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近代江汉关职能的运行管理

2020-09-15 16:17彭建
长江文明 2020年1期
关键词:管理

彭建

摘   要:武汉江汉关是近代长江流域最重要的海关之一,亦是武汉对外开放的标志。由于近代中国海关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长期由外籍税务司管理,这就决定了江汉关职能的复杂性。除了根据条约规定监管税务贸易外,近代江汉关还承担了长江流域中游武汉地区,诸如港务、引水、气象、邮政、检疫、报关行及办理本地产品参加国际博览会等多项管理任务。近代江汉关职能的扩展及运行,对武汉地区近代化事业发展多有影响。

关键词:江汉关;职能运行;管理

江汉关是近代长江流域最重要的海关之一,设于汉口开埠后的1862年,是近代武汉对外开放的标志。海关是依法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但是近代中国海关是在晚清西方势力叩开中国国门之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产生和成长,长期以来由外籍税务司管理,决定了近代江汉关职能的复杂性。除了履行对外贸易监管、征税、稽查走私等职能外,在实际运作中,江汉关还兼管港务、引水、气象、邮政、检疫、报关行和办理本地产品参加国际博览会等多项业务。为了保障职能的运行,江汉关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税务的管理法规,推行缉私稽查制度,并对兼管业务实施专项管理;江汉关职能的运行维护了近代长江流域对外贸易的进行,在促进武汉外贸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武汉近代工商业和邮政、水务、气象等近代化事业的发展。

一、监管法规的实施

海关是监督进出口贸易、管理税务的行政机关。1862年江汉关建立后,为有效地履行职能,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长江中游地区进出口贸易税务的监管法规。从相关资料和档案来看,江汉关监管法规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近代长江流域社会发展、贸易变迁逐步实施与完善的。大体而言,近代江汉关实施的监管法规主要涉及有:进出口船舶及货物的管理;铁路运输管理;民航货物行李的管理;旅客行李的管理;邮包的管理;火油池栈、关栈、货栈、保税仓库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管理以及货币、金银、外币和外汇的管理等。由于这些法规内容繁细,现依据江汉关档案,将其中重要的针对进出口船舶及货物,铁路、民航运输的监管法规略加说明。

长江水域是近代武汉进行对外贸易最重要的交通运输线,进出口船舶货物众多且频繁,为了便于监管,江汉关从船舶营运资格、内港贸易、采货载运、报验程序、客轮运输、轮船保结、货物保管等方面订有管理办法。如针对商船航运资格,江汉关立关之初规定驶入汉口港的中外商船,“如系华籍船只,均须持有中国政府规定的一切单照;如系外籍船只,除其他应需单照外,并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否则,即予充公”[1] 。并且到汉商船“只准在大江龟山头之北、甘露寺之南湾停泊,离西岸在一里路之限内起载货物。凡划艇等项船只,只准在汉镇内河南岸停泊起卸货物”[2]。对外轮驶入长江内河贸易,江汉关于1919年制订办法[3],规定“凡外轮在内河贸易必须向江汉关出示行程簿,所经各站必须停靠,加盖戳记”,并详细划定了沿江须停靠的站卡有“长江线(武穴、阳逻、下新河、蛤蟆矶、宝塔洲、新堤、沙市、宜昌)、汉水线(皇经堂、蔡甸、沙洋)、内河线(富池口、团风、樊口、金口、黄陵矶、清滩口、府河口、濠子口、藕池口等)”;停靠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如有必要由站长酌情延长”;如果外轮装载货物,须经江汉关查验税单后方准航行或结关。

对商轮进入内地采运货物的监管,从江汉关1903年制订的《洋商赴内地采买土货暂行章程》[4]可知,外商赴内地采购土货来汉,首先须在税务司处领取“切结”(指保证书),经该国领事画押、盖印后发给三联单。外商自请单填注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将所采内地货物运至联单内注明之第一子口,“开具货色、件数、斤重清单”,并将“运照呈缴,照章完纳子口税,由税务司发给准单,准令该货过卡,随即送至江汉关码头,或报单内报明经税务司核准之验货所,查验单货相符,方准将货起存商栈”,运至汉口的土货“自到汉口之日起限六个月内出口、或直销外国、或运往别口转出外国”。对商人违章,不肯上交切结内所具明之款项者,除“由领事官依法追缴”外,还要增罚税银。

