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绿色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2020-09-10 04:53朱康 巩袁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朱康 巩袁

摘要:在《民法总则》法规中,绿色原则宣示了民事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更有利于资源的保护,高标准的价值追求对我国公民权力上的侵犯有很大的重要影响,因此知识产权部门为防止居民利益受到损害,应落实绿色原则。若知识产权有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需要制定更合理的方案,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事件的处理方式则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绿色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引言:绿色原则全面开启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绿色原则主要追求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最终的优势在于促进了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不管是文化还是经济以及产权最复杂的科技都需要一个坚固的保护罩。知识产权也内涵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在这个时代发展快速的社会中,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模棱两可,很多企业与私人商业圈都没有真正意识到绿色原则的重要性。本文概括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绿色原则的适用背景,探讨绿色原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存在的必要性。

一、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适用之背景

绿色原则的建立,主要针对在侵权案例成立时,若被判定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其中涵盖了生态环境的污染以及资源的浪费,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采取以下理由来解决民事活动,更有利于节约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并拒绝权利人想要得到的救济资源。

(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

例如在晶源公司与富士化水、华阳公司专利这起侵权案中,被告并没有借用,简单的来说有点类似于抄袭事件,因为制造并使用了涉案专利中相似的方法与配套的烟气脱硫专利装置,因此被认定为侵权。后者得出了很多考虑因素,比如火力发电厂配备是否真正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要求、供电情况是否影响了周围经济发展与公民生活需求。最终经过调查,对原告的停止侵害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直接判定了被告承担责任,需要向原告支付专利相对应的使用费。

(二)节约公共资源上的考量

公共资源特指所有公民所具备的权益,例如在常征诉纺织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中就有这么一件事情,纺织出版社出版的《冰鉴全鉴》对原告书中内容的使用构成侵权,最终考虑到,因此这本书侵权内容所占的比例并不是非常的多,最终为了节约公共资源,通过采取双方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调和,被告支付了原告适当的经济赔偿,最终原告召回侵权图书并销毁的诉讼请求。

(三)基于维护业已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考量

对于一些维护业已经形成的社会经济案例,处理方式与一般案例会产生异同,例如英特莱公司与金隅公司所产生的侵权案例,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诉讼并没有得到支持,理由是停止使用侵权建筑物对防火安全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这起案件的诉讼不被给予支持。

(四)侵权物的社会公益性考量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生活公民质量的基本保证,公益性的侵權与非公益性的侵权案件处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例如海洋所与烟台环境办等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被认定孔虫石雕有侵权行为,但是不同的是该雕塑是用于公益事业而不是个人利益。如果支持原告行为,拆除该雕塑是属于浪费社会资源的不良行为,因此这起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将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变更为消除影响和支付合理使用费[1]。

二、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适用存在的必要性

(一)绿色原则直接彰显环境公共利益价值

《民法总则》所指的绿色原则代表的是环境道德、环境公共秩序、环境公共利益的公序良俗原则,两者关系密切,我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环境属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属于个人利益,而绿色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个人与公共利益上的冲突,在中间起一个协调作用[2]。不过换一种方式来看,公序良俗原则不能取代绿色原则,第一个原因是环境需要得到重视,绿色并不代表环保。第二个原因是公序良俗原则无法完全覆盖绿色原则,在功能上,公序良俗原则更倾向于法律内容检查,而绿色原则更倾向于权力使用检查,权力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也并不影响权力的独立存在。在领域上,绿色原则比公序良俗原则更适合市场交易。从标准上来看,公序良俗原则处于低道德规范,所以属于低标准,而绿色原则追求的是高标准,高道德规范。从效果上来看,绿色原则的法律效率比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更为严重。

(二)绿色原则逻辑上的适用性

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除了需要考虑公序良俗原则还需要考虑其它因素,裁判逻辑上的不周导致原则不具备一定的适用性,例如上所举的例子,英特莱公司与金隅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中,法院首先要考虑“有利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判定停止侵害是否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一般情逻辑下,判定停止知识产权行为是为了恢复社会经济秩序,当判定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时,该逻辑不予支持,因此侵权产品的理由难以成立。绿色原则成立之后,这一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决,生态环境的和谐是社会价值观稳定的重要因素,当绿色原则达到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这两个目的时,公序良俗原则或者其它原则就没有了再考虑的必要,简单的来说绿色原则除了能维持法律上的公正,逻辑上的使用性也是非常强大的[3]。

三、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适用与规则

(一)绿色原则适用的基本准则

尽管绿色原则不能作为法律的规范,但是存在具体法律规定时,基本原则就成了没有必要的条件。例如一般程度的逃逸行为,当行为缺乏具体规范时,绿色原则就产生了作用性,弥补了法律上的漏洞,同时还能发挥基本准则的作用,具有一定的修正作用。

(二)环保因素在绿色原则上的适用性

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中,存在默示许可规则,可以解决侵权问题,但是法院可以不判定被告停止侵权产品的行为。所谓的默示许可规则就是指某公民在侵权过程中不具备过错。当侵权者向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支付或者赔偿相对应的金额时,使用行为就不具备侵权,而是获取了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可以继续使用该产品。在2016年的法律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中吸收了默示许可规则。绿色原则创立之后,在默示许可规则的情况中,绿色原则将不再作为裁判的依据,只要停止侵权产品的使用与销毁,就会被认定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环境的发展,造成资源的泛滥。

结束语

绿色原则在一定基础上顺应了保护资源以及维护环境的需求,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生态发展平衡,知识产权制度更利于社会发展平衡,不管是经济还是环境还是人权都具备一定的干涉性,而绿色原则特指具体的民事法规,具备一定的司法裁判功能,也能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就算符合知识产权制度,但是不利于绿色原则发展,可以不判定被告承担侵权行为,因此绿色原则不单单是死板的法律,也是逻辑上最通人情的法律[4]。

参考文献:

[1]张广良. 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J]. 知识产权, 2020(1):10-16.

[2]刘峰.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双轨制”的正当性——一种经济分析法学的诠释[J]. 知识产权, 2008(02):54-58.

[3]郑瑞琨, 司冠荣.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06(08):45-48.

[4]周根才, 高毅龙.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J]. 法律适用, 2008, 000(012):61-63.

作者简介:

朱康(1995—),性别:男,民族:汉族,籍贯:河南周口,职称:本科在读,学历:本科,单位:西藏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巩袁(1994—),性别:女,民族:汉,籍贯:陕西省咸阳市,职称:学生,学历:本科,单位:西藏民族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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