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的法理思想及借鉴意义

2020-09-10 07:22黄震云
清风 2020年19期
关键词:楚国法制屈原

黄震云

《楚辞》体现出来的诗性正义,既可以作为我们完善法律、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学资源,也可以让我们看到法学和文学完美结合的形式及其效果,那么就文本言,法律完全可以通过文学的途径、图景进行更为充分形象的展示,文学需要规范的法律知识规范和引导。

在我国历史上,屈原历来受到尊重,影响很大。据正史记载,从唐代开始,屈原六次被封为公侯,明洪武二年(1369)又加封为楚三闾大夫屈平氏之神,清代封为靖楚江王。

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屈原放逐,乃赋离骚,揭示了司法和《楚辞》代表作的因果关系,而《史记》对屈原“造为宪令”引发的被疏、放、迁系列案件的定谳的如实记载,既表明了屈原职事的立法性质和在先秦法制史上的成就,也是史家对冤案给出的终极审判。屈原以法学用世,政治上失败后,被迫通过文学的方式来表达和表现自己的人生志向,成就了文学家的辉煌,《楚辞》是充满诗性正义的经典作品。

1953年,屈原被第四届世界和平理事会确定为全世界纪念的四大文化名人之一,成为中国文化的品牌和代表。从制度上研究屈原和《楚辞》,不仅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屈原及其作品的文学贡献和社会价值,探寻文学和法制之间的交叉运作规律,对于当代法治社会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实现科学发展都有实际意义。

屈原诗性正义的实践基础

屈原在法学上的主要贡献是立法治乱,在司法方面经历了行政撤职和刑罚放流,立法者蒙冤受法律制裁,这就是屈原体验的滑稽痛苦的人生。

屈原的资料最早见于汉代司马迁的《史记》以及汉代刘向编写的《楚辞》。根据《史记》记载,屈原在法学方面的成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于治乱,二是娴于辞令。周室式微,礼崩乐坏,法令自然也就不起多大作用了。楚国虽然早期没有和周人结盟,但楚庄王观兵于周疆,庄王二十年(前594年)冬,楚与十四国于蜀(今山东泰安西)会盟,推举楚国主盟。这是楚人在华夏确立正统地位的标志,当然需要制定自己的规则。这些规则不仅仅针对楚国,也是号令天下的法礼。

屈原娴于辞令表示他成为楚国法令的主要起草者,并且和楚怀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自然是当时天下最著名的法学家了。至于司法方面的明于治乱,目前无相关资料说明,只是作品中有一些概括地方或者文学形式的表述,但以明字比况,应该很有成就。接遇宾客,并不是纯粹的外交活动,按照《周礼》,宪令发布后需要向四方诸侯国做出司法解释,这个任务当然也是屈原担当。

宪令虽然不同宪法,只是一般的王命,如果是重要的王命就叫命,而不称令了。但宪令和王命一样具有时效性。《尚书》中的先王成宪和《国语·周语》先王之令表明,令不存在废止的时效。布宪官员在发布宪令后,还要与四方邦国相问解答,即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战国时候的楚庄王以后楚国作为盟主地位,需要号令天下,因此屈原才会在以出号令之后接遇宾客,应对诸侯。应对不是问候,是回答对方的诘问。为什么楚怀王对上官大夫的谗言做出强烈的反应,郑玄言王政所重算是做出了回答。

屈原作品的悲歌特质和强烈的抒情性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一个法学家,在蒙冤的时候会更加理性地强烈地用法律法理为自己辩护。但是,在天人合一的民族思维框架内,中国还有避讳的传统,以成全宗法制度的体面,因此屈原只能选择的是文学的方式。

司马迁着意将屈原塑造成诗人,因此屈原的奏疏文章皆没有多少记录,一味地花费大量的文字记录屈原的诗歌作品。但一些事实也不是完全没有反映。

屈原出使齐国回来后主张抓捕张仪、反对怀王入秦,这两件事对楚国都非常重要。这时候屈原重回政坛,但是他的主张和秦国的阴谋、楚怀王宠姬、怀王稚子,即后来的令尹子兰产生了尖锐对立。楚怀王客死于秦,为天下笑,谁来承担这一历史责任呢?《史记》记载,卒使上官大夫短屈原于顷襄王,顷襄王怒而迁之。屈原至于江滨,被发行吟泽畔,颜色憔悴,形容枯槁,怀石投汨罗以死。其后楚日以削,数十年竟为秦所灭。