针对长江内河客轮运输,江汉关于1923年出台《汉口轮船限制章程》[5],其中规定:游轮行驶江面,船尾张挂国旗,“船前另挂一旗用大字华文书明船名”;内港码头停泊时“只准两轮列成两排并泊”,以免妨碍水道;轮船载客、酒资及服务明细价目应“悬挂船内人所见之处”;轮船载客多过准单所定额数将严罚不贷;轮船船顶不准坐客及堆置行李,“船舱面上亦只准装轻件行李,凡重件无论行李货物均须装入舱底”,有违反者,一经查出,即予罚办。

清末至民国中期,京汉、粤汉铁路相继通车,1929年武汉飞机航运开通,交通设施的完善扩大了武汉对外贸易的规模。为了实施监管,江汉关于1928、1937年相继发布《平汉铁路代收江汉关关税暂行办法》《土货在汉申请由粤汉铁路运往国外暂行规则》,对铁路跨地区运输、货物进出口进行管理。从法规内容可知,进出汉口的铁路运输货物及包裹一律由海关自行收税;平汉、粤汉两路联运代收税款,以货物到达站点为标准,如由平汉路各站起运者,由粤汉路代收,如由粤汉路各站起运,由平汉路代收;铁路按每月终了15日内将上月代收税款缴送江汉关税务司签收。对由粤汉铁路运输土货出口,江汉关规定:货物运往国外,须呈请江汉关办理,并在装运出国最后口岸付税。商人向江汉关提出申请时,须将货物明细、货物出国线路说明,经查验后盖戳“申请经由粤汉铁路装运的货物予以放行”。[6]1947年9月,江汉关针对“由广州车运来汉之洋货甚多,货主向不来关申请登记,仅于报运复出口时呈验粤海关签发之副报单”存在的管理真空,又布告规定由广州来漢之货主“应将粤海关发给之副报单连同所运货物于广州起运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呈验登记”,货物“复出口时,方准验明放行,否则视同未税洋货,照章补征进口税及其附加税”。同时,对由粤汉铁路来汉之洋货,规定货主“十日以内申报登记,逾期不报者,粤海关所发报单即予作废”[7] 。

1932年,江汉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管理航空邮运规则》,派驻海关办事员至机场办公,监管民航货物行李运输。1948年3月,江汉关税务司杜秉和就“海关查验飞机上旅客行李、包裹暨货物办法”致函中国(中央)航空公司汉口办事处[8],函件中指出,“国内外航空公司之飞机开辟航线、出入国境,及个人不定期出入国境应先请得政府许可,并向海关登记”,同时要求“国营及民营航空公司应向海关签具常年保结,担保税收并保证不得有违章私运情事”;而旅客登机或下机,装载或卸运行李、包裹暨货物,则须将“验单”“行李签条”“货物关单”呈交机场工作之关员查核验证,“所有机上人员对于关员执行查验,应随时予以便利”,“未经海关查验放行者概不得擅出机场,违者照章处罚”。

二、稽查制度的推行

稽查货物、防止走私是江汉关的重要职能。针对海关缉私工作,江汉关制定有详细的稽查制度,对稽查关员、巡船配备、巡查方式、查私罚则等都有明确规定。江汉关稽查工作由税务司负总责,具体负责稽查工作的是总扦子手(稽查员),其他人员有扦子手、验货员等,总扦子手和扦子手都由外国人出任,华员仅担任验货员、巡役等。根据1867年江汉关制订的《巡船巡丁章程》可知晚清江汉关稽查关员配备的基本情况,其中外国总扦子手和扦子手共有19人;华人验货员分为一、二等,共有12人;负责夜间巡查码头的华员巡役有12人。一等验货员须戴大帽,身穿蓝羽绫马褂,并配挂有“汉关”字样的银牌;二等验货员戴大帽,身穿前后有圆圈的号衣;水手着青呢大衣,衣扣上刻“汉关”二字。在巡船配备上,税务司和总扦子手各配有巡船一艘,船漆白色;扦子手巡船三艘,船漆黑色;另配有驳船5艘,每艘配备水手3至5人。所有巡船均悬挂“江汉关巡查”旗,由洋员扦子手管理来往港口稽查。[9]

