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短视频”著作权保护

2020-09-10 20:25沈钰茹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短视频

摘要:伴随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智能移动终端高速发展、社交平台功能不断多样化,社会娱乐项目也越来越多,“抖音”“微视”“美拍”“梨视频”等短视频软件应运而生并趋于火爆。短视频是一种视频长度较短,依托移动智能终端拍摄编辑,并可进行实时传播的一种新型社交媒体传播方式。短视频风行带来大量网络短视频作品,但由于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平台间恶性竞争、审核技术不严格、国家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与著作权相关系列问题在短视频制作和传播的各个环节中不可避免。为规范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版权环境,亟需对这些问题予以回应。

关键词:短视频;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

一、短视频概述

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仅仅只有几秒钟或者是几分钟,但是视频的创作者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配合表演、文字、声音、特效、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元素完整表达其思想和感情,内容融合了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时尚潮流、社会热点、街头采訪、公益教育、广告创意、商业定制等主题。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为独立创作即任何模仿、抄袭、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被认可;其二则为创造性,即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并符合足量的劳动标准,[1]据此,短视频可分成两类:第一类具有版权性,该类短视频的内容经过创作者的精心安排,创作内容体现了其独特的构思内涵或艺术审美,亦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传播与共享,契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第二类则不具有版权性,该类短视频仅是简单的拍摄、编辑,或视频内容以简单的模仿为主(如抖音、秒拍的用户翻拍等),此类型的短视频难以体现创作者的创造性,投入的也仅仅是低程度的劳动,因此不可定性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可将其纳入作品予以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短视频侵权问题

进入数字内容时代,版权成为了内容行业最严峻的问题之一。近日,短视频行业迎来了首例短视频因音乐侵权遭起诉的案件,而被“开刀”的是短视频女王papi酱旗下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据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 Music公告称,papitube侵犯日本知名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开庭。VFine Music其受Lullatone委托,要求papitube赔偿音乐版权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5余万元。最终,这一案件的一审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Papi酱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决赔偿金额为7000元。其实,前两年短视频还在高速发展中的时候,并没有发生太多的司法纠纷,当时的现阶段还是在靠传播和流量变现,没有太多人去关注短视频的权属问题。过去,短视频内容、版权方做了很多努力维护自己的版权。但是现在,短视频内容方面临着更多来自视频、音乐等领域的版权隐患和控告。

短视频平台推送门槛低纵容了用户的侵权行为,在流量时代,关注度、点赞数以及粉丝数量成为衡量注意力的标杆,短视频平台主要根据视频流量大小进行热门推送而不是创意、质量。[3]侵权行为的证据多为计算机数据,证据收集极其不易,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多变性、易修改性和可删除性,权利人如果没有及时取证,之后若再想取证,又或者所取的证据是已经修改过的证据。由此可见,网络证据的取得相较传统著作权侵权证据的取得比较难,而且由于侵权人只要在被追究责任之前或者先于调查人员取证之前变更或毁灭证据,取证工作就难以进行;即使取证顺利,其真实性也难以认定。因此,侵权证据取得难成为网络著作权人维权的一大难题。

短视频制作完成后,一般会上传到各类短视频平台等进行公开传播。在这个阶段,主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短视频平台对视频监管责任的问题。移动短视频的发布处于匿名状态,用户无须实名认证注册即可发布短视频,没有社会身份认证的约束,用户可随意发布短视频。即使他们的短视频经审核后被发现是侵权视频,追究起来也非常困难,这种不完善的机制加剧了短视频侵权现象。同时,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解是国内现有大多数视频分享网站上侵权作品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视频分享网站普遍理解为当自我经营的网站上出现侵权作品时,只要履行“通知 + 删除”义务,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基于此种理解,视频分享网站在没有接到相关通知时,其往往采取无视侵权视频的存在,而默示从中获取利益。

三、短视频版权的维护

(一)平台的保护责任

推行实名制和黑名单制度,约束平台用户的行为,经过实名认证注册即可发布短视频,有了社会身份认证的约束,既便于短视频平台的管理,又可以在类似侵权视频出现时,为侵权行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和及时确定侵权的网络用户。此外,对于那些爆红的短视频,在短期内浏览量达到一定峰值的情况,平台有责任对这类短视频进行内容审核。[4]如果该平台推送的内容具有侵犯他人短视频著作权的风险则其有义务采取措施及时止损。在注意义务的标准上通行做法是适用“红旗原则”,它构成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例外,其基本规则为“当侵权行为已经足够明显到就像飘扬的红旗时,基于一个理性诚信的独立个体的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链接的内容或者网页本身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服务供应商就不能够无动于衷,必须要承担删除链接、消除违法内容的义务,否则,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然不纠正自己的行为就构成过错,此时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5]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有关于红旗原则的体现。对于注意义务的设定既应当考虑对社会共同生活基本秩序的维护,确定社会成员对他人信息更为注意程度的合理预期,又要考虑到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定,避免过高的义务要求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积极性。[6]著作权案件的通常判赔额较低,往往是因为权利人不能举证侵权者获利多少以及自身的损失额,因此提升权利人自身的举证能力势在必行,而作为数据后台的短视频平台,也应当对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尽可能地提供帮助,才能即维护平台良性竞争的氛围,也能增加用户对平台的信任。

(二)增强平台用户的版权意识

根据《2017中国网络视听研究发展报告》,用户不愿意对视频付费的原因中,近一半用户认为可以找到免费资源所以不愿付费,可见大部分用户尚未形成为版权付费的习惯,大众对短视频的态度可见一斑,一些用户甚至认为侵权短视频对原创视频形成了宣传作用,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认识。[7]同时,当自身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应积极向平台举报,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在我国现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对于网络著作权这个较新的法律概念,大部分人还没有意识到,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是故意侵权,而有的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此,加大网络著作权方面的宣传力度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要引导和鼓励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倡导和规范社会公众对相关权利的认识和使用,从而使网络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播和保护。只有提高全社会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完善相关立法

法律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在民事保护方面,加快完善著作权的民事立法,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证明责任分配。在行政立法上,应提高著作权立法的位阶,使之能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建立专门机构来管理和监督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短视频作为根植于互联网的作品,理应受到互联网立法的保护,但是互联网立法有其复杂性,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因此可以先针对网络作品出台使用性条例。网络时代飞速发展,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技术保护手段对著作权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给予保护。在刑事保护方面,修改刑法中与著作权法相冲突之处,使其更能适应当下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四、结语

互联网作为开放的平台,已经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中,每天有着数以亿计的信息往来,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快,内容多样化,互动性强。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随之面临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创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机制是整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版权的保护升级成为短视频行业升级发展的关键,因此,我们应一起共同构建健康的短视频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姚君喜.媒介批评:理论与方法[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6-18.

[2]刘佳.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J].出版广角,2019(03):70-72.

[3]吕鹏,王明漩.短视频平台的互联网治理:问题及对策[J].新聞记者,2018(3):74-78.

[4]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6(10):88-96.

[5]许春明.网络侵权间接责任认定辨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11-02.

[6]晏宗武.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J].法学杂志,2006,(04):144-146.

[7]周洁.中国网络视听研究发展报告.2017

作者简介:

沈钰茹,四川轻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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