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探讨

2020-09-10 07:22徐建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徐建

摘要: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已经逐渐进入了高速发展状态,在此背景下我国针对农村开展扶贫工作的时候,使用的最为主要的方式就是小额信贷。虽然该方法存在的优点相对来说比较明显,但在实践过程中还会存在许多问题,同时所具备的风险系数相对来说也比较高。所以下文就将对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关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存在风险;法律制度

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来说,其专门面向农村中收入较低的家庭,为其提供无担保、小额以及短期贷款的一种信贷服务。农村小额信贷的存在不仅可以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使农民的收入得到明显提升。其实早在1986年,我国就开始组织银行及政府财政等拓展小额信贷业务,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经过调查结果可以显示,在农村小额贷款的市场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会对农村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其中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而如果相关部门想要对小额信贷市场进行规范化处理,同时使这些风险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使用法律手段。

1.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风险

1.1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

结合我国的小额信贷市场情况可以得出,向社会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机构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即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虽然我国现在已经针对农村信用社等一些属于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从某种角度来说,小额信贷在我国政府的各项工作中,还是被当作一种扶贫工具,同时政府也没有尊重小额信贷本身的独立地位。除此之外,政府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也根本没有过多重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是寥寥无几。所以从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方面,小额信贷根本没有得到认定,同时政府对于小额信贷也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位,所以就导致双方当事人在对其进行使用的过程中,会承担较大程度的风险。

1.2资金来源不稳定

对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小额信贷来说,因为机构自身本来就可以吸收一些存款,所以其资金方面的稳定性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而对于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来说,由于我国对于这些机构提出了“只贷不存”的要求,所以小额信贷的发展就会因此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如果非金融机构想要保证其顺利运行,那么只能依靠私人资金做好补充工作,甚至还需要对利率进行调节。在这样的服务模式下,各个方面都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最终信贷的风险也会因此提升。

1.3信用机制不健全

根据统计结果可以显示,近几年我国不良贷款率一直处于直线上升的状态,对比于其他国家的小额信贷情况来看,我国与其它国家所存在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对于小额信贷来说,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扶贫,主要所面向的大众也是较为贫困的人口,所以其在还贷方面就会存在比较大的风险,在再加上我国政府也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政策给予其配合,同时也没有比较完善的信用机制,所以出现问题的概率也会有所提升。

1.4利率阻碍小额信贷发展

现在大部分小额信贷公司所使用的利率基本上都比社会上的商业银行要高。但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我国所推行的利率管制制度相对来说比较严格,对于民间的借贷利率来说,其最高不能超过银行相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如果小额信贷想要实现长远性发展,那么只有利用浮动较大的利率才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如果利率相对来说比较低,那么其根本无法达到小额信贷稳定发展的需求。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

2.1确立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

现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只对金融机构直接操作的小额信贷有所重视,同时也针对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其他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根本没有获得较为明确的合法性地位,在该背景下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就受到了直接性的阻碍。而对于那些专门针对小额信贷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国家,其小额信贷的发展相对来说就会比较成熟。所以我国现在要做的就是给予小额信贷足够的重视,同时结合小额信贷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其制定科学且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予其经营主体地位,这样一来不仅我国扶贫工作的开展可以达到予其效果,同时小额信贷也可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目的。

2.2完善资金来源

对于较为正规的小额信贷机构来说,其主要资金来源就是自身所收取的存款,同时期还可以向银行进行相应的贷款,这样一来其资金来源方面就根本不会存在较大问题。但对于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来说,由于其本身并不会收取存款,同时也无法向银行进行贷款,所以其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基于此,我国政府部门所要做的就是制定相关资金扶持计划,定期给予这些非政府组织机构适当的资金支持,保证这些机构可以实现更为长远的发展。

2.3构建信用机制

政府部门在建立信用机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即农户和借贷机构。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对一些想要申请小额贷款的农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方向就是其实际信用情况,并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除此之外,相关人员还要对该农户的实际借贷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后续的实时更新工作。其次,相关的监管机构也要对借贷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如果最终的评分相对来说比较高,那么政府部门就可以给予其适当的优惠政策,使其可以实现更好的发展。而如果最终评分相对来说比较低,那么政府部门就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惩罚,以此来使小额信贷市场逐渐有所规范。

2.4利率政策市场化

对于小额信贷来说,其自身在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成本要比其他金融机构都高,再加上我国在利率方面又控制的比较严格,所以小额信贷很难实现长远性的发展。所以在此背景下,政府部门可以适当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一些利率方面的确定权,即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对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然后制定适合自己的存贷款利率。当然在小额信贷机构自行决定利率的时候,相关部门也要给予其严格的审查,避免对金融市场造成混乱。

3.结束语

总之,现在我国的政府部门已经要认清小额信贷的真实地位。同时对于农村小额信贷中所存在的风险做出相关的解决措施,比如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进行完善,给予其适当的资金支持,或者构建完善的信用机制。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推动小额信贷的實际发展,同时还可以提升扶贫工作的开展效果。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孙若梅.中国小额信贷的实践和政策思考[J].财贸经济,2012(7):11.

[2]孙若梅,为谋生而自立—世界小额信贷的模式及目标[J].21世纪经济报道,2016(10):45.

[3]陈颖,王胜邦.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J].新金融,201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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