为了严格稽查,保障日常的缉私工作,江汉关对巡查方式亦有规定。1863年1月江汉关鉴于查私工作的重要性,于广济武穴设立总卡,“专委洋人扦子手、通事等带炮船、巡船稽查上下江轮船、风蓬船、洋船、华艇、宁波船、夹板船及内地各项船只”。[10]并规定上述船只如经过武穴,均应赴总卡报验,稽查人员须将船只运货上江所执有的江照、江单,仔细查核,验名货、照相符后立即放行,如遇有不遵守者,像盘查拒捕,或插用洋旗而无各样单照企图蒙混过关,稽查人员则沿途拦截、按例施罚。

关于走私的处罚,从目前资料看,江汉关历年稽查罚办案件虽“均由历任税务司按情节轻重,酌情处理,无刊印成文的罚款章程”[11],但久而久之亦成为成例。从江汉关查获走私情形看,商人走私方式主要为插洋旗闯关、以多报少、伪报货名价格或擅自起卸;走私物品则主要有铜钱、生铁、瓷器、土布、木料及船员水手旅客夹带珍珠、金针、燕窝、洋杂货等。针对上述走私情况,江汉关税务司一般按照以下办法处罚,凡在进出品轮船内查获之私货,如系客商自带,为数不多非故意瞒税者,将原物发还;如数量过多,或准其减价买回,或照应税之数加以一至三倍罚金后发还原货;如系舞弊行贿所得即予充公;若由惯带私货之人,或在茶房、水手等处查获,多予充公,其情节轻微者亦准其买回;船上账房买办代友所购物件,若价值较大且有意藏匿,除将货物充公外,亦可另罚船主500两以下罚金;报验货物与单照不符者,视情节轻重及纳税款额,处以一至三倍的罚款,最多不高于五倍;如商人对货价以多报少,经关卡查验后而商人不服,则可照该商原报价,由海关购回拍卖。至于违禁物品,则一律充公。

除了进行日常巡查、缉私业务外,为加强长江流域商轮货物稽查力度,江汉关亦邀集湖北武汉地方军警,进行联合巡查。据资料记载,20世纪20年代,江汉关针对船舶稽查办法进行了补充,规定“海关和军警机关联合检查一年两次”,稽查范围包括船舶“船样、吨位、旅客容量、机器性能、马力、速度、航线、构造、船员姓名及人数等”,检查用费则由江汉关负担。1927年1月江汉关又会同军队,制定《海关与军队联合检查办法》,由海关派华洋关员和地方军队合作,在上游汉阳鹦鹉洲、下游刘家庙一带对贸易商轮进行稽查。[12]

值得一提的是,江汉关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对协助海关缉私的机构单位、个人也进行相应的货币奖励。湖北省档案馆藏江汉关档案中保存有多份写于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汉关为函送缉私奖金请查收后将收据盖印寄还”的公文。[13]从函文中可知,武汉警备司令部稽查处、汉口市警察局、招商局汉口分局、粤汉路武昌警务段、粤汉路长沙警务段、粤汉路衡阳警务段等单位曾于1948年11、12月份缉获过涉及“卷烟纸、香烟、洋参、海参、扑克牌、胶布”等多宗走私案,并移送江汉关处理。江汉关在“照章处结后”,为嘉奖各协助单位,将金额数目不等的奖金(高者“金圆壹仟叁百肆拾柒元叁角陆分”、低者“金圆壹拾元零捌角捌分”)作为奖励分寄各处,并“开具中央银行支票各一纸、正副收据各一纸”,要求各处收到汇款、票据后,将“收据加盖关防后寄还本关存查”。个人奖励的对象则主要是那些为稽查走私货物提供线索的情报人,江汉关在布告中称之为“告密人”。在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江汉关发布的文告中,对提供线索的“告密人”奖金数额规定为查私“充公价款全部之百分之三十”,并且奖金“不加数额限制”,也就是说没有限定最高额,足见江汉关对稽查走私工作的重视程度。[14]

江汉关稽查制度的推行,对制止走私、维护武汉地区正常贸易环境其作用是显著的。据相关资料显示,同治二年(1863年)四月,英商兆丰行船艇因无江照及中国船牌,亦未按期报关,江汉关按章没收该船;同年十月,江汉关又查获美国船艇“明安”号私带军火,将船货扣留没收。同治十一年(1872年)美国“江龙”“海马”等轮夹带私盐,被江汉关先后查获三起计5000余斤;同年美商“公太”“满江红”船由汉过武穴总卡,经查验煤炭、石膏数量与单照开列数目不符,按章悉数充公。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江汉关查获民船走私铜钱二十余万文。据初步统计,1877—1902年间,仅私盐江汉关就查获了7168.77担。民国时期,江汉关分别于1926、1928、1933、1938年查获银洋、土药、私盐、金条等走私案。武汉沦陷后,江汉关缉私工作中断,1945年9月恢复,翌年即查获大宗走私货物(估值国币54449.8万元),并缉获私盐159袋计9380斤。1947、1948年共查获走私货物案件940起,私货估值国币达10375992.68万元。1949年1—3月武汉解放前夕,江汉关查获走私案件52起,货值金圆券3306.2万元。[15]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外国人把持下的江汉关庇护、纵容外國商人走私的事件也偶有发生,但从近代武汉对外贸易发展情形来看,这并不是主流。