屈原被行政处罚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处置,是上官大夫诬告,而第二次被放流明显是政治阴谋,是楚襄王授权上官大夫故意陷害。这表明当时的楚国政治已经不顾廉耻,肆无忌惮了。之所以惩罚屈原需要上官大夫告发,是因为屈原的反抗强烈,不輕易就范,因此矛盾升级强烈性自然就超乎寻常了。屈原被刑罚放流,也就是流刑以后,彻底失去了政治地位。由于司法程序上没有问题,屈原只好像苏格拉底一样接受惩罚。尽管他也提出申诉,但是这是最高裁决;尽管他没有忘记向楚王提告澄清,或者求之于鬼神,但完全没有用处,悲剧因此产生。

屈原诗性正义的法制思想

屈原的作品二十五篇,都是诗,没有文章,这是司马迁的选择,因此我们也就无法从文章中去直接考察屈原的法制思想,而只能从诗歌中去发现和认识,亦即主要是通过文学的法律方式,不是法律中的文学,也不是文学中的法律性质。与行政时期制为宪令不同,在行政撤职和被刑罚以后,屈原主要是申诉、提告和表达自己的理想希望。因此,屈原作为罪犯或者说被冤枉的罪犯更多反映的是市民社会的法制思维和立场。这是我们对屈原法律发现的基本定位。

屈原后来对过去的自己的经历进行了反复思考,一方面对王甚任之的官场生活十分留念,感到为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十分满足。另一方面,对自己并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感到遗憾和后悔。最根本的还是认识到法制和国强的密切的逻辑关系。

屈原内心感到最不能接受的也是他倒霉的原因是处罚他的司法程序不合法,是一种情绪化的结果:“君含怒以待臣兮,不清澄其然否。”同样,楚国的“司法部门”还故意推动了这一冤案的形成,不经过审判、质证,就贸然定罪,这是历来冤案的共同点。但是,屈原认为,是“司法部门”做了手脚影响了君王的判断。也因此,自始至终屈原主要反对的是党同,甚至天道,但是执信君王是他坚守的底线。诗歌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对比说明,法制才能强国,明法还不够,还需要有效的证据和合理的程序。

屈原对于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主导的天罚神判法律权威是一种矛盾形态,既希望这一永恒的法上法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又觉得没那么容易和简单。为什么圣贤具有崇高的道德,但是结局差异那么大?一方面他坚持天罚神断的习惯自然法,以及由此构建的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屈原又迷恋三皇五帝这些圣贤,希望从他们那里找到法制的力量。

晚年屈原对楚国的法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失去了对天道的信任。对天道的责问和否定还往往采取狂狷的形式,强调人在法制中的主体价值。他列举大量的事实说明天道的公平,但又列出天道的很多不公平,得出皇天之不纯命的结论,就是说他希望天道公平,又不相信天道会公平。因此在司法上屈原的主张更倾向于现实主义,并不完全信任天道。

屈原认为,最重要的还是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第一无法体验上天的意志,第二不能强国,第三不能实现公平。不仅对于法律本身,作为法学家,屈原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包括证据、庭审、质证的过程。以自己的切身体会“蔽晦君之聪明兮,虚惑误又以欺,弗参验以考实”来强调。但是同时,他检讨自己盛气志而过之,强调申诉和审判都需要冷静理性。《天问》中,屈原就鲧的处罚过程,强调了无罪推定的重要。他采取反问的方式,很能引人思考。

屈原认为,司法无论是法律还是程序果然重要,但是具体的执法人也非常重要,并且分为几个层次:第一是作为圣贤的三皇五帝的纯粹,因此众芳所在。第二,作为帝王的俨而祇敬,像商汤和夏禹。第三是具体的司法,包括诸侯和具体的职事官员,诸侯需要人才辅助,如武丁、齐桓公;具体需要需贤能公道的人来承担:“举贤才而授能兮,循绳墨而不颇。”

