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2020-09-07 07:31胥东东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法理学大数据时代公民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公民 隐私权保护 法理学

作者简介:胥东东,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81

公民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美国,并在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起来。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稳定状态不被他人所打扰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不被非法侵害、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系列权利,本质上说属于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隐私权赋予了公民对个人私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一是公民个人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和防御,防止他人窃取个人信息。

二是指公民个人对自身隐私信息的公开权,即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个人隐私信息以及自行决定公开的范围。

公民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对于公民个人产生巨大的影响,必须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和应用,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大数据技术不仅深刻改变和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在享受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便捷高效的同时,也要面对因此而产生的各类风险。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等媒体为我们提供了海量的数据信息资源、便捷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高度交互式的沟通方式,既为我们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同时又为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大数据技术加快了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速度,也就相应加大了公民个人隐私权泄漏和遭遇侵害的风险。

一、公民个人隐私权特征及法理学价值分析

(一)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主要特征

相比于公民其他权利,隐私权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在保护范围、具体内容等方面很难进行具体准确地界定。从法理学角度来说,隐私权实际上就是人格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绝对权。个人隐私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人身性。个人隐私权具有人身性特征,这是针对自然人来说的。对于自然人来说,在个人和社会的相互联系过程中会产生人身性,而隐私权就是与个人的人身性紧密相关的。

二是真实性。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内容来看,真实性的特征比较明显,这也是将个人隐私权与名誉权进行区分的关键所在。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司法机关只是关注民事主体的名誉相关的事实表述以及评价是否适当等,但是在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侵权人不能以公开的隐私信息是真实的为由免去侵权责任。

三是私密性。顾名思义,公民个人隐私权即指个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领域的私密性信息以及不愿被他人所干扰的权利,具有强烈的私密性特点。

四是限制性。虽然个人隐私权带有极强的私密性,但是还需要受到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规范、约束和限制,如果违背了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这种行为就不能被视为公民合法的个人隐私,就必须被揭露和批判,这种非法隐私并不能作为公民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理价值分析

总结起来,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理学价值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秩序性价值。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其中较为重要的是秩序性价值。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秩序性是法律的基础性特征之一。隐私权的秩序性价值主要体现在隐私权设立和保护两个方面。通过设立隐私权,将其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有效保护个人尊严。通过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调动全体公民保护个人隐私的积极性,创造自由的社会生活环境。通过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能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二是自由性价值。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实际上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需要受到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约,属于有限自由。合法的公民个人隐私所带给公民的自由是提供给公民个人的独立空间,这个独立空间受到法律保护不被隨意侵犯和干扰。

三是正义性价值。法理学意义上的正义性是指通过法律实现对权利义务的均衡性分配,实现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从公民个人隐私权来说,一方面公民个人隐私有不被他人所知晓的权利,另一方面每一名社会公民也有保护他人隐私权的义务。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相关法律进行约束,确保侵犯公民合法隐私权的行为得到制裁,让正义原则得以确立。

二、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危害

在传统社会环境下,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具有一系列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在大数据时代,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的危害性后果更加突出和严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侵害危害程度更高

在大数据时代,不法分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公民隐私权侵权,并利用互联网等进行传播,这种侵权方式造成的危害性更加严重。传统的公民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影响相对较低,传播面和覆盖面相对较小,公民个人隐私权泄露后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但是大数据时代则彻底颠覆了这个现状。从大数据时代的一些典型的个人隐私权侵权案件来分析,一旦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将侵权信息进行发布和传播,就会给公民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往往一些遭遇隐私侵权的受害者长时间难以恢复身心健康,这种伤害甚至会伴随他们的一生。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大数据时代的公民隐私侵权问题,公民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严重威胁。

(二)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侵权的防范难度更大

相比于传统社会的公民隐私侵权行为,大数据时代的公民隐私侵权案件大量运用了互联网信息技术,公民个体由于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很难在短时间辨别侵权行为,并加以妥善防范。在侵权信息发布防范环节,由于许多信息都利用了互联网平台,拦截、辨识非常困难,互联网信息的传播特点就决定了侵权信息散布的速度快、范围广,无法从根本上实现预先防范。在审查和处理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难度更大,往往案件对调查审理时间跨度很大,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果长期持续,难以得到妥善消除。

(三)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侵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相比于传统社会的公民隐私侵权案件,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隐私侵权案件大量应用了现代数据和信息技术。以公民个人隐私侵权为例,只要侵权者锁定了侵害目标,他们就可以使用音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侵权对象全天候式的偷拍偷录,并可以便利将这些资料进行编辑、剪辑和加工,并利用互联网等进行大范围传播。还有一些侵权行为采取了“移花接木”的方式,通过后期技术加工等肆意篡改画面、视频等,对侵害对象进行肆意地诋毁、污蔑和攻击,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无疑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和管控,那么生活在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隐私安全就得不到有效保障,他们对社会环境的安全感将会迅速丧失,这对于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保障和优化是极为不利的。

(四)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侵权行为模糊了法律边界

我国现行法律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了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表观点和传播信息的自由和获取信息的权利。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了法律规定,肆意模糊法律边界,将偷拍偷录和发布等行为视为“自媒体”和个人信息自由,在报道公众人物的过程中利用公众知情权作为砝码,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作为侵害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权的筹码,这些行为严重混淆了现行法律的界限,试图将侵权行为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这种行为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的严重践踏,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严重感染和破坏。

(五)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侵权严重损害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深入人心,公序良俗已经成为指导和约束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但是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利用大数据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来看,这些案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体系建设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在这些不良的影响之下,一些青年人视互联网为“法外之地”,背离了社会道德规范,利用互联网肆意发表不当言论,大肆进行侵权,将多年的道德教育成果毁于一旦。因此说,大数据时代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对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体系的破坏和影响是十分巨大而深远的,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和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惩治。

三、大数据技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威胁

正如前文所述,大数据技术既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和许多便利,但是由于其自身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也会产生一系列极大的威胁。

(一)公民个人信息泄漏风险加大

一般来说,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等。大数据时代强调数据信息的资源共享,只要公民运用大数据技术录入了相关信息,那么这类信息就很容易被获取、利用和传播,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侵害和影响,许多电信网络诈骗、推销等都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

(二)公民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多样化

在大数据时代,侵权者可以利用互联网发布其他公民的视频、音频、语音、文字等信息,成为网络上的“自媒体”。在这些涉及到公民个人的信息之中,有许多都涉及到了公民个人隐私权。此外,大数据时代许多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进行网络采集,如果防护措施不当,那么这些信息将会面临着极大的被篡改和泄漏的风险,给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造成严重的影響。

四、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尽快完善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强化数据网络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

民法总则首次正式确认了隐私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激活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为捍卫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防范大数据技术给公民个人隐私带来的潜在风险。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提升网络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应有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全面强化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措施

在确定公民个人隐私权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加强司法监督,强化政府监管,增强技术保护,规范行业自律,针对大数据技术给个人隐私权保护所造成的冲击和挑战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完善个人隐私权保护。全面提升公民个人数据安全防范等级,规范公民个人隐私数据获取、利用和传播途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数据的行为,实现大数据时代技术发展和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平衡和协调。

参考文献:

[1]冯希艳.隐私权法律探析[D].山东大学,2014.

[2]王丹.论民法体系中隐私权的界定[D].中国政法大学,2015.

猜你喜欢
法理学大数据时代公民
论周公的法理学说
论公民美育
大数据时代下图书馆的服务创新与发展
大数据时代高校学生知识管理
从“数据新闻”看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生态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探析法理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及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对法律文书格式的法理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