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禁养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指南

2020-09-02 06:28蒋智勇
农民致富之友 2020年22期
关键词:禁养区产地饮用水

蒋智勇

为促进我市养殖业合理布局及健康有序发展,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我市地方政府法规,议订《停止禁养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指南》,供实际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经茂名、高州两级常委会、政府常務会议决定: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关闭、搬迁工作,若在2016年底没有自行关闭或搬迁的,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将停止其畜禽产地检疫。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无害化、集约化、循环化、生态化。

二、禁养区范围及养殖场划定标准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户)的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区域

3、畜禽养殖可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1)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譹?訛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市区、各镇(街道)建成区的区域范围。

?譺?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向陆纵深1000米,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向陆纵深600米;未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吸水点上溯1500米、下溯500米河段的水域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源水库水面90米高程线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及相关入库河流两侧600米的陆域范围;从饮用水源水库至名湖水库的引水渠两边向陆纵深100米的范围。

?譻?訛自然保护区范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自然保护区范围。

?譼?訛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范围: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用地范围。

?譽?訛工业集中区范围: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批复的工业集中区用地范围。

?譾?訛列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2)禁养的养殖场划定标准

?譹?訛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

?譺?訛饮用水源水库库区及小东江流域(高州段)常年存栏生猪≥50头。

三、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从印发方案之日起至11月底,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并在镇政府(街道办)、基层畜牧兽医水产站、养殖场所在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和环保部门备案。

2、宣传发动阶段。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宣传发动,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告知书、悬挂横幅等形式,告知养殖场做好停止畜禽产地检疫的思想及工作准备,要求他们想办法尽快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停止畜禽养殖。

3、组织实施阶段。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镇或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下同)停止禁养区养殖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

4、监督检查阶段。市政府不定期对停止禁养区养殖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防止引发矛盾。各镇政府(街道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严格执行停止禁养区养殖场畜禽产地检疫的规定,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耐心细致做好辖区群众和养殖场的解释教育工作,防止诱发不稳定社会因素。

2、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畜禽经营者、生猪屠宰企业等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禁止收购、屠宰未经产地检疫、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畜禽,共同努力,促进停止禁养区养殖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

3、主要责任分工。(1)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摸底调查,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整治工作;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2)农业农村部门。严禁在禁养区内批准建设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可养区内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审批;督促、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重点扶持限养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加快污染处理设施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按期关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大力推广“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提升养殖业生态效益,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指导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资源化利用。(3)财政保障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生态养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对不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停止划拨资金。(4)环保部门。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新建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物排放监控,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督促其限期进行治理。(5)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理涉及畜禽养殖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6)自然资源部门。对禁养区、限养区内(已存在的养殖场除外)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作者单位:525200广东省高州市曹江镇畜牧兽医水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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