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提存事务的分类及相关意义

2020-09-10 20:25林桦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公证分类意义

林桦

摘要:公证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其有着明确的规定,公证处就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存机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证提存事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必须要积极推动公证提存事务地开展。

关键词:提存;公证;分类;意义

前言

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导致纠纷频发,传统解决纠纷的诉讼方式由于历时长,花费多使不少当事人很苦恼。因此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逐渐发生变化,特别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权益,预防欺诈,解决纠纷已不仅限于诉讼,更倾向于办理提存公证,可以尽可能地保障自身的正当权益并提高效率。提存公证不止可以规避生活中的一些常见的风险,还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在经济往来的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因双方当事人彼此互不信任而导致迟迟不能签约;又或者债务人已经按照协议、合同或约定,打算如期履行义务,债权人却另有所谋,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物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提存公证应运而生。它既可以消除双方的顾虑,使交易得以顺利进行,又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当事人可通过公证处对债务人或担保人应交付的标的物进行寄托和托管,当条件成熟时再交付债权人。这样既能够大幅度减轻债务人的负担,又能够使担保物权人不受到不正当利益的损害。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提存公证的需求与日俱增。

一、提存的分类

提存公证在我国目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一类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下面,笔者对这两类提存事务简要进行论述。

(一)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

清償提存公证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种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公证员可以建议债务人先履行送达,即向债权人送达《催告函》,并为其送达过程办理保全公证手续。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受领标的物,或者向公证处告知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否则,公证机关将根据债务人之申请,依法办理提存。同时,公证员应告知提存人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并说明原因,如因当事人隐瞒债权人联系方式造成无法联系债权人,或债权人确有合理之原因拒绝领受提存标的物的,该提存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消灭债的法律后果,且由此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将由债务人全部承担。

公证员审查完提交的材料后,对标的物要进行验收,并登记存档,对于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员应现场实地验收,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的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这类提存多数是基于合同双方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为保证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由后履行方将合同对价提存于公证处。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符合合同规定后,提存标的物即可由先履行合同方领取。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其无权领取提存物。形象地说,就如同网购的“支付宝”,提存公证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监督。只有在买家“收货”并确认后,卖家才可以从提存公证“账户”中取钱。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交付成为可能,在实际操作上提存公证简便易行,安全可靠,更符合现代交易对效率的要求。

与此同时,如果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提存在公证处的资金,财物等也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行提供保障。如若受领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只有在受领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后,其才享有领取提存物的资格,此时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提存物,则法院可以对该提存标的强制执行。

如若提交提存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在先履行合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存申请人享有取回提存物资格的前提下,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取回提存物,则法院可以对该提存标的物强制执行。因此,公证机构可以以此作为司法辅助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与作用。在此情形下,更有利于协助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提存的意义

提存公证可以让人们对自身权益提前维权。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节约司法资源。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事交往日益频繁。提存制度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了迅速、及时、高效的途径,把债权债务纠纷抑止于萌芽阶段,避免纠纷扩大而诉诸法院,减轻了法院审判的压力,将宝贵而精确的司法资源合理应用起来。与此同时,在股权转让、二手房买卖、拆迁安置、房屋租赁、遗失物保管等相关领域,提存公证的介入都有其积极的意义。

三、结语

由此可见,提存公证在预防商业欺诈,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也充分彰显作用。公证提存事务将在我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面对公证提存事务目前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公证机构还是我们新一代的公证人,都应该主动地负起深入研究和发展公证提存事务的使命,积极开展公证提存事务,并不断地提出有效措施给予解决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编.公证程序规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

[2] 张明花.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D].延边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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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曹锟.提存公证引发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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