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时何时考虑岸边熏烟的研究

2020-09-10 17:53方沈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方沈

摘要:在实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常遇到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时何时需要考虑岸边熏烟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研究了和总结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时考虑岸边熏烟的前提条件以及会发生岸边熏烟的情形后,给出具体需要考虑岸边熏烟的条件。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岸边熏烟

一、岸边熏烟的定义

沿海或沿大型湖泊等水体附近,当出现向岸气流(海风)时,由于水陆间的温差和粗糙度不同,原处于稳定层结的海上空气流向陆地时,将发生较强烈的变性,从而形成一个自岸边伸向内陆在铅垂方向逐渐增厚的热力内边界层(简称TIBL)。

TIBL是一种上边界受逆温抑制的对流边界层。当处于稳定大气中的烟羽进入这一混合层后,会出现较高浓度污染,这种状况通常称为岸边熏烟。

二、形成岸边熏烟的条件

(一)海陆风是海风和陆风的总称,指发生在海陆交界地带、以24小时为周期的一种局地大气环流。首要条件是无大尺度天气系统影响,仅海陆局地形成环流。

(二)水体水面足够大,而陆地面积也足够大,足以维持向岸气流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陆地气温要高于海面气温,特别是春、夏季的白天更易于形成向岸气流。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中关于岸边熏烟的要求

(一)8.5.2.2 条: 当建设项目处于大型水体(海或湖)岸边3km范围内,应首先采用附录A中估算模型判定是否会发生熏烟现象。如果存在岸边熏烟,并且估算的最大1h平均质量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应采用附录A的CALPUFF模型进行进一步模拟。

(二)附录A.1.4  岸边熏烟。当在近岸内陆上建设高烟囱时,需要考虑岸边熏烟问题。

四、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李时蓓戴文楠杜蕴慧等人发表的《在空气质量预测中如何考虑熏烟影响的研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经常要求考虑熏烟型污染.熏烟情况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逆温消散型熏烟和岸边型熏烟。

对于岸边型熏烟,一般发生于岸边3km范围内,中底架源不会产生岸边熏烟线现象,仅高架源会产生熏烟现象。

五、实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中提到的“大型水体”,那么对于湖泊判断为大型水体的依据是什么?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中附录A.1.4提到的“高烟囱”,那么对于需考虑特殊气象条件考虑岸边熏烟的高烟囱如何界定,高度多少才纳入此条的高烟囱?

(三)是否符合3km范围内存在大型水体,且属于高烟囱,才需要根据附录A中估算模型判定是否会发生熏烟现象?

六、上述问题应对方法

(一)关于大型水体的判断

目前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1993)5.2.3.2可知,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或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为:

当平均水深≥10m时:

大湖(库) ≥25 km2;中湖(库)  2.5~ 25 km2 ;小湖(库)   <2.5 km2。

当平均水深<10m时:

大湖(库)  >50 km2;中湖(库) 5~50 km2;小湖(库) <5 km2。

(二)关于高烟囱的判断

目前有以下文件提到排气筒的高度划分情况,具体如下: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中低、中、高架源分类如下:低架源(5.1.4):几何高度低于30m的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中架点源(5.1.8):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30m、小于100m的排气筒;高架源(5.1.9):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排气筒。

环大气〔2019〕88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24.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部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烴等VOCs排放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制定。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

综上所述,建议目前将>30m高的排气筒作为高烟囱的判断界线。

(三)何时需考虑熏烟现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可知,考虑岸边熏烟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大型水体、3km范围内、高烟囱。

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大型水体和高烟囱都没有具体的定义,虽然上述给出了大型水体和高烟囱的大致判定依据,但为避免发生误判的情形。建议实际过程中按照如下方式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工作。

首先利用上述3个条件及参考的判定依据大致判定岸边熏烟的可能性,对于存在疑虑的案例时,利用附录A中估算模型在考虑岸边熏烟和不考虑岸边熏烟的条件下分别开展预测,如果预测结果相差不大,则判断不会发生熏烟现象,那么评价过程中不需要考虑岸边熏烟。如果预测结果相差较大,则认定为会发生熏烟现象,那么评价过程中则需要考虑岸边熏烟的现象。

参考文献: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2]《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1993)

[4]环大气〔2019〕88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5]李时蓓、戴文楠、杜蕴慧等人发表的《在空气质量预测中如何考虑熏烟影响的研究》。

猜你喜欢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完善
浅谈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改革
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估要点探析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刘策
互联网+时代以项目引导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
我国湿地评价方法综述
山西省低热值燃煤电厂烟尘超低排放工艺技术路线探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
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