师和在押嫌犯会见时,由于谈话时间和见面次数的限制,律师的会见权遭受制约。国外很多法律中,在这个阶段已经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具备广泛诉讼权利,最基本的就是会见通信权和调查取证权以及讯问在场权等。基于此,我国法律需要在侦查阶段给予辩护律师广泛诉讼权利,从而保障辩护人本身的诉讼地位,无论是在道义上,亦或是在法律上,这都是一种必要的义务。

二、保护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价值与意义探寻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获得辩护,这是世界范围内各国都普遍认可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已经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辩护制度,执行辩护制度是达成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点内容。尽管我国法律会赋予辩护律师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具体司法实践阶段,律师权利没有得到预期“待遇”,他们的辩护进程尤为困难,面对很大的阻力。假设连律师最基本的诉讼权利都无法保障,那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说,保障辩护律师权利,是律师科学合理行使辩护职能的先决条件。

律师是一类特殊角色,是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中坚力量,也是维护人权的主力军,在促进民主、法治相融层面功不可没。在我国现有国家秩序与载体结构里,相对比来说,唯有律师是远离科层制压力,同时也是和我们现实生活距离最近的职业种类,律师职业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出现,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制度发展的产物,是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化体现。还有就是法制建设层面同样离不开律师的支持和帮助,律师在国家司法实践中居于主位,地位不可撼动,律师宣传法律和解释法律以及优化法律,和法官以及检察人员一同成为了维护国家民主法制的“三巨头”。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化发展、法治化发展的坚固基石,以自身功能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建设,假设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那律师作用的发挥也就无从谈起。

三、刑事诉讼法下的辩护律师权利

(一)会见权

辩护律师拥有会见权,会见权不单单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也会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帮助,在此基础上保障诉讼正常有序进行。尽管新修订的刑诉法中规定了律师拥有会见权,但会见权并不会体现在当前诉讼的各个阶段。按照新修订的刑诉法,辩护律师会见权在检察院对案件开始审理时才起效,在审查是否批捕之时,辩护律师会见权受限,也就是说,此时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范围缩小,仅能向侦查机构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般都没能认识到律师的重要性,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会向律师全盘透露案情,因为侦查机关职能设置因素犹存,所赋予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会见权,会助力控辩双方的权利维护,但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实则应赋予辩护律师一定的会见权,唯有如此,方可保障诉讼各环节均可达成控辩平衡,实现司法公平。

(二)调查取证权

法律對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最为常见的就是在刑诉法规定中,辩护律师在对证人、相关单位进行案件信息获取以及证据获取时,在证人以及相关单位的许可下,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以及了解案件情况,当然,辩护律师可在调取法定机关保存材料、证据,亦或是辩护律师本身不便于获取材料时,可以向检察院和法院申请,经过审批同意后进行案件调查取证。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告方进行证人证言调查,这时也要通过法院和检察院许可以及当事人同意。

刑诉法赋予了刑事辩护律师基础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辩护律师拥有调查取证权,有助于保障其良好地履行自身辩护职能,可以及时向检察院以及法院等提出无罪证据以及减罪证据等,不仅如此,还能更好地保障诉讼阶段的各项事宜有序进行。但国内法律尽管在立法上注明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法律实践中,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仍会遭受很多限制,比如: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需要经过本人同意才能操作,而实践中很多证人都不配合律师取证;调取国家机关存储的证据时,亦或是辩护律师不便获取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等机构进行协助取证,但一定要经过后两者的批准才行。在具体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一般都会以各类数据信息来拒绝辩护律师的取证诉求,造成调查取证权难以得到保障和落实。

(三)阅卷权

我们通常所说的辩护律师阅卷权,主要是指在诉讼各环节,辩护律师对案卷、证据等资料信息查看的权利。可以这样理解,阅卷权对于辩护律师和当事人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阅卷权可以更好地使辩护律师掌握案件详情和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会保障辩护律师更好更优地享有刑事辩护权,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现状来看,律师阅卷权并非是全面性的,期间会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按照国际刑诉法的最新要求,辩护律师阅卷权是在检察院一方审查起诉之时享有,而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没有阅卷权。还有就是尽管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拥有阅卷权,但作为在刑事控告以及申诉中的代理律师,法律规定未能详尽,仅规定了律师拥有阅卷权,对于符合何类法定条件和事由方面,没有法院必须统一的条款,法院在阅卷权的决定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四、结语

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阅卷权,是律师获取辩护信息的核心渠道,也是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集中彰显。但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上述三项基本权利未能得到高度重视,所以法院、检察院需要统一相关章程规定,由此来扩大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贯彻控辩之间的均衡性,避免冤假错案出现,在根除非法证据的同时,综合维护社会和谐与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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