三、兼揽业务的专项管理

近代江汉关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监管、征税、稽查走私等工作外,在实际运作中还包揽了港务、引水、气象、邮政、检疫、报关行和办理本地产品参加国际博览会等多项业务,针对这些本属“海关职务外的职务”[16],江汉关并非笼统地处理,而是进行专项管理。由于这些兼管业务本身内容庞杂,其间有的辗转流承关系也比较复杂,现根据相关史料及档案资料简述其管理之大概情形。

关于港务工作。在开关之初,江汉关就制定了管理汉口港务的“《汉口港务章程》(又名《理船章程》),于1863年5月18日、1874年5月7日、1878年9月4日、1913年12月10日、1947年、1949年4月9日先后六次修订港务章程,逐步完善,最后修订之港务章程计四十二条,对船只停泊、移泊,载运军火、油类或易燃物品与船舶管理、船只检疫以及航道的保护均有详细规定”[17] 。

关于引水业务。江汉关根据同治七年(1869年)海关总署下发的《引水章程十条》及《引水章程专条》,正式管理汉口引水工作,为进入长江流域船只进行引航,同时对引水人的招募按照《引水章程》规定:“引水者宜宽其招募也,凡华民及有条约各国之民有欲充引水者,均准其一体充当”,“充引水者宜发给执据……由税司代地方官发给引水字据”。[18]

关于气象工作。江汉关于1869年11月起,在汉口河街(民生路口)设气象观测场,由监察长负责,观测工作由外籍人员兼任。1897年每日发气象电报两次,送上海徐家汇天文台并转香港天文台,报告内容有汉口港中午水位,24小时风向、风力和气压、湿度、降雨及降雨量。1903年6月27日时任江汉关税务司斌尔钦在备忘录中记录道:“口岸气象报告每月送往香港和徐家汇,气象电报每日上午3时零5分和下午3时零5分由海关发出。气象电报通过中华电报部门发出由镇江转徐家汇。”[19]1923年江汉关气象观测场移至怡和轮船公司下码头。抗战时期曾迁至汇丰银行大楼平台,抗战胜利后迁回江汉关,由港口办事员负责气象记录工作。

关于邮政业务。1866年,江汉关开始兼理邮政业务。1878年12月时任江汉关税务司惠达创办汉口邮政分局,发售海关邮票,可以寄送信函、新闻刊物和贸易契约,亦可挂号,寄递国际信函。1897年晚清政府设立国家邮政,是年2月汉口成立邮政总局,仍由海关兼管,邮务长由江汉关外籍人员担任。至1911年汉口邮政始脱离江汉关。

关于检疫工作。1902年江汉关制定相关检疫规则,开始对汉口进出口船只货物进行检疫。1904年7月江汉关又发布《江汉口防护染疫章程十五条》,对染疫及可疑船只旅客物品的处理办法作了相关规定。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接管海关检疫工作,江汉关船舶检疫工作始归武汉检疫所办理。如1947年江汉关布告各轮船报关时,必须持有“检疫所发给之除鼠证明书”,否则“不予结关放行”。[20]

关于办理本地产品参加国际博览会事务。从1867年起,清政府将参加国际博览会事宜交由海关办理,江汉关遵照海关总署相关饬令,示谕内地各商照章前往,所运物品免税,货物保险、海关代运、凭验注册等均由税务司全权负责。如1899年巴黎都城举行赛珍会,江汉关税务司负责组织包括湖北汉阳铁厂矿苗在内的标本及商品运往赴会。1904年清政府成立商部,接管了海关商标注册权和海关办理本地产品参加国际博览会的事务权。[21]

