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的多元监督职能拓展

2020-09-10 16:23吕凡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0年44期
关键词:非公经济检察机关

吕凡

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重诉讼职能轻监督职能的职权格局也在发生转变。在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下,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做好多元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创新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非公经济;多元监督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重诉讼职能轻监督职能的职权格局也因此发生深刻转变。检察机关要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大局,坚持首善标准,做好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保障工作,不仅需要充分细化了解非公有制企业的需求,还需结合检察机关职能变化,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公共利益之间权利保障的“调节阀”。

一、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应坚持的重要原则

(一)坚持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

坚持以公平为核心原则,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及人员诉讼权利,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将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切入点,为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

(二)坚持服务大局

检察机关应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找准服务非公经济的有效路径,提高服务发展的水平。将为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作为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提高服务保障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及企业生存发展,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1、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坚持法文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界限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积极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防止将一般的违法违纪甚至改革创新作为犯罪,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

2、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司法行为

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和长远健康发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减少办案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评估涉罪民营企业家逮捕必要性,慎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确需逮捕的,要与涉案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帮助做好经营衔接工作,防止因办案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职工就业。

二、非公有制企业权利救济需求与检察机关多元监督职能的呼应

有权利必有救济。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需要各主体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需要做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利剑”,还必须做好各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公共利益之间权利保障的“调节阀”。我国法律权利救济程序的设计之中,检察机关基本都是提供最后救济的保障环节,然而无论是现有的刑事立案监督还是民事行政监督,都仍然有较大扩展调整的空间,是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途径。

1、完善刑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仍有较大作为的空间,主要针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对物不当等问题,而其中,食品安全,环保,国土资源下重点领域的行刑接工作直接关乎市场经济秩序、关乎社会热点,更实检察机关完善刑事监督职能的新着力点。

2、加强民事、行政监督职能拓展

公益诉讼活动,作为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的重点工作,对非公有制企业造成直接影响、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是直按针对金业危害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企业违法成本提高、经管成本也随之提高、不规范企业在法治化市场中将难以生存、另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将通过对府机关行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起公诉,進一步规范政府机关行为,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力,有利于构建法治政府,也有利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三、非公有制企业法律建议的需求与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职能互动

1、推进“阳光检务”,自觉接受工商联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监督

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支持和推动工商联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扩大司法民主,发挥非公经济人士作用和优势,促进依法办案。举办检察开放日,召开企业家座谈会,邀请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视察检察机关,增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诚恳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2、探索搭建两个平台,增强服务的能动性

第一,推动检力下沉,尝试在非公企业聚集的工业园区建立检察室。派驻检察人员,受理案件线索,接受非公企业法律问题咨询,主动帮助非公企业解决运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开展法律宣传等。通过检力下沉,实现服务的向前延伸,增强服务效果。

第二,建立由检察机关、工商联、非公企业代表参加的常态联系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非公企业的司法需求,就人民检察院如何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征求意见,找准服务非公经济的切入点,提高服务保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建立企业需求台帐,对企业反映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答复,为非公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引导合法经营,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煤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案释法,强化非公企业家法治思维和依法经营意识,使其明确经营中法律风险,防止触碰法律红线,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同时努力传播检察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普及非公经济领域犯罪基本知识,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法律素质,引导诚信合法经营。

第二,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发挥检察服务中心作用及时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的相关咨询,完善12309举报网络平台,畅通非公有制经济诉求表达渠道,及时解答企业在管理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非公有制企业、经济人士法律咨询、司法救济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姚弘韬:《关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检察山东版》2020第2期。

[2]李怀志、王理想:《浅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經济发展》,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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