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实践的消极影响

2020-09-06 13:30徐杨一帆
公关世界 2020年16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网络舆论民意

徐杨一帆

摘要: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互联网行业经过近30年发展变迁,各项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截止到2020年1月,中国已有约11亿网民,网络将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围拓展到前所未有的空间。信息传递便捷促使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网络舆论应运而生。尽管在我国司法领域,法官有一定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然而由于受到司法自身性质和目的制约,要求司法独立。司法应听取民众声音,但更应超越民众偏见。

关键词:网络舆论 民意 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

网络舆论是公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交流、发表意见,对各种社会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尽管网络舆论对当下社会起到一定积极监督作用,但受自身非理性、业余性等因素制约,网络舆论相当程度地干预司法审判独立。诚如张千帆教授曾言:“民意应该在几乎所有的地方发挥作用,惟独法院是一个错误的地方。”笔者认为,司法审判独立与听取网络舆论之界限是规避不当影响,避免法律天平倾斜的关键所在。

一、案例导入

不同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司法环境等背景下,舆论对司法实践影响效果不同。通过对比分析江歌案与药家鑫案的案件经过和审判结果,使读者更清晰地感受到不同司法背景下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江歌案。2016年11月3日,在日留学的中国学生江歌在其租住公寓中遇害。江歌送往医院不久后伤重不治而亡。嫌犯陈世峰,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2016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以“杀人嫌疑”对陈世峰发布另一张逮捕令,将其定为江歌遇害案嫌犯。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随着案情细节逐渐被公开,舆论焦点由受害人转到另一当事人刘鑫身上(江歌的室友),网络上弥漫着对刘鑫“见死不救”不作为行为的道德谴责,而忽视了受害人方的权利保护。尽管江歌母亲在日本苦苦征集请愿书签名,请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由于日本法院对死刑的适用极为谨慎,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下,日本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舆论焦点再次转回对陈世峰量刑上并激发了激烈的讨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本案件关注也从量刑问题转移到对受害者母亲的同情上来,对于法院的裁判结果,公众虽有自己的不满,但仍然相信法院的公信力。

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后,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案件审理期间,网络上出现大量关于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其家庭在某市区有多处房产、拒绝赔偿等未经核实的言论。同时,部分平台媒体在报道中,采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诱导性文字,将对药家鑫的量刑讨论推向高潮。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裁判后,药家鑫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在一个月后执行死刑。判决结束后,舆论并没有因此消退,网络上又出现了一些同情药家鑫的言论,一时间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也引发了实务届与学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

二、司法实践受网络舆论影响的原因

司法应当保持其中立性,轻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重则能够决定一个人的生命。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频现网络舆论“入侵”司法领域,使司法更关注于社会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刑事司法屡遭网络舆论所“绑架”,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两大原因:

(一)司法人员的专业性不强是内在原因

存在执法违法、司法违法现象,使法官形象受损。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众对司法机关有比一般公务员更高的要求。近年,不少司法干部因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一方面反应出反腐倡廉力度之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法治队伍的素养有待加强。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部分法律人对司法的藐视给司法系统的廉洁与公平带来威胁,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网络舆论产生。

缺乏较强的司法权威,削弱司法公信力。公正,是司法的基石。然而,司法不公的现象层出不穷。上到“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冤假错案终得平反,下到“天津大妈气枪案”,被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而引得民众愤怒。实际上平反错案的过程是异常艰难的,基本遵循着“王者归来”和“真凶再现”模式,少有司法机关主动平反冤案。当司法无法使公众信服,网络舆论势必对司法的影响会越来越大。

(二)网络舆论的普遍性传播是外在原因

参差不齐的公众意见与便利的表达渠道,干预司法独立。大部分网民缺乏法律知识,更不乏 “键盘侠”,其观点和看法大部分仅停留在主观感情或道德伦理层面,缺乏理性和专业性的思考和论证。对于案件总是以道德伦理的视角去判断和评价,势必会丧失理性的思辩,成为“道德绑架”施害者。