关于报关行的专项管理。江汉关设立后,进出口商品,无论土产和洋货,均须由进出口商将货单报送海关,验关征税后,方准放行。由于江汉关报关手续繁琐,且所有税则规章、单据填报概用英文,中国商人很难办理报关手续。随着中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汉口专门“为客经理货物出入,完纳关税之事务,又或为之介绍船舶,介绍仓栈以计客商之便宜”的报关行应运而生。江汉关规定:所有报关行必须在海关注册,交纳相关费用,并接受江汉关的管理。根据注册记载,汉口的报关行最早由太古渝和广永诚两家于1874年开创。1908年,汉口的报关行中,信誉好、业务兴盛者有26家。[22]1924年江汉关制定《江汉关取缔报关行章程》七条,其中规定行商无论已入报关联合会与否,只须将该行主或代理人姓名、籍贯、住址呈报海关即可报关营业。1925年汉口报关公会会员一度达73家。根据江汉关档案中保存的1948年3月江漢关发布的“增加报关行交费金额”的布告可知,从1948年1月起在江汉关注册的报关行须交“营业执照费国币拾万元”“换照费国币贰万元” “报关行保证金国币贰千万元”等。[23]另据江汉关档案中的1949年1月《汉口市报关商业同业公会会员牌号一览表》统计显示,截止1949年1月汉口有报关行148家,为了便于集中管理,表中详细注明了每个报关行的牌名、经理人、地址。[24]

四、江汉关管理职能对武汉近代化发展的推动

近代江汉关职能的运行和管理对武汉及长江中游地区近代化发展和影响是多方面的。江汉关为维护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制订的监管措施、稽查制度,实施的江务工作,以及兼管的业务,不仅吸引了大量中外商人来汉经商,促进了华中武汉及长江流域对外贸易的繁荣,也为近代长江流域华中地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晚清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曾给各海关税务司的通札中言“凡是促进商业、工业和地方繁荣的事都必须做”。[25]这句话如果撇去其殖民心理,是适合近代武汉社会发展实际的。

客观而言,武汉近代贸易的蓬勃发展与近代长江助航设施的完善不无关联。江汉关建立之前武汉地区没有正规的港务工作,长江助航设施只限于一些原始落后的航行标志,如土丘、木桩、水桩等。江汉关建立以后,长江水面开始设置灯船、浮标等先进的助航设施,并有了系统的港务管理,由于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江汉关)海务便从原始、落后状态跃进世界先进行列”[26]不仅极大地便利了中外商轮及民船的航行,亦加快了武汉与外界贸易的速率,使武汉由内陆商品集散地转型成为外达海洋、面向世界的华中大商都成为可能。近代武汉的发展亦证明,汉口“不再是一般的通商口岸,它已发展为帝国极为重要的商业都会”。“汉口与世界的联系会日趋密切,它的政治与商业地位也会随之加强。” [27]

在江汉关监管之下,武汉贸易环境改善、市场发育成熟,19世纪90年代张之洞督鄂以后,输入工业发展所需的原材料和生产工具进口大大增加,武汉地区的近代民族工商业获得发展。据江汉关档案资料显示,为促进武汉地区工业发展,江汉关曾为武汉部分企业进出口产品提供优惠政策。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江汉关税务司按照总税务司转饬税务处答行函文,对“湖北机器制麻局所织缎纱并各色麻布”出口,虽未能全部免税,但规定“运销出口时完纳正税一道后,沿途概免重征”。[28]同年十月,江汉关税务司对汉阳铁厂“经营布置十余年,现在添置机炉加意炼冶,因续请免税”进行办理。而就在前一年,江汉关亦曾对汉阳铁厂“购外洋炼铁炼钢之机器材料”予以免税。[29]又如民国七年(1918年)八月,江汉关遵照相关规定,对汉冶萍公司生产的钢铁出口、转口再免税五年。[30]翌年六月,又对汉口扬子机器制造公司至法租界购运铁矿制炼生铁予以免税。[31]民国十九年(1920年)江汉关发给“中华铁器股份有限公司(汉阳针钉厂)”特别免税运单,规定从民国八年(1919年)十二月十一日到民国十一年(1922年)十一月三十日,江汉关对该公司生产的出口货物“免纳税厘三年”,凭单至其他关“查验放行,概予免税”。[32]

