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阶段的适用

2020-09-10 12:23郭亿瓴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7期

郭亿瓴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体现了巩固诉讼理念的重大变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检查、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阶段;检查阶段;审判阶段

在《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非常重要,同时社会不同行业人士对其也给予了较大关注。2019 年 10 月 2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①。其中关于因感情纠葛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一案中,情侣唐某某与武某某在恋爱中,由于一些琐事产生争执,进而发展为刑事案件。案件结果,被害人唐某某被武某某刀刺导致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此类重罪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当谨慎判断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性;且针对被害人,还需考量除认罪要素外的想法及认罪态度、罪行的轻重等。另一案例中,某地警方于深夜发现一具尸体,案发现场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和监控摄像,同时侦查人员也没有发现任何重要的证据,十日后犯罪嫌疑人自首,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和赔偿被害人家属,最后侦查机关仅通过被告人的陈述和法医报告来确认犯罪嫌疑人,并且对其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和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立法上正式确立的刑事政策,具备宽严相结合的特点。所以刑事案件中不管是质量还是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提高,同时也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全进行了不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括而言,有五方面的利处:第一,对犯罪的惩治能加快速且准确,有利于社会的安稳;第二,诉讼时效的简短,提高办案效率,对司法资源也能更好地进行配置;第三,实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更加保障了司法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第四,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同时加强了社会的治理;第五,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层次化,也让其完善更加有根据。

2.我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阶段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 2012 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有针对性地修改,其中便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制度在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予以规定。

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2)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2.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阶段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阶段的适用;(2)检察阶段存在的问题。

2.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的适用;(2)审判阶段存在的问题。

3.国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3.1德国刑事协商制度

(1)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发展;(2)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适用;(3)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特点;(4)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

3.2英国认罪协商制度

(1)英国认罪协商制度的发展;(2)英国认罪协商制度的特点。

4.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4.1针对侦查阶段的对策和建议

坚持司法诚信,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实现。①在讯问期间,侦查人员允许有限度地采用欺骗或引诱等特殊手段来达到目的,其中也包括做出承诺,而法律规定一旦答应犯罪嫌疑人,就必须遵守并实现。如果侦查人员不信守其承诺,其便违反了司法诚信原则。侦查人员不得作出超出自己职权以至于不能兑现的承诺,也不得作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承诺。因此,对于龙宗智教授的一个观点,笔者十分认同,即犯罪嫌疑人得到承诺后配合进行的活动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取决于侦察或控诉机关是否守约。

4.2针对检察阶段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准度。对检察机关而言,独担精准化量刑这一任务是颇有难度的。因此,与法院协商,共同细化犯罪量刑,出台相应量刑标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倘若有犯罪的量刑标准并不清晰,也可二者共同研究以减轻压力,提高效率。同时,检察院应当要重视量刑证据的完整性,要讲有利于证明被告人无罪以及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重,对于能够证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首、坦白的情节予以同等的重视,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公平。一方面,检察官需要带头检察机关进行《量刑指导建议》的深度研究,从而锻炼个人量刑能力;另一方面,从往期的案例中分析实践经验,并进行总结归纳,达到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目的。

4.3针对审判阶段的对策和建议

如今,终身负责制逐步得到落实,何为终身负责制,即谁办案谁负责。数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冤假错案,司法机关滥用职权逼迫无辜的人认罪认罚,大多数人甚至直接被判死刑致使无数家庭就此一蹶不振,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案,哪怕给当事人家属进行了国家赔偿,但是金钱的救济又怎么能抚慰失去至亲的痛苦,一个鞠躬又怎能挽回一条鲜活生命的离开。终身负责制的诞生,正是为了防止一起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了无辜百姓的权益。侦察、检查、审判机关必须明确落实终身负责制,严格要求自己,束缚公权力,救济私权利。

5.结论

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既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保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正是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立法上正式确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未来需要不断的司法实践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笔者能力有限,仅能地就侦查、检查、审判三个阶段中一些片面的问题提出初步建议,分析论述还不够完善。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察、检查、审判各阶段的不断完善,司法界将会关注到更多深层次的问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的实施也将越来越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杨静,李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解读[J].法律适用.

[2]杨立新.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3]凌萍萍,焦孟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视与完善[J].青海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