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不良资产证券化工具

2020-09-02 06:59钟言
债券 2020年8期
关键词:证券化现金流试点

钟言

当前,不良资产证券化正需发力。该业务试点范围第三次扩容后,试点机构增至21家,农村商业银行也拿到“入场券”。如果用得好,证券化工具可以推动供需适配,将不良资产之“石”点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之“金”。

一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实体经济部门面临现金流趋紧、市场需求下滑、营业收入和利润缩减等问题。由此,银行业资产质量下降压力加大,预计这种情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与将不良资产核销、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等传统方式相比,证券化兼具批量化、市场化、透明化的优势,可丰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资產管理公司收购能力不足及折扣偏低等问题。另一方面,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有所下降,说明市场存在需求。

不良资产证券化要取得长远发展,需从健全制度和培育市场等方面入手。受疫情冲击,此轮不良资产的增加具有特殊性,对加快处置的需求较为迫切,有必要予以有力度的政策支持。

一是要积极培育不良资产中介。高效的市场方能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对专业性要求高,国内现状是由贷款银行直接进行处置,但处置需求较高的广大中小区域性银行往往难当重任。为此,可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自治,尽快培育一批专业的不良资产服务商,专营资产催收及重组、担保品处置、现金流测算、信息整合、流程协调等证券化环节,贷款银行以外包形式与其合作,自身则聚焦基础资产挑选及入池等前端环节。

二是培育多层次合格投资人。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次级档多由银行自持,流动性也不大。应提高意向投资人的参与度,允许其深度参与证券化项目运作初期的基础资产尽职调查。这样可减少信息不对称,广泛调动专业机构,促进合理定价。

三是推动政策松绑。建议继续扩大试点范围,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推动业务由“点”向“面”发展。

四是配套金融和财税支持政策。对优先级证券,可在国家或省级层面设立专项基金,在现金流不足时提供偿付保障,降低流动性风险溢价。对次级证券,可适当减免投资和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提高市场参与热情。

五是择机出台专项管理办法。鉴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二者在发起目的、现金流产生及支付、信用增进及评级、投资者成熟度等方面有诸多差异,有必要研究更具针对性、专业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就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及独立纳税人地位、不良资产催收及担保品处置披露等关键细节予以明确。

在当前形势下,要合理充分借证券化之力,消解不良资产之忧,更好地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银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王琼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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