江汉关对武汉地区近代商业发展也多有贡献。据江汉关档案记载,江汉关对汉口茶商多有扶持,如民国八年(1919年)十一月,江汉关对汉口茶业公所行商销往俄蒙的砖茶免去税厘,对汉口行销外蒙、西伯利亚的砖茶则减免厘税。[33]又据1900年《湖北商务报》记载,江汉关外籍税务司与湖北商务局亦多有来往,倡导商务,“如近日汉关穆税司之劝导茶务、汉关雷税司之条陈蚕事,皆为借箸良筹。本年戴税司新撰之理财节略,尤多精论”。而湖北商务局亦向各税务司就“中外物产造价目、运贩各情形,其盈虚通塞之源,变迁曲折之故,以及有何美利当兴,有何积弊当祛,何种可以当运,何物不能合销,某国近货入华,用何新法,某项原料出洋,作何改制”等关涉武汉商务发展诸事宜征求意见。[34]应该说,江汉关的优惠措施及外籍税务司与湖北武汉商界的相互沟通联系,对振兴长江中游汉口商业贸易是有积极作用的。

江汉关兼管业务使武汉近代化事业多有肇兴。如武汉近代邮政事业始于海关。中国传统的通讯方式,官方依靠驿站,民间则依靠民信局,两者不仅在传递速度、效率方面滞后,而且也无法和世界各国进行通递。江汉关兼管邮政以后,引进了近代西方邮政制度,不仅组织严密、管理科学,而且传递经常化、效率高、费用低,可以远递各国。据《海关十年报告》记载,1910年汉口地区有邮局40所,其分支代办处、小邮亭共345个,从业务量来看,该年经营的一般邮件有381.5072万封、挂号39.4200萬件、快件4.9128万件,邮寄包裹37160件。到1930年时,汉口已有邮局126所,其分支代办处、小邮亭共1336个,经营一般邮件达3495万封、挂号148.81万件、快件43.9万件,邮寄包裹160600件。[35]海关邮政对促进近代武汉通讯事业的发展、扩大武汉地区与外部世界的交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海关的气象工作,使武汉有了近代意义上的气象观测,“今日中国测候系统,组织完美,所有工作,咸称满意……饮水思源,海关职员辅助实多。” [36]海关检疫使武汉有了近代科学的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办理本地产品参加国际博览会,亦使武汉厂商有了近代商标注册意识等等。

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由于江汉关是在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下建立起来的,虽然名义上在中国政府的管辖之下,实际上长期以来却由海关外籍税务司掌控,失去了真正的自主权,以致“(江汉关)由于受到协定关税的制约,不能有效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也不能有效地抵制列强的掠夺”[37],其对促进武汉地区以及长江流域近代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作用始终是有限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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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汉海关志(内部未刊本)[M]. 武汉:武汉海关,1995:95.

[12]武汉海关志(内部未刊本)[M]. 武汉:武汉海关,1995:124.

[13]江汉关税务司档案:1948.12-1949.1[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522).

[14]江汉关税务司有关海关业务工作的布告:1947.8-1949.5[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577).

[15]武汉海关志(内部未刊本)[M]. 武汉:武汉海关,1995:96-98.

[16]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26.

[17]武汉海关志(内部未刊本)[M]. 武汉:武汉海关,1995:115.

[18]海关总署税务司一八六一年至一八七五年通令汇编:1861-1875[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1).

[19] 武汉海关志(内部未刊本)[M]. 武汉:武汉海关,1995:124.

[20]江汉关税务司档案:1945-1947.7[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671).

[21]武汉海关志(内部未刊本)[M]. 武汉:武汉海关,1995:127.

[22]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编.武汉市志·对外经济贸易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51.

[23]江汉关税务司有关海关业务工作的布告:1947.8-1949.5[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577).

[24]江汉关税务司档案:1948.12-1949.1[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522).

[25]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27.

[26]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38.

[27]江汉关十年报告(1882-1931)[M]. 香港: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1993:32.

[28]海关总税务司一九0四年至一九0六通令汇编[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10).

[29]海关总税务司一九零四年至一九零六通令汇编[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10).

[30]江汉关税务司与海关总税务司来往信件和附件:1918.7-12[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104).

[31]江汉关税务司与海关总税务司来往急电和文件:1919.1-6[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105).

[32]江汉关税务司给海关总税务司的电信:1920.7-12[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207).

[33]江汉关税务司与海关总税务司来往电信:1919.7-12[B].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25,目录1,案卷号106).

[34]湖北商务报(第35册)[M].光绪二十六年.

[35]江汉关十年报告(1882-1931)[M]. 香港: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1993:123、165、166.

[36]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39.

[37]皮明庥主编.近代武汉城市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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