屈原主张法制,反对情绪化和心治,《离骚》说:“背法度而心治兮,辟与此其无异。”同理,权力可以让人屈服,但是不能让人心服,所以儒家一直强调心治。屈原虽然是法家心态,但也发现人心和法制的重要关系。

为了更好地揭露自己蒙冤的法律问题,屈原塑造了抒情主人公作為代言人,并且采用以比兴为基础的,在无限的时空中展开的浪漫主义的表达方式。

辞是一种古老的礼神的语体方式,如蜡辞等,完全自觉独立。赋作为六艺派生出来的诗的六艺形式之一,主要是用铺陈的方式发言,表达家国情怀。至屈原将辞赋统一呈现出骚体诗,既有跪敷衽以陈词的宗教仪式,表现九死未悔的真诚,以瀑布式的抒情,在这瀑布式的抒情中又一层层显示出铺陈的特点,结构悠然,以特有的比兴系统构建,利用这种悲腔,创造出骚体这种抒发个人感情的悲歌。

《楚辞》体现的辞赋精神气质具体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奉天承运,德有正源。《离骚》开头两句就强调内美:“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这种先天的美德,是修能的基础和根本。这种溯源立本的写法,和兮字的悲歌标志一样,称为后代碑铭文的标准体貌。二是道德至上,德为治本。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是西周创造的政治纲领。屈原的一生就是对正道的追求及其实践。三是变法兴功,长治久安。屈原时代,吴起虽然死得冤枉,但变法取得了成功,这对楚国的影响深远而重大。屈原一方面客观面对先王的法度,另一方面仍愿意为变法做出努力。屈原立足楚国的现实,认为法律具有时代感,因此积极主张变革和完善法制。

依法治国是屈原的梦想,也是他失败的原因。变法兴功的目的是长治久安,而过程是完善和提升,因此比较和强大构成《楚辞》精神气质的一个基本形态。这一形态为汉赋直接接受。因此,从本质上说,屈原早期是一个守法者,后期是一个变法者。

屈原诗性正义的现代价值

《楚辞》体现出来的诗性正义,既可以作为我们完善法律、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学资源,也可以让我们看到法学和文学完美结合的形式及其效果,那么就文本言,法律完全可以通过文学的途径、图景进行更为充分形象的展示,文学需要规范的法律知识规范和引导。

现在有些作家基本上没有学过法律,因此表现出的法律不能体现出法治国家的风范,而更像民俗情景,在法律上没有对应的表达。更有一些作品表达的内容和法律相左或者对抗,譬如说法律禁止喝酒开车,而个别电影小说之类文艺作品大量表现饮酒驾车的风流倜傥。就法治社会建设形态看,无法或违法的文学不但不能和法律共同努力推动社会文明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反而是一种新的内耗。

法治是兴国之道。我们不能将法律看成只是打击犯罪,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合理及正义,其职责不仅仅是打击犯罪,还包括促进和谐的义务。

传统文化中有很多糟粕以及过时的东西,但是,也留下了大量优秀的和复杂的文化。如何区分剥离出合适的有现代价值的资源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时也是很重要的工作。这是因为:第一,优秀的传统文化已经被事实反复证明,已形成强有力的公信力。第二,历史是渐进的,如果没有昨天,就不可能有今天,所以文化的发展离不开优秀传统文化这个平台和基石。屈原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的思想仍有现代价值。

屈原深知,立法的科学性非常重要,司法公正性更重要,所以优秀的司法人才才是最重要的。我们知道,优秀的司法人才在司法过程中不但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还能够有法律发现,重要的案例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能够体现出公平这一智慧。因此,屈原对司法人才提出的要求中,首先是对国家的真诚:“岂余身之惮殃兮,恐皇舆之败绩!忽奔走以先后兮,及前王之踵武。”(《悲回风》)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中文系教授,兼任中国屈原学会副会长,中国辽金元文学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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