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下TBT协定的适用性研究

2020-09-10 07:22张勇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12期
关键词:适用性

摘要: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各国利益诉求的不同,各种贸易壁垒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障碍,因此在这種背景下WTO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中货物贸易协定中增添了TBT协定,用以协调因技术壁垒带来国家贸易摩擦,但是其中的部分关键名词的评价仍然需要实践的检验,欧加石棉案的出现为推动TBT协定的适用性做出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技术法规方面走出坚实的一步,WTO项下争端解决机构也对此做出了合理的裁决,本文以欧加石棉案为例探讨了TBT在技术法规的适用性,对我国应对相似贸易摩擦提供参考。

关键词:TBT协定;技术法规;适用性

1.TBT协定的相关解释

1.1TBT协定的内涵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是贸易壁垒中非关税壁垒的一种,于1995年乌拉圭回合之后确立。TBT协定是WTO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中货物贸易协定里的组成部分,是WTO法律体系中调整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协定之一,包含15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是指货物进口国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一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1.2TBT规则的解释

首先TBT协定的规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主要术语的界定,协定的范围。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对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第四部分信息和援助,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制定方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和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五部分是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等内容。第六部分是最后条款。在附件1中规定了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在内的8个术语及其定义,作为WTO各缔约国在TBT范畴内进行技术交流的共同语言。附件2是关于适用于专家技术小组设立的程序。附件3是关于制定、批准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其次是对“技术法规”的说明,TBT协定中的定义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其中“技术法规”定义的核心是“文件”必须“规定”,即规定或提供产品特性,从“特性”来看,同义词有助于理解该词在此上下文中的一般意义。因此产品的“特性”包括任何客观可定义的“特征”、“品质”、“属性”或产品的其他“区别特征”。TBT协定给出的例子表明“产品特性”不仅包括产品本身固有的特征和质量,还包括相关的“特征”,如产品的识别手段、外观和外观。此外,TBT协定附件1.1的定义中还指出符合“文件”中规定的“产品特性”必须是“强制性的”。换句话说,“技术法规”必须以约束性或强制性的方式规范产品的“特性”。因此,就产品而言,“技术法规”的作用是规定或强加一种或多种“特征”、“质量”、“属性”或其他“区别标志”。

2.上诉机构对于TBT协定的适用性解释-欧加石棉案

2.1欧加石棉案简述

1996年12月24日,法国政府通过了《第96-1133号法令》,法令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禁止石棉纤维的生产、加工、销售、进口及运输,而不管这些石棉纤维是否植入有关材料、产品或设备之中;同时对缺乏可替代品,但能够证明有安全技术保障的含有石棉的材料、产品、设备,做出了例外规定。加拿大作为石棉的主要出口国认为法国的石棉禁令是技术法规,与TBT协定第2条第1、2、4、8款的规定不符,认为该禁令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同时也有违GATT1994第3条、第11条的规定。1998年,加拿大将石棉争端正式提交WTO,加拿大请求专家组对于法令规定的措施是否制造了不必要的贸易障碍进行调查。欧共体则指出其并未违反相关条款,并请求专家组裁定GATT1994第20条(b)适用于该法令,即该法令规定的措施是为保护人类的健康或生命所必需的。专家组认为只有构成三个条件之后才能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即该措施影响一种或多种给定产品;措施规定了允许在采取措施的成员境内销售的产品的技术特性以及遵守规定是强制性的,而石棉禁令只有构成相关时TBT协定才可以适用,因此在裁定中指出“法令中禁止销售石棉和含石棉产品的部分”不是一项“技术法规”,TBT协定不适用于禁令的该部分,另外禁令中的“例外情况”部分却构成“技术法规”,部分适用的情况不能使TBT协定使用于该禁令。此案件中就石棉禁令是否属于技术法规具有较大争议。

2.2上诉机构对TBT规则的相关司法解释

上诉机构针对专家组的裁决认为该禁令第1条载有对石棉和含石棉产品的一般禁止。不过,这些禁令的范围和一般性只能根据例外加以理解,这些例外容许其中使用某些含有石棉的产品,以及主要是含有温石棉纤维的产品。因此,这项措施并非全面禁止石棉纤维,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石棉。因此,将这项措施简单地定性为一般禁止并审查其本身,忽略了该措施的复杂性,其中包括禁止和允许的内容。此外,上诉机构认为在没有禁令的情况下,该措施中的例外情况将没有自主的法律意义,并强调应将石棉禁令作为一个整体来看。

随后上诉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含义做出了解释。法国相关法令主要针对一种命名产品石棉的管制。该法令第1条第1款和第2款本身就禁止石棉纤维。对这些纤维的禁令本身并没有规定或强加于石棉纤维任何“特性”,只是禁止它们处于自然状态。因此,如果这项措施只是禁止石棉纤维,就可能不构成一项“技术条例”,然而,除了禁止石棉纤维外,这项措施还有更多内容。毫无疑问石棉纤维在其矿物原料中没有已知的用途。因此,对石棉的管制只能通过对含有石棉纤维的产品的管制来实现。这项措施的一个基本方面是对“含有石棉纤维的产品”的管制。在此必须指出,虽然制定的是禁止含有石棉的产品,但该措施实际有效地规定或规定了所有产品的某些客观特征、质量。也即该措施实际规定所有产品不得含有石棉纤维。另外遵守禁止含石棉产品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实际上是通过刑事制裁强制执行的。

其次该法令第2条、第3条和第4条也載有该法令第1条禁止的某些例外情况。但如果没有该措施的其他部分,这些例外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它们界定了该措施中禁止的范围。这些例外的性质是允许使用含有温石棉纤维的某些产品,但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要求。例外情况的范围由允许含有温石棉纤维的产品的“详尽清单”确定,该清单每年由政府部长公布和审查。将一种产品列入例外清单取决于是否没有可接受的替代纤维并入特定产品,以及是否可证明提供“安全的所有技术保证”。通过这些例外,该措施为具有某些目标“特性”的产品制定了“必须遵守的适用行政规定”。这些例外适用于具有特定“特性”的狭义产品组。虽然这些产品没有具名,但该措施提供了允许识别这些产品的标准,包括例外产品必须具备的质量和部长公布的清单。

最后禁令作为一个整体罗列了所有产品的“特征”,可能含有石棉,其次“适用的管理规定”对某些包含温石棉纤维的产品排除在禁令之外。因此,上诉机构认为该措施是一份“文件”,“规定了产品特性,包括适用的行政规定,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基于这些原因,机构认为该措施构成了TBT协议下的“技术法规”。

3.结语

从本案的审查标准来看,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不再像过去那样强调有关措施必须在最低限度违反GATT的其他规定或者符合所谓最低贸易限制的要求,而只是强调该措施必须是实现它本身的目标所必需的。石棉案的审查使一般例外条款具有了实质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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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志祥.突破技术壁垒 促进贸易自由化——试论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J]. 理论学刊, 2004(07):63-65.

作者简介:张勇(1996-)男,内蒙古乌兰察布人,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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