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两任公安局长先后落马

2020-09-10 07:22钟鸣
清风 2020年15期
关键词:宜昌市公安局局长

钟鸣

2020年6月15日,湖北省远安县原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新国因贪污、受贿等罪名,终审获刑十一年。周新国履历显示,调任远安县之前,他曾担任过五峰自治县公安局局长。巧的是,就在周新国案尘埃落定的第二天,他的继任者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五峰县”)新任公安局局长郑寿智也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

五峰县隶属湖北省宜昌市,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小县,今年4月才被湖北省政府批准退出贫困县序列。然而,正是这么一个不起眼的小县城,两任公安局局长却先后落马,着实令人深思。

抓“坏人”的成了“坏人”

周新国1966年1月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1985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宜昌市公安局三峡坝区分局副局长,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副局长,五峰县公安局局长,远安县公安局局长,可谓公安系统的一名老兵,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

然而,抓过无数“坏人”的周新国,却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最终自己也成了“坏人”。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周新国被宜昌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5月30日经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19年9月16日,宜昌市紀委监委发布通报:周新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通报称,周新国违反政治纪律,不按照规定或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规调整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违反群众纪律,纵容恶势力活动,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使用“小金库”;与他人合伙非法占地建私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通报指出,周新国身为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缺失,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私欲膨胀,甘于被围猎,充当恶势力“保护伞”,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一审获刑十二年

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新国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做出刑事判决:周新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周新国违法所得追缴到案的33.9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对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167.175万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卷宗显示,2010年4月至2018年8月间,周新国利用担任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大公桥派出所所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其妻等人先后44次索要或者非法收受褚某、陆某等19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67.2万元。

法院另查明,除了上述受贿行为,周新国还存在贪污行为。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周新国在宜昌长江瑞景小区一家私房菜馆先后消费3.875万元。此后,他通过开具两张虚假发票,指使相关人员在五峰县公安局予以报销。之后,五峰县公安局分别将2万元、1.875万元转账支付给上述私房菜馆经营者。

法院认为,周新国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不能报销、应由个人支出的费用单据交给工作人员违规报销,系利用其局长的身份,非法占有单位的公共财物,系贪污。

2015年9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启动“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五峰段建设场地清理工作和工程建设属地化协调工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等工作。施工过程中,因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遇到阻碍,时任国家电网五峰县分公司的总经理艾福洲邀约褚某共同商请时任五峰县公安局局长的周新国安排警力加大治安维稳工作力度,其间,经协商,达成由国家电网五峰县分公司赞助县公安局工作经费35万元的合意。

2016年1月4日,“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协调领导小组与褚某控制的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虚假的临时占林林木采伐劳务服务委托协议,约定采伐劳务工资35万元。

2016年10月13日,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35万元,褚某告知周新国并询问如何处理,周新国私自决定将该款存放于褚某处,未上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入账。后周新国安排褚某给付五峰镇派出所5万元以弥补经费缺口,支付周新国在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五峰凯年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赊购烟、酒、茶、腊肉制品等物资款。

法院指出,对国家电网五峰分公司赞助该县公安局的经费,周新国擅自决定不予入账,并将大部分资金存放于褚某处并实际支配、开销,亦属贪污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周新国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该案。

二审庭审中,周新国辩称其与褚某之间57万元经济往来不属于受贿,而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经查,2015年,周新国与褚某之间形成金额为85万元的借贷关系。2016年至2017年,周新国陆续向褚某索要57万元。周新国认为该57万元属于褚某欠付其85万元的债务及利息范畴;褚某则称该款与85万元债务无关,系周新国多次向其索贿。经审查周新国的供述和褚某的证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宜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该57万元系周新国索贿并无不当,理由如下。

首先,2016年7月26日,褚某、周新国签订卖车协议,周新国向褚某出具收条一张,周新国在接受讯问时明确表示该收条的意思是扣除购车款34万元后,褚某尚欠其51万元。但在二人订立卖车协议前,周新国已向褚某两次索要共计20万元,按照周新国的供述,二人在此期间的经济往来均属褚某向其规划借款,则褚某此时应欠周新国31万元。而收条载明褚某卖车后二人的债务尚余51万元,即可印证该20万元与债务无关。

其次,周新国之妻胡某在证言中一直表示褚某尚欠51万元,褚某被留置后其向周新国询问褚某的债务问题时,周回答“褚某又不是不出来了”,而不是表示债务已清结。再次,褚某向周新国指定的账户汇款时,采取多次存取等容易逃避侦查的方法,而非正常经济来往的常见交易方式。最后,褚某陈述,当时在五峰准备开设驾校考场,且系从事民爆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需要直接主管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周新国的关照,因而答应了周提出的索贿要求。综上,褚某陈述该57万元系周索贿更具有说服力。

法庭上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关于大兴商品砼公司免除周新国20万元欠条债务的性质问题。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周新国利用担任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大公桥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经理张某刚的请托,为该公司销售商品砼给长江瑞景小区5号楼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张某刚代表公司以免除债务方式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承接长江瑞景小区5号楼工程的陆某的证言,陆某承建的工程在周新国管辖范围内,“为了让周新国在管理上不为难他”,从而答应使用周新国介绍的大兴商品砼公司的商品;周新国的供述亦印证陆某有时会找其帮忙,其在职权范围内也会尽力而为,认为陆某有和他搞好关系的想法。故陆某接受大兴商品砼公司的商品,是出于维系与周新国的关系,利用其职权的考虑。大兴商品砼公司免除周新国20万元的债务,系支付周新国利用职权介绍生意的“感谢费”,周新国予以接受应视为受贿。

经审理,宜昌中院对周新国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2020年6月15日,宜昌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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