部分媒体的恶意炒作,误导公众舆论,给司法审判带来阻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媒体报社的数量和规模也日渐壮大。加之近年来自媒体行业的兴起,使得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不免有部分媒体通过夸张、虚构案情等方式,来达到赚取流量的目的。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中,有些所谓的网络“大V”发表了许多极端甚至虚构的言论,从而误导了网络公众舆论导向。

三、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冲击与规避建议

(一)網络舆论对司法的冲击

当个案发生时,网络舆论自身的局限性与司法审判制度的确定性、理性和专业性处在对立面上,必然会影响司法进程、效率和公正。

网络舆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冲击。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官确定有罪以前,被追诉人应当推定无罪。当网络舆论疯狂涌向个案时,在法官宣判其有罪之前,网络舆论便对被告人早就做出了判断。在当今时代,信息资讯传输便捷,当法官接触到这些网络民意时,是否心中会产生一种预判,不仅是网络舆论认定其有罪,极有可能在法官心中产生一种默认,这对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是极大的破坏。

网络舆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舆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尤为明显。如“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在路边摆射击摊的大妈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控告,并判有三年六个月的实刑,一审结果却引起了一场舆论。面对汹涌的网络舆论,二审法院最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结束了这一场审判,也意在平息舆论。尽管该裁判结果让大妈、公安机关和法院“三方皆赢”,但是隐藏在罪刑法定原则背后的法的安定性和可行性受到挑战。

(二)规避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独立的建议

如何应对网络舆论已然成为现代司法不可逃避的现实问题,与其完全忽略或冷漠网络舆论,不如为司法制度献言献策。笔者认为,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采用灵活的诉讼程序、加强网络立法等手段能有效平衡司法实践与网络舆论间的对弈。

以司法公信力为平息网络舆论的根本方法。当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案件产生质疑时,许多国家会用司法公信力化解司法与民意间矛盾,如美国法院对辛普森案件的处理。尽管美媒对于辛普森案件给予了全程关注,制造了盛大的舆论环境。然而,美国法院却依然秉承“程序正义”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案件因缺乏关键性证据,法院以辛普森无罪而告终。虽判决结果令美国民众大呼意外,但公众和法律界都对裁决结果表示尊重和接受。其原因正是高度的司法自信。这种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才应当是法治社会所崇尚的。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执行难”问题普遍。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最终当事人得到的只是一纸空文,甚至买卖判决书的现象都屡见不鲜,极大程度地损害了司法机关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我们应从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入手,不断提高执法群体的职业素养,让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以“热案冷处理”确保司法理性的辅助程序。“热案冷处理”意指将当下民众热议,舆论可能对司法产生影响的案件推迟审理,直到公众对案件的热度消退。在英美国家司法审判过程中,这种规避舆论方法较常见。因此,我国司法审判也可以借鉴延期审理的办法。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对适用延期审理情形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了“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的兜底性条款。但刑事司法审判往往更容易受到网络舆论的压力,故刑事诉讼程序也急需“热案冷处理”的相关规定。药家鑫案就是一个鲜明例子,一审二审到核准死刑不过2个月,恰好与“热案冷处理”的程序理念完全相反。在舆论高涨时去审判案件必然会影响司法地位和性质。

以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舆论的监督方式。加强规范网络舆论的立法,实现媒体监督法治化。网络平台非法外之地,公民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也有对自己言语负责的义务。部分无良人士或网络营销号凭借自身影响力,制造噱头、发表不实言论,肆意触碰法律的底线,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极大障碍。网络舆论是民意在网络载体上的体现,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应受到法律约束。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类的本性使谁都难免有感情,而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司法必须保持中立立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司法。倘若司法都屈服于网络舆论,一切都可以交由舆论裁决,那么司法制度便形同虚设。

参考文献:

[1]羅薇.民意与司法应对[D].湘潭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4.

[2]朱朋.网络民意介入刑事司法之再反思—基于典型刑事案例的研究[A].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4 .

[3]孙彩红.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审判—冲突与优化[A].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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